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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限定选修课程 民 法 (68 课时) 主讲:政法学院 焦少林 前 言 1、“民法”课程的性质和在思政专业本科课程 体系中的地位 2、总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3、教学内容 4、总学时:68 5、学习方法 自学与听课相结合;教材、听课与法条相结 合;理论与实践(立法、司法、守法实践)相 结合 6、主要学习参考资料 法律文件;图书书目;有关学术网站 主要学术网站 中国民商法律网 政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中国私法网 中国法学网 中国学术期刊网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精品课程民法网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精品课程民法网 中南政法大学国家精品课程民法网 烟台大学国家精品课程民法网 安庆师范学院省精品课程民法网 民 法 讲 授 目 录 总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 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 分则 第十一章 物权 第十二章 债权的一 般原理 第十三章 合同概述 第十四章不当得利之 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十五章 人身权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七章 继承权 第十八章 侵权责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一词的来源 二民法的概念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历史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一词的来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 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 在罗马即指“罗马市民的法律”,只适用于享 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万民法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在罗 马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 国人相互之间关系。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的 四部法律汇编 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 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新敕 至公元12世纪中叶被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 全。因其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关系 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又称民法大全。 近现代各国使用“民法”一词,都是从 市民法转译出来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 法学阶梯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发展 的需要而制定的。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继承罗马法 学说汇纂制定的,并使民法体系逐 渐趋于完备。 我国民法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 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多种含义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法 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 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 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 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其 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等。 民法的多种含义(续) 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 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 狭义民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 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 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 民法的多种含义(续)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 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 律科学。 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 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也称民法解释学。 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 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同时互有联 系和影响的两个概念。 主体 内容 特征 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商品交换关系 财产继承关系 自 愿 一般等价有偿 特征 内容 平 等 平等性、人身性、 无直接财产性、与财产有关性 民法保护性 民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平等 主体 之间 的财 产关 系 平等 主体 之间 的人 身关 系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财产流 转关系 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民法的特征(性质)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私法与公法的划分标准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以下规律可循: 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 国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 等的普通社会成员。 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 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 利平等为本。 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 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 者的意思。 民法是权利法 西方人一手一部圣书:一书是圣经,以 求心灵的净化、精神的寄托;另书是民法 典,以求财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 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 就是整个国家。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 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 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 少。 前资本主义民法 这是指反映并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类民法以古代罗马私法为典 型代表。 至少在公元二世纪时,罗马的法学家就已系统整理、 编纂了私法。 公元161年前后盖尤斯编纂的法学纲要(亦称法 学阶梯),把罗马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 编。在内容上,法学纲要精华在于确立了人格权 、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民法史及 至法制史上建立了权利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概 念。这正是商品关系在法律上的要求和反映,成为后 世民法的范本和基础。 资本主义民法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伦法典,1804 年3月21日公布实施,共2283条。 法国民法典的贡献: (1)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首创了权利自由和 平等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 责任原则。 (2)立法技术新颖、编排有条理、逻辑严谨、用语简 明。 恩格斯指出:法国民法典“把商品生产者社会 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 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或卖主、债权 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 规定作为基础。” 资本主义民法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局限性: 1、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和亲属关系中的人尚 未区分开来 2、家庭关系中,强调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 和夫权思想 3、出于大革命中资产阶级对封建社会团体 的憎恶,对法人没有作出规定 资本主义民法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制订,1900年1月1 日起生效的,分五编,共2385条 。 德国民法典的最大特点: 1、作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内容上带 有新的时代烙印; 2、吸收了罗马法研究的丰硕成果,直接采用 许多学理概念和抽象思辨、严谨周祥 社会主义民法苏俄民法典 1922年制订,1923年1月1日实施。共436条, 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债、继承各编。是第 一部社会主义民法。 苏俄民法典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公 民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并且把土地关系、劳动关系 和婚姻家庭关系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分离出 来,由专门的法律调整,从而突破了传统民 法调整范围和界限,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法的 体系和内容。 我国民法典的起草 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组 织制订我国民法典,于1956年草拟了民法典 的初稿。 1962年第二次组织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至 1964年7月,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试拟稿)。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民 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于 1982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 四稿),分8编,共465条。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 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 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民法的渊源 通常说的民法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 ,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 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 ,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订 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各 部委制定发布的民事法律规范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 的民事规范、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渊源(续)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 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其本身不 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有约束力,视为广义的 民事规范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8、习惯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法 的效力 9、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 制度,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 10、法理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均未将 法理作为民法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 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民法的 效力范围。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生 效 失 效 溯及力 对中国境内的中国 人 对境外的中国人 对中国境内的外国 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自愿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七节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 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 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 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指导性 涵盖性 根本性 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贯穿于各种民事制度的基本 准则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 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 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 洞的基本依据 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 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 平等。 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它是市 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 体体现,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 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 主要标志。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任何当事人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 民事关系(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法 律保护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 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充分 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的设立与否、内容、变更或终 止,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 自愿原则(续) 平等与自愿的关系: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 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自愿是平 等的必要表现。 意义:自愿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是 民法最具代表性的原则;自愿原则的核心是 合同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立法者和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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