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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蛰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拄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吟发展的必然结果。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钡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鳊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蝈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息资格的意义,对进行了阐述。个人在国渡际公法中的地位已经是国际公法学界中存组在较大争议问题之一。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鞅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莎,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坩法主体资格。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秒后,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变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姣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蝰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一毗定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置笔者就对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1鲅、国际公法主体阐述要想真正研究个人是否可以具本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充分了解国际公法的主体以及取得国际公挖法主体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前提。法学政界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国际葶公法律人格者,是指直接享有国际公法上闵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与此同时,谴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来讲,第一,飓具备能够独立承担国际公法权利以及义务艹的相关能力;第二,具备能够独立参与国孀际关系的能力。同时要注意的是,此处提宙到的,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就应该凭借自身的名义来参与到国际关系中。例如缔结国各际条约、要求国际进行赔偿等;第三,国崆际公法主体是根据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法律啶关系的主体通常都是国内法所确定的,但是国际公法法律关系则是由国际公法所确颊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2、个人在国际公法中地位问题的相关理论争议近年来,国际社会取得了蓬勃发展,从而就为善个人参与到国际交往活动中提供有力保障埒。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各界更加关注昙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关于个人的地伴位方面,存在一定的讨论余地:第一,实在法学家认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就是国家。行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国家才能够独立地享有栌国际权利和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第二,舴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国际法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构成了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也就榈是说,只有人类才能够成为国际公法的推行者;第三,充分肯定了国家是较为稳定桊的国际主体,明确了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个人不可能成为完全的耠国际法主体,所以,只有基于一定范围,淠个人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笔者认糇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是一种必然枚趋势。由于国际法主体是能够直接享有国索际法的权利以及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自国际人权法问世以来,这种认识的不合理恩很少被质疑。这些并非理论学家所商讨的镌结果,而是随着国际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个人作用日益凸显,所被人们所发现的。也钹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地因为一个婴儿没株有健壮的体格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就片面地认为他不是一个人。伴随着国际法的理漪论日益成熟化、完善化以及国际社会交流糕合作日益深入,个人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3、个鳃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依据必须承认的是,国家是国际公法的基本主抉体,而且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唯一主体。足然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以及柠人权观念的深入影响,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微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倘若我们仍然唯坚持传统的观点,这样会严重影响到国际铞法的发展。国际公法对个人权利的规定苄不断增多。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很多国际公约也哽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例如联合硇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啊言,内容中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中所载明的一切权利和自由。”镆1949年所通过的日内瓦条约中也虎明确提出了要对伤病员、平民以及战争遇滚难者进行人道主义保护。国际公法不仅对重传统的国内人权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新领哉域范畴内的个人权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发展权等。这些公约不但对个人的权利榫进行了规定,而且对缔约国所给予的个人篇权利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从而就可以理渌解为个人属于公约的直接受益者,所行使闽的权利是国际公法上的。个人具备了直接参与到国际公法的资格。从国际法中我尬们可以看出,将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羿都进行了规定,从而就表示个人基本上具娥备了能够直接参与到国际法的相关资格。鼷也就是说,首先,那些非政府组织能够通混过在国际法论坛中表达个人观点来对国际铼立法施加一定的压力,这样就能够对国际证立法的进程发挥作用;其次,控制在经济蠢范畴内,对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开发制度,微即对于区域资源的开发往往都是由企业部迥门或者缔约国通过担保协议的形式来开展里的。从而也就表明了个人能够凭借恶化国毋际海底委员会签订合同来对国际海底区域兰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第三,对个人在争褡端解决程序活动中的诉讼地位以及权力都剁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例如1982年所制腔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提出:“海牙国际法庭争端分庭对缔约国管理局以及觜企业部、法人、自然人等具有管辖权。”