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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总是要讲究政绩。考核在中国古代也称为考绩、考课、考校或考功,其含义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计划,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因此考课不仅是国家对官吏实施奖惩、升降、俸禄的主要依据,也是激励官吏奋发向上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的杠杆,是我国古代整顿、改善吏治,惩恶扬善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各朝政治以致盛衰兴亡都有着直接关系。据史籍记载,在中国古代原始社会,黄帝时设置了百官,尧、舜时就有了考课制度。据尚书?舜典记载,舜提出了“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的考核制度。商代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制。商朝的职官就任以后,就要进行考绩,一般三年实行一次,主要从政务、管理、法纪三个方面着手,对在任职官的从政能力、行政水平进行鉴定,并在考绩的过程中发现人才,破格录用。对在任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商朝设立了刑狱官,制定官刑给予惩戒。进入西周以后,在官吏考核方面实行天子巡狩、诸侯述职和大比三项制度。西周的考核主要是以“八法治官府”、“六计课群吏”。周礼中明确记载了西周考核和检查各级机构和部门的措施:八法是对组织机构的考核,六计是对政府官员的考察。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官吏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惩的依据。春秋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致可分为年终“会政致事”和“三年大比”两种。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战国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已较为完整,以便提高行政效率和作为官吏升迁的依据。到了战国后期,以秦为代表的考课制度开始出现,主要有“上计制度”,“法官法吏制度”和为吏之道。“上计制度”是国家通过预、决算的方式来考核地方官吏,以此控制地方行政。“法官治吏制度”目的旨在使“吏不敢非法遇民”、使“民不敢犯法”。上述规定,反映了秦对官吏考核制度是相当完备的,通过考核,加强了不同职务的官吏岗位责任制,检验了官吏的工作能力,对不称职的庸官能够及时淘汰,从而保证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汉承秦制,秦之后的西汉和东汉王朝,不仅继承了秦王朝初创的考核制度,而且根据这一制度在许多方面加以改革、完善,使之发展并逐渐趋于定型。西汉时期对官吏的考课,主要有“上计制度”、“监察制度”和“选举考课合二而一”的“仕进制度”。三者相结合为一个整体,维系着当时的官僚体系。而且还有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和机构。魏晋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正常的考课无法进行,于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司。东晋南北朝,考课与任期相结合,以三年为小满,六年为秩满。其中考核卓有成效的要数北魏。北魏孝文帝改革后,整顿吏治是一项重要内容。北周则以“清身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民、恤狱讼、均赋役”六条为考核内容。可见,这一时期已开始对官吏进行多角度的考核。到了唐代,政治制度较前朝日臻完善。伴随着科举制的形成,官吏的考核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日趋成型,各项程序和技术指标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其标志和内容主要体现在考核机构的确立、考核标准相对精确化、考核方式的程序化及统治集团对考核黜陟的自如运用和灵活掌握。唐朝官吏系统考评体制的完善性,为古代中国之首。宋代很重视考核官吏,考核标准基本上沿用唐的“四善”和“二十七最”,但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都有所变化。较能体现宋朝官吏考课制度特点的,一为考课法,二为磨勘法。由于宋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基本上论资排辈晋升,导致官员大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满足于到期升迁。这是造成宋代“冗官”的原因之一。在元代,所有政府官吏的考满时限和升迁出职路线等管理,都由中央政府作出统一规定,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尚属首次,表明中国官吏考核制度又向前推进一步。明洪武年间,制定了百官考核之法,共分为考满与考察两种,二者相辅相成,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亦以八法衡量。处罚分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四等。明初,考课制度得以较认真严格地进行。但明中叶以后,考课制度逐渐流于形式,百弊丛生。清朝基本上沿袭明朝考核制度,进一步简化为京察、大计两项。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所谓“四格”,即守、政、才、年。所谓“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与明制同。但官场上的腐败形势逐渐积重难返,纵使考核制度如何完善严密也不能挽救清王朝走向衰败。中国古代统治者对考课内容的确定十分重视,在整个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史上,历代王朝都十分注重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考核。考核内容既注意全面性,又突出重点;既考察显性的经济和社会指标,也注重对官吏道德才能的评判。古代的考核实践始终建立在德绩结合的功绩制基础上,自宋以后将资历考核补充进来,最终形成了以德绩为主,年资补充的考核特点。借古鉴今,我们在改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时,应改变过去过分强调GDP的做法,不仅要看经济指标,更要看社会效益指标,注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和潜力的考核。古代的考课机关又称考功院或考课院。它起于西周,至唐逐渐建立专司机构,并实行责守责任制,至明清,考课的机构及职责已经基本实现法律化,是有效进行官吏考核工作的组织保证。当前我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也必须设置专门权威的考核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制度建设,否则,考核会流于形式,劳而无功。我国古代考核官吏的标准和内容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和不同的职事采用不同的考核体系,这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除按职务分工外,对所有的官吏还有统一的标准,就是所谓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对官吏的基本要求。