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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暂停施工及复工管理制度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辽统监表B2 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施工中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均无权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其他监理形式和手段,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由于事态紧急,没有及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时,监理机构应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辽统监表A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严禁口头通知)。 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分清停工原因及责任归属,配合建设单位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而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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