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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第十章 信托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o能掌握我国信托法资金信托法律制度、 信托业的运营规则 o能理解信托的概念、信托法律关系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是一 种以信用为基础的独特的制度设计。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 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 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一节 信托法概述 二、信托的种类 1.以收益对象和信托目的不同,信托可分 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2.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信托可分 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以信托关系建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信托 可分为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4.以信托发生法律效力是在委托人生前还 是在死后,信托可分为生前信托和死后信 托。 二、信托的种类 5.以受托人是否以承受信托为营业为标准 ,信托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 6.依据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可分为 金钱信托和非金钱信托。 7.依据信托合同中是否保留了委托人的撤 销权,信托可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 信托。 我国信托法 2001年4月颁布。调 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托关系 是指信托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转移关系, 还包括国家金融监督机构对信托活动及信 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 三、信托法 1.意思自治原则。 2.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3.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4.信托责任有限性原则。 5.信托管理的承继性原则。 6.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 四、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一)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信托关系人,是指 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 和受益人。 五、信托法律关系 (一)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托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 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所谓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 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 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 五、信托法律关系 (一)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信托关系人(即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信托法律关系 一、资金信托法律规范 (一)资金信托业务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 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 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 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 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 分的行为。 第二节 信托业务法律规范 一、资金信托法律规范 (二)资金信托业务规则 1.资金信托合同规则。 2.资金信托的风险申明。 3.分别管理和信息执行经理。 4.信托收益和信托资产的归属。 5.资金信托业务资料的披露、报告与保存 。 6.资金信托业务禁止性规定。 第二节 信托业务法律规范 (一)证券信托 证券信托是指有价证券所有权人(委托 人)将有价证券所有权移转给信托机构 (受托人),由信托机构依信托合同为 受益人或特定的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财产。 二、证券信托法律规范 (二)证券信托的目的与管理方式 1.以管理有价证券为目的。 2.以运用有价证券为目的。 3.以处分信托财产为目的。 二、证券信托法律规范 二、证券信托法律规范 (三)证券信托的种类 按信托目的,证券信托主要包括管理 型证券信托、运用型证券信托和处分型证 券信托。 三、公益信托法律规范 (一)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为目的 ,根据合同或遗嘱等信托文件将财 产或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 管理该财产,并按该信托文件规定 ,将信托利益用于举办一项或某些 公益事业,以实现公共利益目的的 信托。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 止 1. 设立。设立方式与私益信托相同 ,不同的是其设立的程序更为严格 ,主要表现为公权的介入。 2. 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 3. 终止。终止的原因与私益信托基 本相同,但程序方面各国有严格的 要求。 (三)公益信托的监督管理 1.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信托监察人的监督管理。 四、动产及不动产信托法律规范 (一)动产及不动产信托 动产及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 或不动产委托信托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 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动产信托是指接受的信托财产是动 产的信托,它是不动产信托的对称 。动产信托的目的是管理或处理这 些财产。能够进行信托的动产包括 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 贵金属等。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 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是以管理和出 卖土地、房屋为标的物的信托。在 不动产信托关系中,作为信托标的 物的土地和房屋,不论是出于保管 目的、管理目的或处理目的,委托 人均应把它们的产权在设立信托期 间转移给信托投资机构所有。 一、信托业 由于信托业的制度特色和优势,使信托业 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与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起成为金融业 的四大支柱之一。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 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独立存 在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 第三节 信托业法律规范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和 终止 (一)信托投资公司及其组织形式 所谓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经 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信托投资公司采取 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 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 此,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由中 国银监会负责审核批准,未经中国 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 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变更 信托投资公司依法成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报企业登记部门办理变 更登记注册:(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 本金;(3)变更公司住所;(4)改变组织形式 ;(5)调整业务范围;(6)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 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 总股份百分之十的除外;(8)修改公司章程; (9)合并或者分立;(10)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其他变更事项。 (四)信托投资公司的终止 信托投资公司的终止是指因出现申 请歇业、破产、解散等事由,而依 法定程序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 三、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 规则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规则 信托投资公司应遵循一定的经营规 则,以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办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我国 信托业的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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