而我国现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内容、个人能力等的差异,没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不同职务和工作性质进行科学的分析,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职位说明书,评价缺乏层次性,考核内容未分类别。同时,古代官吏考核实践中所暴露出的缺陷也值得我们警醒。例如,只唯上、不唯实,导致官僚作风;考核指标虽然全面但所占比重不合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止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继续发展的桎梏。但是,大凡对官吏的考核,无论其效果如何,目的都大同小异,必然是管理队伍的优化、廉政、高效,即便是这些制度、方法的消极因素也可以作为反面教训引起我们对历史的反思,吸取教训,为我们今天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特点与启示内容摘要:中国古代考核机制推行纵横有序、层层考核的制度,在两千余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完整且严密的制度体系。中国古代考核机制中考核内容合理全面、考核标准实绩与品德并重,在实施过程中与监察、奖惩、退休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用人机制,通过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选贤任能、奖勤罚懒、澄清吏治的作用。中国古代官吏考核机制中制度的设置及运作机理仍可以为现代领导干部考评机制的完善提供本土资源的借鉴。 关键词:古代考核机制 特点启示 政绩考核制度在古代称为考课,也称考核、考绩、考查,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由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在职官吏的政绩、功过和德行进行考核。考核是各个朝代奖勤罚懒、选贤用能、改善吏治的重要制度措施,通过考核,分出优劣加以奖惩黜陟,也是历代统治阶层约束内部成员的基本手段。 一、古代考核机制的特点 早在三代时候已经有考核机制的雏形,战国以来,初具规模,秦汉以降,历代不断加以完善,在两千多年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且运作有效的考核机制。 第一,考核内容合理、完整、系统 传统考核制度在内容上规定上,将责权一致的考核原则制度化,包括:按照职务分工制定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考核对象进行分类,考核人员和机构的实行责任制和专业化,考核期限明文规定。 首先,按照职务分工制定考核标准和内容。考核的内容从实绩上讲,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各级行政主官的考核,另一类是对其他担任专门业务官吏的考核。对各级行政主官的考核重点一般集中在民生与稳定上,对教育也十分重视。对专门业务官吏的考核,其考核的内容则根据不同的职事制定不同的标准。如唐朝的“二十七最” ,宋代的监司七事考 ,金代的十七最 等都是考核不同职务官员的依据和标准。 其次,考核的对象实行分类。考核对象涉及到京官与外官,文官与武官,高级官与中低级官等的分类。隋唐以前,官吏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地方诸侯和郡县长官,自唐朝开始,中央和地方官吏不论职位高低都要经过考核,又分京官考和外官考。宋代三品以上由皇帝和宰臣裁决,五品以上的文官由宰职负责,五品以上的武官由枢密院负责。明清之际,京官、外官仍分别考核,对京官的考核称为“京察”,每六年一次;对外官的考核称为“大计”,每三年一次。 此外,考核期限基本与任期制相结合。历代对于考核期限的规定不尽一致,如秦汉实行有一年一考,三年一次总评定;唐代实行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宋代时候,定为一年一考,三年一大考;明清则实行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考满。 再次,考核人员和机构实行责任制和专业化。两汉时期,由皇帝考核三公,三公考核郡国守相,郡国守相考核县令长,县令长考核乡三老等,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考核的体制。此外,中央政府部门还按职能向全国实行单项考核。唐代出现了专门考核机构吏部考功司,标志着官吏考核机构专业化的开始。宋代设审官院、考课院和监司负责不同类别官吏的考核。明清由主要由吏部负责,由都察院协同工作,还有六科给事中负责监督,徇私者按保举连坐法予以处分。 第二, 考核标准实绩与品德并重 历代的政绩考核准都既重实绩也重品德。从实绩上讲,如前文考核内容中所述,根据官吏不同职务而分别制定,虽然不同朝代都会根据本朝的具体情况有所更改变化,但总体上都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考核。除了按照职务分工制定的对实绩考核的标准外,所有的官吏还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道德品行的标准。考核的标准从品德上讲,主要概括为官吏的“善”,即为官的道德、品行、修养,这些都受到执政者集团的重视,体现在制度化的考核指标中。在隋以前,按照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进行评价;唐宋则是“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不懈;明清的德行标准则为清、勤、慎。 儒家文化认为官吏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对执政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官吏自身端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老百姓看在眼里,自然信服,官吏所做的事情才能得到百姓的认同。“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生明,廉生威。”(清稗?官箴)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官员的道德品行所产生的影响力比制度法令的约束更为重要,所谓“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并不完全没有道理。制度是人制定的,也要依靠人来执行,制定制度的人如果率先破坏制度,那么再严密的制度也会失去作用。此外,官员的道德品行也关系到对政权是否具有忠诚感,没有忠诚感,即使再有才能,也会随时成为乱臣奸佞,“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周纪一) 毋庸置疑,官员的德行对于政治和行政都至关重要,于是“德行”就成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对那些德行有亏、操守不佳、声名狼藉者给予严肃乃至严厉的处分,革职或永不叙用;对失察和隐藏不报的上级给予一定的连带处分。 第三, 考核制度与相关制度配套实施 考核制度作为职官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制度,它与相关制度如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致仕制度等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人事机制。 其一,历代都规定考核制度中应有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考核公正与否和考核机关及人员是否枉法考核进行监督,考核制度与监察制度相结合。“监察能力的发展是作为组织的国家所创建的行政力量的基础。”对于考核不公事件或被监察人员指控的官员,职位高者由皇帝直接派人予以核实,如果发现枉法考核,考核的部门和人员要受到严厉处分。唐代设给事中、中书舍人,分别监督京官、外官的考核,被称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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