帖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国际公法中戥已经出现了能够受理个人起诉的司法机构,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具备了滕能够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国际公卺法确认了个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一般片而言,刑事责任属于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接主要责任。然而,传统的观点则认为国际媛法对其个人行为并不使用,但纽伦堡审判踊以及东京审判则大胆开创了个人在国际题法中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对战犯进行审判腿的时候,纽伦堡宪章中明确提出了:遐“对于那些为了欧洲轴心国的利益所犯下各的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以及战争罪的宙人们,不管他们是个人或者是某一组织或辣集团的成员,军事法庭有权利对他们进行苏审判和惩处。”此后,国际犯罪公约对个双人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战争罪、贩卖人口罪、海盗罪等。此外,值得皱注意的是,国际公法中的个人除了自然人消之外,还包括法人,而传统预定中的责任规定往往是指自然人的责任,但是近些年璐来,某些国际公约对法人责任也进行了相光关规定。依据制定与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合犯罪公约,明确要求铴各个缔约国都应实施满足原则要求的相关坑措施,尤其是法人参与的犯罪例如事责任逡、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要承担相应责任。4、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可行性饫国际法在基础以及具体范畴内赋予了个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国家承席担了对个人进行保护的义务,这样就意味芋着赐予了个人相应的权利,例如对难民以错及无国籍的人们进行保护等。同时人权得匠到世界性的承认也是一个重要的表现,如搿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都承认了人权。与此同时,就个人角度而言,在经济领域的活动都得到了国际法的重视,比如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提出葳了个人和国家均能参与到国际海底区域的觞勘探以及开发活动中,这些都是新形势下诗发展的结果。不可否认,某些国际条约对个人义务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例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提出了原子能管制的计划,对塥于国家和个人同样适用。由于个人通过所参加的社会活动中可以从中获得相关的仄利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要求个人应溜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责任,同时这憷也是国际法一直以来坚持的原则。国际妩社会形势复杂,我们没有理由不让个人成学为国际法规制的对象。当今国家主权强势钳,要求个人在国际上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都应该由国家赋予,这在一定程耷度上体现出讨价还价的韵味,就是为了体癃现出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是不对等的。然而胖,事实上,对于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茗的变化并没有完全适应,他们还是在盲目抱地追寻完美无缺的对象。即使国家能够代稼替行使,也是一种浪费,更不用提所有因个人参与而产生的权利义务都是能被国家厘进行转载的。个人力量的持续增强,从翥而就迫使将个人拉入到国际公法框架中。钡对于个人加入到国际法直接约束的行列中珍是否会对国际法现有规则造成冲击,这些刎不必担心。这主要是因为个人不会对国际寐法现有的规则造成危害,而且个人所从事矩的职务都会收到当代社会的约束。通常个曰人会涉及到国际公法中所规定的行为,由佯于单个的杀人行为不会触碰到国际公法中蓖规定的行为,从而也就不会纳入到国际公暑法规定的内容中。还应该注意的是,个人哥在接受国际法院审判的时候,他们不是国浞际公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但是客体通常韵都是法律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就是相互矛盾的。既属于行为的参加者又属于行为的仝指向对象,与外层空间处于同一位置,对璇个人来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经济全濡球化加速的背景下,跨国公司的飞速发展般导致其成为国际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与此懔同时,跨国公司依靠自身具备的经济实力讶,逐步发展成为国际公法中不可缺少的一姥部分,直接作用于国家经济和国际政治啖的发展。而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关于国际柚法权利义务的履行也在实际中。显然,个鳄人力量在合作中追求相关条例的保护,因而个人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也是必然结果佛。个人的国际求偿能力得到国际条约保稂障的同时也获取了更多主权国家的接受。离该标准产生是伴随着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应廑运而生的,其目的就是有效地维护个人在国际公法中所具备的主体资格。与此同时侧,该标准还明确规定,如果公民的政治权粥利受到了危害,这时个人就可以要求向公吲约所建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向侵害权利的诤国家来进行申诉。或许有人会提出,受理挈个人申诉制度的具备一定的任泽性,也就唯是说,人权属于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如果个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国家不进行保汔护,这时就需要个人去进行申诉。5、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简而遣言之,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渝,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从个人方戳面来分析。国际法的权利往往由国家间接拼授予,而个人利益取决于国家的保护倾向踽,比较明显的一点是国家也会基于不同的国际环境和交往情况而撤销相关决议。这恽样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撤销相关的决议和条约也是难免的,从而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利益就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就拿二战期间,日本在我国制造了妇案、遗弃化规学毒剂泄露等案件,给我国平民带来巨大肪的伤害。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立足于治国际交往发展需求的基础之上,果断放弃妒了对日本所要求的索赔,此后民间索赔不毹断兴起,但是这些诉讼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嗅,追求其原因,日本则指出“个人并非是精国际公法的主体,从而也就不具备对国家柜提起诉讼的资格。”从该事件我们可以看出,若国际社会承认了个人在国际公劳法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个人就可以严格依据国际法来享受相应的权利,向国际请求溲援助。除此以外,对于那些没有国籍的人惴们也能够享有和那么有国籍人们相应的保免障,这不仅顺应了个人时代的发展方向,汕而且便于对人权实施保护。从国际法角毖度来分析。将国际公法主体进行明确规定臊,对于促使国际公法的实施是非常有利的奁。国际公法从产生之日起,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他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就理所阋应当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主体,基于此才能羡更好的促进良性发展,若只坚持“国家唯一的主体论”势必会对阻碍国际公法的发嘁展。从而就要求我们坚持与时俱进,合理地赋予个人所享有国际公法的主体资格。与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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