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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加油站点数据监控系统项目沂水县加油站点数据监控系统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TACF-2019-036 招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沂水县税务局招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沂水县税务局 代理单位: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单位: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日 期:二一九年七月期:二一九年七月 1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3 第三章 项目说明及要求 . 20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 22 第五章 附件. 27 2 第一章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一、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沂水县税务局 地址:沂水县长安南路 5 号 联系方式:0539-2252112 采购代理机构: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县(区)长城路 3 号圣地公寓 B 楼中区 1101 室 联系电话:18669578387 联系人:郝先生 二、采购项目名称:沂水县加油站点数据监控系统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TACF-2019-036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标 包 货物服务 名称 加油机税 控端口数 量(个)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服务周期:3 年) (最高限价,单位: 万元) 沂水县税 务局加油 站点数据 监控系统 项目 360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 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3、具有有效的相关经营范围的具有有效的相关经营范围的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4、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以及提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记录 证明;5、非涉税数据采集设备安装主体生产商或经销商 (备注:为保证接入平台数据的准确性);6、在山东省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网上报名并打印报名截图;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 66.9666.96 三、获取磋商文件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19 年 7 月 29 日-2019 年 8 月 2 日,每日上午 9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上午 3 13 时 00 分至 16 时 30 分(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沂水县办事处(沂博路与北一环交汇处行 政服务审批局四楼); 3.方式:现场购买。购买采购文件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原件: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 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 留存);2)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3)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4)“信用中国”无失信、违法等记录查询证 明(提供网上截图加盖公章);5)近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缴纳票据或主管部门出具的 缴纳明细,新成立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证明);6)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注册 网上报名并打印报名截图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按照上述顺序胶装成册,在封 面上清楚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并加盖 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4.售价:150 元/份,售后不退。 四、公告期限:2019 年 7 月 29 日 至 2019 年 8 月 2 日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9 年 8 月 9 日 9 时 30 分至 2019 年 8 月 9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沂水县行政服务审批局四楼第二开标室(沂博路与北一环交汇处)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9 年 8 月 9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沂水县行政服务审批局四楼第二开标室(沂博路与北一环交汇处)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郝先生 联系方式: 18669578387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招标文件。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鼓励节能政策、环保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监狱企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4 第二章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 1.1.适用法律及范围适用法律及范围 本次采购及由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本 次招标仅适用于第一章采购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 2.2.定义定义 2.1“招标人”系指国家税务总局沂水县税务局。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 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 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 本磋商文件中的 “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3.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及货币种类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及货币种类 3.1 报价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 (包括书面文字、 电传、传真,下同)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 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 计量单位。 3.3 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4.投标费用投标费用 1、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报价有关的费用。 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 文件”规定的“工程类”收费标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文件”规定向中标人收取。 3、公证费:按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按标准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收取,由中标人支 付。 5.5.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投标人 5.1 投标人必须满足本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 5.2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文件并登记备案。 5.3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4 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临沂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5 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5.6 合格的投标人将具有参加被评审的资格 6.6.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 6.1 报价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文件要求 的报价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将受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 得拒绝。 6.2 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7.7.投标责任投标责任 7.3 若证实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损失须由投标人承 担: 7.3.1 投标人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7.3.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报价文件; 7.3.3 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7.3.4 因中标人主观过错被废除授标; 7.3.5 中标人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 7.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8.8.基础资料提供基础资料提供 8.1 投标人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的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文件发 售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 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 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8.2 投标人认为文件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影响竞争的其他不当条款的,请在文件要求 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 1 日前(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有 效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及 时给予答复。磋商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招标采购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 6 开标时间,并在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 1 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 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出,则视为磋商文件不存在影响竞争的不当条款。 二、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9.9.磋商文件的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 9.1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仔细检查磋商文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 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说明、采购内容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附件(报价文件格式) 9.2 除本须知第 9.1 款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9.3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 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报价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文 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 定,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10.10.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1 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 请于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 1 日前 (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 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若没有,视为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无 任何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 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 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10.3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在政府采购网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磋商文件的供 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在收到该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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