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2页
第2页 / 共12页
第3页 / 共12页
第4页 / 共12页
第5页 / 共12页
第6页 / 共12页
第7页 / 共12页
第8页 / 共12页
第9页 / 共12页
第10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现代司法理念下裁判文书创新模式初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现代司法理念下裁判文书创新模式初探摘要现代司法理念是审判工作的灵魂,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培养公正、高效、为民、开放化、人性化以及法官职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不仅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也是有效进行裁判文书改革和创新的需要。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容和内涵谈起,对如何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制作出高水准的、富含法官经验、智慧和才华的裁判文书,使之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和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作出了详细阐述和举例说明,并列举出若干种裁判文书创新模式。关键词:现代司法裁判文书司法创新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创新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其作为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被称为法律职业者的灵魂。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者程序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其实际意义就在于通过透彻的说理将抽象的法律法规激活为解决现实纠纷的“活法”。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的高质量裁判文书,是检验法官职业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裁判文书不仅是司法公正的载体,而且以载体这种形式体现现代司法理念。本文拟就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创新的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并谨与同行切磋。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含义与内容现代司法理念的含义:一是指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理念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凝聚的司法思想。二是人们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它与其他国家职能活动加以比较,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另一部分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规律。人们在研究、认识、运用、遵循这些客观规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司法理论。并将司法理论中的精髓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一些概括、简炼、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三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是人们在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环境中的共同信仰。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表述形式中也可以看出,公正、独立、公开、民主都是人们的共同追求。司法理念大概内容为:1、司法公正和效率。即司法者应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同时司法活动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提高工作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主义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必须处理好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防止法官的恣意妄为和权力滥用。而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办案效率低下,大量案件积压,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难以体现1司法公正。2、司法为民和民主。司法职能的实现应当以实现人民的意志为根本,并在实现形式上尽可能体现其民主性。从陈旧思维、落后观念和滞后体制中跳出来,从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等固定模式的局限中跳出来,做到对于一切妨碍审判工作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破除,对于一切有违审判工作规律的做法和规律坚决改变,对于一切影响“公正与效率”实现的体制弊端坚决革除。3、司法中立和独立。司法中立是指司法者应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司法独立则是指司法职能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的影响和不当干扰。司法独立是必然趋势,因为它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在确立司法独立和中立理念的同时,必须处理好其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4、司法公开和廉洁。一切司法活动都应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求实现公正和权威。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在行使司法职能过程中不应介入任何个人利益,更不得故意运用手中的司法权力从中谋取利益。5、司法效益和创新。司法效益一般应理解为审判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总体的积极效果和利益,是法律效果与政治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法律效果是基础,政治效果是前提,社会效果是尺度。由此可见,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对现代诉讼目标体系及各个要素的思考,不断吸取法律社会科学的新思想和新成果,并联系实际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就能达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协调。6、司法人性化理念。从理论上讲,严格执法意味着以国家强制力一丝不苟地处理各类案件。然而法律特别是民主社会中的法律,不是脱离人性的冰冷的法条,富含人性是民主社会法律的重要特点。审判工作中,在裁判时尽可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着想,使每个裁判都充满人性。7、司法职业化理念。司法活动是一项专门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依照专门的规律和法定程序完成。法官一方面要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深刻领会司法原则和精神,作出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弘扬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司法裁判。二、现代司法理念的培养和现代司法理念的裁判众所周知,法治原则的实现并不能仅靠专设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法律2活动实现,而是要靠全社会所有成员的集体努力。因此,所有法律职业者、所有政府官员和所有民众都应当不同程度地具备现代司法理念。培养现代司法理念首先,应奉法治原则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将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当遇到法治与个人意志不一致时,始终如一地将法律作为行为指导。培养正确且高尚的信仰观,并因有信仰而变得坚强,因有追求而变得充实,因有理念而变得更有动力和方向感。其次,应自觉遵循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科学,了解并接受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规律和最本质的特性,从而表现出更有思想深度,而且对所从事的法律活动、司法活动及其任何与司法有关的活动均有一通百通的感觉。