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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费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许经营已经开始深入人心并逐渐成为流通领域主要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之所以受到投资者的推崇和青睐,主要是投资者一旦成为特许人后,其借助特许经营可以使规模迅速得以扩张,而被特许人借助特许经营可以少走弯路,降低投资风险,从而达到预期的投资收益。当然对特许人来说,特许经营更诱人之处是能从被特许人处获得经济利益,而这种经济利益又是特许人利润的主要来源。特许人经过多年的经营技术诀窍的积累,公众形象塑造以及其他经营资源的开发,主要是为了将这些经营资源授权被特许人使用时能收取更高的费用,而特许人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则是被特许人主要的成本支出,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尤其在特许经营合同因故提前解除时,特许经营费的争夺成了特许双方较量的重点。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加盟费、使用费和其他约定的费用。加盟费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的话,特许双方一般不会对加盟费的归属产生争议,但如果特许双方由于种种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那么加盟费如何处理是双方争执的焦点。被特许人一般会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包括两种观点,一种要求全部返还,一种要求部分返还。持全部返还观点的认为加盟费真正归属特许人是有期限的,只有特许经营合同如期履行完毕了,加盟费才真正属于特许人,如果提前解除合同,特许人就不能获得加盟费,应该返还给被特许人。当然如果是因特许人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同,特许人更应该全部返还加盟费。持部分返还观点的被特许人认为加盟费和加盟期限是相关联的,加盟费虽然是一次性收取的,但应该根据合同的加盟期限进行等分,在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时,扣掉已实际履行期限的加盟费,剩余未履行期限的加盟费由特许人退还。应该说持部分返还观点的占绝大多数,而且从表面上看来这种观点确实存在一定的道理。当然,对特许人来说,不管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都不同意,好不容易收进来的费用怎么能说退就退呢!那么,加盟费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费用呢?加盟费实质上是一种入门费,是被特许人获得特许经营权资格的代价。一般情况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都会对加盟费作出如下约定:即无论是因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还是提前解除或是其他任何理由,特许人都不归还加盟费。作出这样的约定主要是考虑到加盟费体现的是特许人所拥有的经营模式、经营技术诀窍、商业秘密、经营理念等经营资源的价值,而这一切一旦由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知晓后,无返还的可能性。同时加盟费也包含了特许人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商业条件调查、开业指导及开业前职前培训等成本支出。这些费用和成本在加盟店开业时都已实际支出,无法予以收回的。基于上述这些原因,目前特许行业的国际通行做法和行业惯例是把加盟费作为一种入门费,这种入门费是一次性收取的,不予返还的。因此,不管特许双方基于何种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加盟费都是不予退还的。当然,被特许人如果因为特许人的过错导致提前解除合同,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向特许人进行追偿。(二)、使用费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特许人对使用费的收取一般有几种标准:第一种为定额收费,即特许双方商定一个固定的数额,被特许人无论盈亏,每次都按固定的数字缴纳使用费。这种标准对被特许人风险较大,因为被特许人即使亏本也得缴纳固定费用。如果被特许人的经营业绩非常好的话,这种收费标准阻碍了特许人的积极性,因为即使被特许人效益好特许人也不能因此多收费,所以特许双方采用定额收费的相对较少。第二种为按比例收费,即特许人根据被特许人的营业收入等计算标准按一定的比例收取使用费。这种收费方式相对保障了被特许人的利益,使用费缴纳的高低是由被特许人业绩的好坏决定的,如果被特许人经营业绩非常差的话,则缴纳的特许使用费相对也较少。这种收费方式对特许人来说风险较大,因此特许人更愿意选择折衷的方案,即定额收费和比例收费相结合的方法。特许双方规定一个固定的最低收费额,如果按比例计算超过最低收费额的,则按比例收取,如果按比例计算低于最低收费额的,则按最低收费额收取。这种收费方式对特许双方都比较合理,尤其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相对保障特许人的利益。当特许双方发生纠纷时,被特许人往往不肯提供计算标准。如果特许双方约定以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乘以固定比例得出使用费的话,当合同解除时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追讨拖欠的使用费时,被特许人会拒绝提供营业收入或提供的营业收入显着偏低,特许人的权益显然受到侵害,但特许人在举证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特许人可以要求审计,但由于很多被特许人经营不规范,审计很难达到目的。如果特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收费和比例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特许人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可以退而求其次,要求被特许人按固定收费缴纳。因此说固定收费和比例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使特许人的最低权益得到保障。使用费是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权过程中定期收取的,特许人收取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的使用费,一旦合同解除特许人就应停止收取使用费。(三)其他约定的费用其他约定的费用一般包括广告费、销售货款等费用。广告费是指因特许经营体系的广告和促销活动而由被特许人按一定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特许人为了扩大特许经营体系的影响,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肯定会进行一系列的广告和促销活动,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权使用过程中也是广告活动的受益方,因此特许人要求受许人支付广告费。特许人对广告费的收取方式有很多,有按单个大型的广告进行分摊收取的,有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也有按固定金额收取的。除了大型的广告活动外,日常广告费的收取一般也是参照营业收入等计算标准采用定额收费和比例收费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便于计算,使双方在费用收取时产生的分歧和争议减少。维华商创21年来从未变过的是,一直引领中国,引领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知识、实战技法的全面、系统、权威、原创与最前沿。为助力中国特许经营发展,响应连锁人的号召,维华商创将在2019年十二月份推出新的一期中国特许&连锁特训营,欢迎报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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