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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职业化发展之浅思 - 论文关键字:工作 发展 活动 法院 审判 培训 职业 法官 职业化 书记员 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试行) 的颁布为标志,已经从理论界的探讨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实践。如果说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是促进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外部力量,书记员自身朝着职业化发展方向努力则是促使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外因必然要通过内因才能最终发挥作用,而内在动力的形成既需要社会的、制度的因素促成,也需要思想的、观念的引导。本文拟从书记员职业化发展话题提出的原因入手,考察我国书记员演化的历史和域外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发展,从纵横两方面比较探析书记员今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分析影响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原因,探讨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方法基础,以期抛砖引玉,有助于书记员职业化建设发展。一、话题的提出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书记员管理制度项下内容空白;也许这一制度构建上的先天不足预示着书记员管理制度的缺失会成为一项阻却法官职业化制度体系完善构建的制约因素。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在实践中的推进,在法院内部,尤其是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早,思考较多的法院,在实践中遭遇了书记员队伍管理无章可循、发展无路可依,队伍整体素质提升较慢,影响法官职业化发展进程的情况。随着对审判活动规律研究的深入,重视书记员队伍建设,探索书记员发展道路日益成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在这样的背景下,书记员职业化建设的话题应时而生,并逐渐作为构建法官职业化建设配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而受到重视。笔者以为,书记员职业化建设的提出,有着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商品经济活动高度发达,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生活日趋复杂,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日益成为一种专门性的技术活动,非具有良好法律知识背景,受过专门法律职业训练的专门人员不能胜任。在适应这一社会历史变化的过程中,法官职业化建设既作为一种目标,更作为一种手段,成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一种历史性的选择。然而,法官职业化建设又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宏大工程,既需要外部政治的、社会的力量支持,也需要内部的系统的、制度的建构。在这种宏大的系统构建中,书记员因其特有的职业特性和对审判活动不可或缺的辅助功能,使书记员职业化建设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换言之,书记员队伍发展必须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否则不重视甚至忽略书记员的职业化建设,势必影响甚至拖累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进程。2、法官中立性的客观需要。司法的中立性决定了法官负有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职能。法官的中立性一方面取决于其职业技能和社会经验的积累程度,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一种制度构建出的人为环境的阻隔。前者取决于法官所受的职业训练和自我努力,而后者则更多倚重于专门人员的支持。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活动为目的,包括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在内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这其中负担大量程序性工作的书记员无疑是与审判活动关系最为密切的专门人员之一。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转和法官中立地位的保证,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赖于书记员这支专门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提升。3、诉讼活动高效进行的内在要求。在审判活动的运行过程中,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绝对主体,居于中心地位,以自己的知识和智力,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助理以其知识和能力为法官案件处理提供智力支持。而诉讼程序性工作则主要由书记员完成。诉讼程序性工作能否合法、正常、有序、高效地组织和推进,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诉讼程序性工作完成的质量直接取决于完成该项工作的主体书记员工作水平的高低。因此,用职业化的标准来规范和要求书记员的工作,使书记员的工作符合职业化书记员的工作要求,最终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书记员队伍,将是推进诉讼活动高效进行的重要保障因素之一。二、书记员管理制度纵横比较透视我国书记员的发展方向(一)建国以来书记员的演化发展建国后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演化发展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之初至改革开放之前。这一阶段法院案件审判的主要方式是就地审判,也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是公审。从工作职责看,书记员从事记录、调查、立卷、整卷、订卷、归档等工作。从工作量看,当时注重调查和调解,个案要经过数次调查、调解、开庭,工作量不少,但案件总量很少,书记员的工作总量不大。从工作性质看,那时候的书记员相当于审判员的跟班,与审判人员不仅是徒弟与师傅的关系,在建国之初可能还是士兵与长官的关系,书记员处于被锻炼、被训导、被指挥的地位,与审判员在法院系统是一种特殊的等级关系。从知识结构看,那时书记员没有什么知识结构要求。大多书记员不是正规法律院校出身,主要从社会招收,或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可以说那时真正懂法的书记员很少,基本上是先进法院,再学习法律知识。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后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之前。这一阶段随着法院工作走向正规化,书记员工作也逐渐走向规范化。从工作职责看,从立案、送达、阅卷笔录、询问调查、庭审记录到评议、汇报、宣判、送达,再到报结、归档等,整个法院的审判流程,基本上是书记员书写记录的过程。从工作性质看,书记员是法官的前置程序,书记员要成长为法官,需要法官的带领。书记员没有独立性,工作受法官的指导而进行,附庸色彩极浓。从知识结构看,由于书记员是法官的准备阶段,有的书记员进入法院就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有的是法院招录时就限制一定的学历条件,使得书记员的知识层次有一定提高。