再次,顺应法治时代的变革潮流,明辨是非,放眼宏观而不拘泥于细枝末节,将人生品位和法律感觉提高到新的层次,坚信从事司法工作最终更能赢得社会尊重,从而增强司法之公信。裁判中的现代司法理念:一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称之为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和死亡、法人的设立和解散、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等。这些客观情况的出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们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但并非任何事实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所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审判实践表明,法官对争执事实的真实再现,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通过诉讼程序所再现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原始存在的事实真相,尽管在多数情形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一致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二者有时不尽相符。正如学者顾培东所说:“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况的实际事实。后者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而前者则是事实因素与法律机理共同结合的产物。因此,依照程序公正要求,诉讼中所再现的冲突事实必须合于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所认定的法律上真实的事实,才是程序公正所仰赖的冲突事实。”因此,正确理解两者的关系,是作出实体裁判的事实基础。二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公开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其实质是强调在审判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诉讼主体认真遵循平等的法律程序,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因此,必须从思想理念方面克服普遍存在的“重实体、3轻程序”弊端。现代司法理念认为,程序法的宗旨在于约束司法权,不公正的程序一般来说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因此,无论对于执法者还是当事人来说,首先要关心的是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约翰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则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上述观点对于确立程序公正观,把握司法活动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很有裨益和启发。司法实践表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存在辩证统一关系,片面强调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或片面强调程序法而轻视实体法的观点,都是不科学的。三是依法裁判和自由裁量的关系。法官断案,要求法官准确且全面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以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裁判文书中的现代司法理念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对当事人诉争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程序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书。裁判文书的基本功能,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当前的裁判文书普遍存在写法公式化、概念化,千案一面,缺乏说服力和针对性,极大影响了司法公正形象。裁判文书地制作与改革应遵循以下三原则:1、法官撰写裁判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2、做到公正公开原则。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而且首先要做到程序公正,并应在裁判文书中充分体现出来。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在程序上的重要保证,也是裁判文书制作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增强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裁判文书的制作必须做到庭审过程要公开,特别是要公开认证的结果和认证的理由;裁判理由要公开,而且只有做到裁判理由公开才是最终的、实质性的;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原则上也要在裁定书中公开;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等等。3、裁判文书要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结在一起的纽带。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要注重说理,不讲理的裁判文书、理由不充分的裁判文书、无理搅三分的裁判文书,都不能以理服人。在坚持“透彻地说理”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进行认证断理。这样才能使作出的裁判有的放矢,有个4性,有说服力。四、裁判文书的创新多年以来,裁判文书公文味有余而说理气息淡薄已成为一大通病。“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类的格式化用语,将本该详细阐述的判决理由用几句套话不了了之,这种裁判文书遮蔽的是法理的缺乏,张扬的是法官的恣意,其实并无公信力可言。法院裁判文书应当是无懈可击的法律语言作品,一份成功的裁判文书,务必作到事实清晰、理由透彻、结论公正、语言准确、表述科学和格式规范。当前,随着审判实践经验的逐步积累,各地、各级法院裁判文书改革工作取得很大成果,并涌现出一大批个性十足、特色鲜明、创新意识浓厚的优秀裁判文书,同时更有一些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值得借鉴,这些创新意识的裁判文书克服了以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叙事不清和说理不充分的两大缺点。一是祥细综合叙述案件的事实并载明证明事实存在和发生的有力证据来源和证明的情况内容,无论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的做出等,以及审判人员的认证、不认证、采信与否,在裁判文书中能够正确的体现出来。二是有充分的说服力,对存在的事实和证据的佐证,说清理由然后按照法律规定条款作出裁判结果,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制作出的法律文书不仅精彩显的有水平,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对整个案件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一目了然。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1、裁判文书附页。在裁判文书中仅引用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然后另制附页,具体载明所引法条的内容。裁判文书附页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使胜诉者赢得清楚,败诉者输得明白,尤其对一些文化素质较低和法制观念淡薄的当事人来说,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信访和缠诉。但其缺陷也显而易见:裁判文书主要通过其所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和正当性来体现文书的合法与正确,如果在正文部分不阐述所引法条及内容,势必影响裁判文书的衔接性和说理性。2、审判长(员)后语。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判决书的后面附加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说明、点评、意见或建议,起初多在刑事审判中使用,近来在民事裁判文书当中也大量附加了后语。后语的内容,多为该案涉及的伦理道德和良风美俗,以及从该案引发的思索,其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更深刻地理解为何如此裁判,以利5于当事人息诉服判。由于后语的内容多数已逾越了裁判范围,应理解为是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本身说理不足的一种弥补,因此后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