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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令講習會稅務法令講習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簡介簡介 1 目目 錄錄 一.總則 二.帳簿憑證之查核 三.收入類之查核 四.銷貨成本之查核 五.費用類之查核 六.漏報短報所得額及結算稅額之核定 2 總總 則則( (第第2 2條條) ) v會計事項處理-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帳載結算 金額) v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 法施行細則、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前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 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 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 施辦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或損失查核辦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 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3 總總 則則( (第第2 2條條) ) v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稽 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 額者,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 應依本準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 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 v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各該業核定所得額標 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 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 ,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 調查核定之。 (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 4 總總 則則 v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書面審核純益率 得予降低(財政部750718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 、財政部921229台財稅第0920455413號) v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v經營零售業務 v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 v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一個 百分點 v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 二個百分點 5 帳簿憑證之查核帳簿憑證之查核 v凡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設置帳 簿:(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 憑證辦法第2條) v買賣業: 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 及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v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 帳、 在製品明細帳、 製成品明細帳、 生產 日報表及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6 帳簿憑證之查核帳簿憑證之查核 v帳簿憑證之調查:查準第6條 v帳簿憑證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 同業利潤標準或查得資料核定。 v帳簿憑證部分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1條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以 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之所得額為限。 v申請延期提示帳證之要件: v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內向調閱之稽徵機關申請 。 v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v一次為限。 7 收入類之查核收入類之查核 v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 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 節欄項下調整說明(查準第15條) v外銷收入歸屬年度(查準第15條之2) v外銷貨物外銷貨物報關日 v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 裹寄送貨物外銷者 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 戳記日 v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 用之勞務勞務提供完成日 8 收入類之查核收入類之查核 v分期付款銷貨(查準第16條) v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應於約定收取各期 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 v損益計算方法(不用報備):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 法、普通銷貨法。 v採用毛利百分比法,限於分期付款期限在13個月以上者 。 v各種計算損益方法既經採用,在本期內不得變更。 v相同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採用同一計算方 式。 v不同種類產品,得依規定分別採用不同之計算分法,但 全期均應各就其擇定之同一方法計算其分期付款銷貨之 損益,不得中途變更。 9 收入類之查核收入類之查核 v銷貨退回及折讓之認定原則(查準第19條、第20條) v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其他確 實證明。 v銷貨退回所屬會計年度不同之處理(財政部 67/07/03台財稅第34268號函) 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 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v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 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10 收入類之查核收入類之查核 v兌換盈益:查準第29條 v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 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v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 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 理。 v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 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 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v兌換損失:查準第98條配合本條辦理。 11 收入類之查核收入類之查核 v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查準第32條 v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 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但出售土地及依政府規 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財產之增益,免納所得稅 ;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 v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 予認列。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 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 資產成本入帳。 12 銷貨成本之查核銷貨成本之查核 v基本應注意事項 v帳表須相符 v應檢附各項成本表 v買賣業:商品進銷存明細表。 v製造業:原(物)料進耗存明細表、直接原料明細 表、單位成本分析表、製成品產銷存明細表。 v須提示設置帳簿與憑證 v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仍應查明成本憑 證。 (財政部賦稅署79/05/10台稅一發第 780703466號函) 13 銷貨成本之查核銷貨成本之查核 v進貨成本之要件: v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 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 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v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 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列支各該項費用。 (查準第44條) v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 費用列支,不得併計進貨成本計算。(查準第97條 第13款) 14 銷貨成本之查核銷貨成本之查核 v期初存貨之處理: v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 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 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 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 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 年之期初存貨。(查準第46條) 15 銷貨成本之查核銷貨成本之查核 v期初存貨之處理: v上年度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查準第47條) v上年度未經查帳核定者就上年度申報之 期末存貨,核定本期之期初存貨。(查準第48 條) v上年度經查帳核定有漏匿報者 依稽徵機 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存貨。( 查準第49條) 16 銷貨成本之查核銷貨成本之查核 v期末存貨估價之原則: v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 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 高於淨變現價值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 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但以成 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 不得變更。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 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 決定之。 (查準第50條) 17 銷貨成本之查核銷貨成本之查核 v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估價原則:查準第 51條之2 v存貨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估價時,存貨之 成本應按個別項目逐項與其淨變現價值比較, 同一類別或性質之存貨得按其分類或性質比較 ;其方法一經選定,各期應一致使用。 v淨變現價值增加時,應於原沖減金額之範圍內 ,迴轉存貨淨變現價值增加數,並認列為當年 度銷貨成本之減少。 18 銷貨成本之查核銷貨成本之查核 v期末存貨估價之方法與要件:查準第51條 v期末存貨成本估價方法:個別辨認法、先 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v按月結算其成本者,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 存貨價值。 v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 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 19 銷貨成本之查核銷貨成本之查核 v期末存貨估價之方法與要件:查準第52條 v期末存貨數量,經按進貨、銷貨、原物料耗 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而有漏報、短報所得 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但 如係由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 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其短少數量 者應予認定。 20 費用類之查核費用類之查核 v費用認定之標準: v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準第62條) v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 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 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 損失。(所得稅法第38條) 21 費用類之查核費用類之查核 v未實現費用或損失認定採列舉式:查準 第63條 v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第50條之存貨跌價 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 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 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 不予認定。 v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 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予認 定。 22 費用類之查核費用類之查核 v跨年度費用之查核:查準第64條 v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 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 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 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 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 或損失處理。 23 費用類之查核費用類之查核 v薪資支出:查準第71條 v薪資總額定義:包含薪津、俸給、工資、津貼、 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 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 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 與。 v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 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自 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24 費用類之查核費用類之查核 v薪資支出:查準第71條、所得稅法第33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 v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 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 列支。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 v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 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 以費用列支。 v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 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 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 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25 費用類之查核費用類之查核 v薪資支出:查準第71條、所得稅法第33條 v已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 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 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 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v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於計算清算所 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 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 ,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 資者,則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26 費用類之查核費用類之查核 v旅費:查準第74條 v交通費:應憑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飛機之旅費: -國內航線: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為原始憑證;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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