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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 关于险种专业知识 常用险种 1、交强险 2、商业险 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 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 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通俗解释就是只赔别人不赔自己,保费, 家庭自用6座以下车辆标准保费为950元, 一年不出险的可降10%,最低可降30%。保 障额度为122000元。 交强险赔偿范围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取自2008年2月1日后新条款 商业险险别 主要险种 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 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划痕险 不计免赔 附加险种 指定专修厂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 第三方特约险 车损险 车损险,全称“车辆损失险”,是车辆保险中 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 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 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 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 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 但车损险也有种种除外责任,如发生车辆碰撞 事故后,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就会面临保 险公司的拒赔。比如地震,纵火,故意破坏, 故意伪造现场等等等。 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 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碰撞、倾覆、坠落;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暴风、龙卷风;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免除责任 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 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3.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 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 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 ,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 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 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 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 ,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 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 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 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 伤亡或第三者责任险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 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 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 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 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 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 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 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 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 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 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 发生的意外事故。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 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 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 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第三者责任险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 三者。 (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 实际损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7)保险人负责赔偿: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 予补偿。 (8)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 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 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 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 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私有车辆、 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 产。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被保险人 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 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 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 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 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 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 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 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 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 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 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盗抢险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 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 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 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 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 安刑侦部门立案核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 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 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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