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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校体育中学生的体育权利 1 问题的提出 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属性学生的体育权利是学生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既有公法性质又有私法性 质。通常认为一种权利从提出到切实保障、为人们所充分 拥有需经3 个阶段即应有权利阶段、法定权利阶段、实 有权利阶段。目前。体育权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及日本、 韩国等已进入实有权利阶段,我们在这方面研究和实践尚 处于起步阶段。学校体育作为社会体育、竞技体育的基 础。它在国家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环节中颇具典型性。有 鉴于此,本文试从法律法规及学校体育的角度来探讨学生 的体育权利,为切实推进学校体育中的素质教育和依法治 教、依法治体,提供参考依据。 2 研究方法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学校体育的 实际,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比法、逻辑分析法、专家访谈 法等,分析探讨了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享有依据、 实现方式及救济方法,为学校、教师、学生自觉维护学生 的体育权利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和方法。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3 1 学校体育中学生享有体育权利的基本依 据 我国宪法第4 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可见,宪法对“教 育”和“受教育”作了不同性质的处理。“受教育”被确 定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5 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法第4 条也重申了教育法第5 条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3 、8 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 定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 3 条规定:。学校应当全 1 8 4 口朦搏 ( 江苏警宫学院江苏南京2 1 0 0 1 2 ) 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体育法第5 、1 7 条规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 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 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 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由此可见 教育法从教育基本法的角度确认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针。阐明了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规定了 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体育权利和义 务。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学生的不同层面对体育权利的基本内容予以点击。体 育法第5 2 3 条( 后文中有引用) 则作了较为详尽的阐 述,其所涉及的实质内容已基本囊括了学生体育权利的本 质。可以说学生的“体育权利”虽然未在我国的相关法 律法规中出现明确的界定但其大部分实质内容已贯彻于 相关法律法规之中。 3 2 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方式 3 2 1 上体育课。体育法第1 8 条规定:。学校必 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 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7 、9 条则进一步明确:。普 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 普通高等学校的第1 、2 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 学校对3 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课是学生 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可见,体育课教学是增进学生身 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知识、技术和技 能的最基本途径。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受教育的选 择权。 3 2 2 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法第1 9 、2 0 条 规定:。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 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学校应当组织多 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9 b i J I J 练和体育竞赛并根 据条件每年举行1 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体育工 作条例第l o 、1 1 、1 3 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据此课外 体育活动应当面向全体学生通过“两操”、体育达标、 业余运动队训练、体育竞赛、体育俱乐部、体育节等形 式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运动技术水 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同时对学生进行品德和组 织纪律教育,培养勇敢、顽强、进取的精神。 3 2 3 定期参加体格健康检查。体育法第2 3 条 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 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学校卫 j i 分会发氲全文翩 生工作条例第1 4 条进一步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 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因此 学生应定期参加体格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有参与权、知 情权,使学校、学生都客观了解本人体质与健康的发展态 势,并有权要求根据自己的体质状况开展适宜的体育活 动。 3 2 4 使用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教育法第4 2 条规定:“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体育法第2 2 条规定: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 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 得挪作他用。”可见,学生有权利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使用体育场地器材。 3 2 5 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体育法第2 1 条规 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 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1 7 条对合格的体育教师有 明确要求:“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 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 法。”