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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等级划分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 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 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 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 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 、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 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 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 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 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 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 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 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 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 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 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 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 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 、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 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 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 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 60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 1、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2、煤矿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生产矿井没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 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没有2个畅通的安全 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 风巷道); (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 艺; (4)存在超层越界开开采等现象; (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 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 系统)未按规定建设,未达到“系统可靠、 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 (6)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未达到 规定要求; (7)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 地面设施0.04 调度0.05 应急救援0.06 职业卫生0.08 安全管理0.08 运输0.09 机电0.10 掘进0.10 采煤0.10 地测防治水0.12 通风0.18 第一章 通风 第二章 采煤 第三章 掘进 第四章 机电 第五章 运输 基本条件 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瓦斯超限作业;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 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 4、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 5、矿井通风部独立、不完善、不可靠; 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基本要求 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 通风机装置,实现双回路供电; 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的规定。 通风专业评分方法 1、通风11个大项每大项标准分为100分, 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以11项的最低分作为通分得分,按相关 规定无需开展突出防治或瓦斯抽采的煤矿 ,该项不考核。 3、局部通风以所检查的全部局部通风区域 的最低分为该项得分。 4、通分设施以所检查的单项设施的平均分 为该项得分。 一、通风系统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 个水平等)应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按规定审批;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井下爆炸材料库 、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 系统 ;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 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 通风机通风 ; (一)完善系统 3、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有 自燃煤层的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 合布置的应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 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应一段为进风 巷、一段为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 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 4、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通风系 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风设施检查 ;防爆门应符合规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应 按规定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的规定 。 (二)风量配置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要进 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 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 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2、矿井应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应 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 他巷道的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 规定 ;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 4、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 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通风系 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的要求;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规定 ; 5、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 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 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直建军15% ; 6、矿井(采区)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 ,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 规定安装正压计、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 仪表 。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不发生循环风;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 风电闭锁 ; 2、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 用压人式;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应装消音器( 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 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 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跟回风口 10 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 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瓦斯浓 度不应超过0.5% ; (一)装备和措施 3、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 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 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 现自动切换; 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 测系统联网;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 并有记录;不应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 停风前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二)风筒敷设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 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中风速应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 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炮掘工作面应 使用硬质风筒,并采用防摩擦起火的材料 吊挂;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应反压边,硬 质风筒接头应加垫并拧紧螺钉; 3、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 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 不得被摩擦、挤压; 4、风筒拐弯处应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 弯,不应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 过,不准花接。 三、通风设施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 厚度不应小于0.5m;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 明牌板、栅栏和警标;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 杂物、积水和淤泥。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入 密闭(正常的瓦斯抽采管路应采取绝缘措 施进行处理); (一)密闭 5、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风池或反水管,有 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应设观测孔、 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6、密闭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 除外),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 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7、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 进行色缝抹面,每平方米内凹凸不应大于 10mm。 (二)风门风窗 1、每组风门不应少于2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应小于 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应小于5m,主要进回 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风门,其数量不烽于2道,通 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风门墙上 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防突风门安设 地点、质量须符合规定要求;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 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3、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 0.5m(防突风门不应小于0.8m),周边应掏槽, 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墙面要平整 、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 方米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 4、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 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正规可靠 ; 5、风门水沟应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 门应设底槛,电缆、管路孔应堵严; 6、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 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7、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 水、杂物、积水和淤泥。 (三)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 、积水和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 线型,坡度宜小于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且用 混凝土浇灌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 距不小于1.5m;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四、瓦斯防治 矿井应设立瓦斯工作防治领导小组和满足 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 。 (一)机构设置 (二)瓦斯管理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瓦斯超限,应 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 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 2、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测定 煤层的瓦斯、二氧化碳赋存参数,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3、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 全措施计划,按规定备案并严格执行;高 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制定瓦斯 治理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效果 符合相关规定; 4、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 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瓦斯检查及管理应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和 假检;每月应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 ,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采掘工作 面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工; 5、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 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 停风区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停工区内瓦 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 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 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 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 6、瓦斯排放,应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 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 7、瓦斯检查工应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 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调度台帐“三统一” ;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每日上报矿 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有记录。 (三)仪器仪表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应完好,并按照规定 进行校正和检定。 五、突出防治 突出矿井应按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 和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 (一)机构设置 (二)回风系统 突出矿井折每个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 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 风系统。 (三)突出管理 1、矿井应按规定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 突出矿井应绘制矿井(采区)瓦斯地质图; 2、突出矿井(采区)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措施 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审批;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 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 验结果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4、突出煤层采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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