1第三阶段,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办法(试行) 以后。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进入法院的书记员将终身从事书记员工作。之前进入法院的四万余名书记员将通过“四个渠道”2予以解决。单独序列管理后的书记员,从现阶段看,其工作职责没有太大变化,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纵深推进,都将对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提出更高要求。书记员工作将摆脱过去处处受制于法官的附属地位,表现出一定的职业特性3。同时,随着书记员职业化程度的提高,书记员工作将在推进整个诉讼活动的高效进行和保证法官的中立裁判活动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根据建国以来书记员发展演化进程可以看出,书记员的知识要求从无需任何专业知识到需要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转变。书记员的身份从法官的完全“附庸”逐步走向独立,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从纯事务性工作不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向具有一定自主性、专业性、技术性,并以自己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对外独立承担一定责任演化。种种变化表明,我国的书记员正在从一个岗位性工作逐步演变为一种职业性工作。 (二)域外书记员的管理美国法院书记员(lerk)类似于我们所说的法官助理。其日常工作是协助法官搞法律研究、准备法官开庭备忘录、草拟法律意见、查证判决所引的注解等等。由于其所从事职责的重要性,美国法院要求书记员必须首先获得职业法学博士学位。在英美法系的法院,除了法官以外的其他辅助人员分工都比较明细。除书记员之外,还设置有速记官、技术官、调查官、执行官等职务,分工细致,规范明确,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日本法院,书记员是以处理审判权的附带事务为其权限,即担负制作调查记录、书写及保管诉讼记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务4。在我国台湾地区,其法院组织法专章对各级法院的书记官的职务、职等、职数、义务及任用资格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书记员的职责为负责记录、编案、文牍、统计及其他事务5。从域外书记员的职责内容可以看出,域外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把书记员作为独立职务进行设立,确立了职业书记员制度,形成了专门的从业队伍;二是对书记员职责范围和要求予以明确界定,书记员的职业主要是通过提供辅助性的服务工作,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判,同时保证法院诉讼活动的顺畅性;三是肯定了书记员具有职业特性和专业特长,是为法官裁判服务,但不受法官支配,其工作具有不能替代性和明显的独立性、专业性,明确了书记员的职业价值。6(三)职业化书记员的定位与特性尽管我国各法院因改革程度不同,在审判辅助人员配置上也存在不同方式。但从书记员现实承担的职责出发,充分考虑法官职业化建设发展对书记员职业发展的需求,可将职业化书记员定位于具有明确的职业意识,能够严格遵守书记员职业道德,通过运用娴熟的职业技能,独立、高效地完成审判辅助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这一定位包含着职业化书记员应具有以下职业特性:1、独立性。职业书记员可以运用其所掌握的职业技能,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各种事务,而不再需要接受法官的管教和指导。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也正是法官专心于裁判的重要保证。2、专业性。在法院所有的司法辅助人员中,书记员因其与审判活动关系最为密切,直接担负诉讼程序性工作最多,决定了其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非经一定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具有一定法律素养而不能胜任。3、技术性。因工作所需,书记员要承担大量的送达、记录、案卷整理等技术性工作。熟悉掌握笔录制作的要求与技巧、具有较高的文字录入水平和娴熟的案卷归档能力等基本技能,是作为一名职业化书记员胜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4、服务性。职业书记员应当通过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服务审判活动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保证法官专心审判,保证法院诉讼活动高效顺畅进行。 (四)职业化书记员的基本要求1、严守书记员职业道德。书记员是法院工作人员之一,更是审判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辅助人员之一。司法本身固有的中立性、平等性及公正性要求凡是从事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书记员,都必须恪守相应的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中,除关于职业意识、职业技能等针对法官的某些特定要求书记员可以不完全等同于法官外,其他关于保持清正廉洁、保守审判秘密、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规定,书记员都应参照遵守。2、具有明确的职业意识。书记员是诉讼程序性活动中负有特定职责的专门人员,司法活动的特性和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决定了书记员必须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笔者把书记员应具有的职业意识归纳为:一是责任意识。书记员所担负的事务性工作具有琐碎、量大的特点,责任意识不强,在工作中则容易出现庇漏,不仅影响诉讼活动的质量效率,甚至影响诉讼活动的合法运行。书记员应当随时提醒自己根据诉讼活动需要制作或发出的所有诉讼文书(广义的) ,都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真实的书面反映,都将接受来自现实的、历史的检验,来不得半点马虎。因此,书记员一定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认真完成经手的每一项工作,使之真实准确合法再现诉讼活动全过程,最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二是服务意识。在审判活动中,法官的裁判活动和书记员的辅助工作共同组成一项完整的司法活动。然而法官和书记员不同的工作特性又决定了审判活动中,法官是当然的“主角” ,书记员则处于“配角”地位。但是,缺少“配角”的“主角”也会使“审判活动”这出“戏”无法正常“演出” 。因此,书记员应当主动树立服务意识,从正常审判活动的需要出发,主动当好“配角” ,充分发挥配角作用,配合法官完成各项审判活动。三是效率意识。迟来的公正等于非公正,这句话不仅对法官适用,也适用于书记员所从事的工作。应当明确意识到书记员所担负的诉讼程序性工作完成的时间、质量直接影响到诉讼活动的效率。因此,书记员应树立牢固的效率意识,对于每一项工作,能够及时完成的尽量不予拖延,通过具体工作的及时完成促进诉讼整体活动的高效完成。四是保密意识。保守审判秘密是人民法院审判纪律的要求。由于职业特性使然,书记员将全程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提前得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果书记员保密意识不到位,随意放置案卷材料或案卷材料保管不善、随意将案件材料交与不应查阅的人查阅,将未经宣判的合议庭、审委会意见提前透露给当事人、代理人或不应当透露的人,都将给审判活动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五是廉洁意识。书记员虽然处于审判辅助人员地位,但由于其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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