合格的体育教师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 法定职责,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 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方法,帮助学生认识和最大限度实 现自己的体育权利。 3 3 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救济 3 3 1 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形式与表现。从总体上 看,我国学生的体育权利未得到充分保证或实现有些做 法已严重侵犯了学生体育权利同时救济渠道不畅。主要 表现在几个方面:从学校方面来看,截止到2 0 0 0 年1 月, “全国有1 8 的学校开不出体育课,2 2 的学校执行不了 现行的体育教学大纲近5 0 的学校难以落实每天1h 的 体育锻炼时间。在我国农村7 4 万所小学、7 8 万所中学 中,有1 9 的学生没有得到体育教育的权利。1 2 的学校 体育处于随意状态。”另方面,由于体育考试在中考总 分中比例不大、在高考中不设,“学校和学生对体育都不 很重视。一些学校几乎没有举办过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 体育比赛。学校配备的体育器材多数成了摆设。2 为迎接 升学考试包括高考,而将体育课随意停课改上其他课或自 习课,在许多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大学至今没有 为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等。从教师方面来看,。我国各级 各类学校有近4 0 万名体育教师,学历合格率为7 5 左右, 有近1 0 万名体育教师尚需岗位培训,下功夫进修提高才 能满足国家教育部对教师提出的学历达标的要求。3 另 外,体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辱骂 学生、凭个人好恶不能公平、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习、随意 剥夺学生的上课权及课外活动权等现象屡禁不止,屡屡发 生。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包括体育权利在内的受教育权利 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只能由法律予以限 制和剥夺,学校仅以自己的一纸规章就突破了宪法的规 定,这与宪法的规定不符也与我国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对自己的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 够。学生在校期间,少则接受9 年体育教育多则从小学 到大学接受1 4 1 5 年的体育教育,1 0 0 0 多课时。据不完 全统计。“小学为5 4 4 课时。初中为2 0 0 课时高中为1 8 4 课时,体育课时在各学段总课时的排位分别是第3 位、第 4 位、第5 位。“”没有哪门课程持续这么长时间,但事实 上学生体育意识、习惯和水平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学生 “喜欢体育但不愿意上体育课”在。教学、训练时经常请 假或投机取巧”,“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使自己的体育 权利大打折扣。 3 3 2 学生体育权利的救济。教育法第4 2 、8 l 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 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当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学生体育权利受到学校具体行为侵犯 的或对学校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以要求学校采取措 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赔偿、补偿、停止侵权、恢复权 利、撤消或变更处理决定等。同时根据教育法第4 2 、 8 1 条的规定,学生还可以要求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3 3 当前对学生体育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宪法 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但学生申诉制度在教育法、体 育法中仅简略进行了规定,没有法规进一步的具体细 化。其诸多不完善之处表现在:没有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 诉的机构和人员;没有时效规定;没有将申诉与其他救济 渠道有机联系起来;学校规避行政行为责任;同时教育 法、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对学生体育权利的 程序法保障落后于实体法。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程序很薄 弱以至于现实生活中学生包括体育权利在内的受教育权 利受损而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屡屡出现。 4 结论与建议 4 I 进一步加强立法数量和质量 第一。目前我国有4 0 0 多部法律8 0 0 多件行政法规, 8 0 0 0 多件地方性法规。但在教育、体育方面的法律仅有7 部,十几件行政法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立法数量明显偏少且层次不高其中有关保 障公民包括体育权利在内的受教育权利的部分更为单薄。 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第二,现有体育法 及体育法规对公民和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界定、保 障、维护及体育仲裁制度等存在盲点或空白,应进一步修 订并设立配套子法规同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 校卫生工作条例也应进行相应修改;教育法、高教 法、义务教育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应进一步修订和加 强。其一,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细化。 其二,学校、教师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应该由法律授权 同时学校、教师行使权力时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制约, 防止滥用权力及越权行为的发生。其三对学校权力行使 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规定。其四建立健全学 生申诉制度、学校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当前这些制 度在教育法中不完善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另 1 8 5 外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范围过 窄和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力度不 够,应进一步改革。 4 2 更新教育观念,切实推进依法治教、依 法治体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上的偏差,学校、教师 普遍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滥用权利,有意无意地侵 犯了学生受教育权。在学校体育这一特定的领域内还不同 程度存在着“违法治教”、。违法治体”的行为与现象学 生的体育权利还未真正进入实有权利阶段。现代法治的核 心是保障包括公民宪法权利在内的人权,现在的问题已不 是无法可依,虽然现有相关法律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但 最重要的是如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 4 3 学生体育权利的享有既是重要的理论问 题又是重要的实践问题 目前我国1 3 亿人口中,受教育人口有3 亿其中在 校受教育的有2 3 亿,他们都享有法定的体育权利。因此 1 8 6 学校必须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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