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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300(ETF)(2017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2号)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2017年08月18日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10 4 基金托管人20 5 相关服务机构25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31 7 基金的集中申购33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0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2 10 基金的投资50 11 基金的财产61 12 基金资产估值62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17 风险揭示76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9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12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5 24 备查文件116重要提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13年1月4日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25日证监许可201361号文核准。自2013年2月18日起,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30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过份额折算使得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以后,未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既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也不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按照1.00元的价格开展集中申购,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1.00元。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单市场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者集中申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8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 绪言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集中申购公告:指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并在2012年6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15、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2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发售业务的机构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2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29、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30、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3、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4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3、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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