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5页
第2页 / 共55页
第3页 / 共55页
第4页 / 共55页
第5页 / 共55页
第6页 / 共55页
第7页 / 共55页
第8页 / 共55页
第9页 / 共55页
第10页 / 共55页
亲,该文档总共5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产品认证相关的法规解读 产品质量法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n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 抽取。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 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n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不得向被检查人收 取检验费用。 n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拒 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n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予以公告。 产品质量法 产品监督检查形式:抽样/买样检查/检验 常见监督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n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 n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产品 *国抽、省抽、地抽(委托检测机构,本/异地抽查、检验) 产品质量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n各级工商局抽检:委托检测机构,本/异地抽查、检 验无检测试验室,一般委托各地质检所或社会试 验室(如国家或省中心、试验室) 产品质量法 认监委: CCC专项抽查(委托CCC指定检测机构) 认证机构: 按照认证规则或认证机构要求(认证机构委托的检 查员或认证机构人员) 送CCC指定试验室,以上两种监督只针对认证产品 产品质量法 n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 n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11月1 日起施行 n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n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如何界定伪造、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 国法认函2005180号 n对于目录内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并且有根据认为该产品不符合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行为,属于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n但对于主产品已经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系列产品未及时按照国 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申请认证扩展 而标注CCC标志的情况,不属于伪造、冒用CCC标志的违法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n2009年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总局第117号 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 起施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n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 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 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n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n与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 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n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n与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质检总 局、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n制定和发布实施规则,确定适用的认证模式 n指导处理有关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n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n指定认证、检测、检查和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n公布获证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n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n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n受理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地方质检行政部门 n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 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 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未获得3C认证、未加施3C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3C标志的 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 严禁未获得3C认证的产品进入本辖区 n对3C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违反3C认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予以处理 将发现的认证、检测、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 报CNCA 涉及经济处罚的由省级质检行政部门执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认证实施机构 n在CNCA指定的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 证工作 n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n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n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n依法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n对派出机构和签约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核监督 n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检查机构、检测机构 n在CNCA指定的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 检查、检测工作 n与指定认证机构签署执行检查、检测工作的相关协 议,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负责 n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CCC标志发放机构 n发放和管理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CCC”标志 n受CNCA的委托,核准和管理特殊式样的“CCC”标志以 及认证证书持有者自行印刷、模压等方式使用认证标 志的设计方案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4、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 5、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 7、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8、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 9、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10、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 11、其他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初始工厂检查 4、抽查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证后的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n按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n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 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 的相关合同副本 n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 、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 应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n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n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 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n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 “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 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 记 n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 求使用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117号令与5号令的主要变化: n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认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环节。 n进一步加强了对指定机构、获证企业、进口目录内 产品的监督管理力度。 n进一步细化了罚则,解决了当前强制性产品认证执 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 工作有法可依。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变化一 包括以下三项制度: 1.设定了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现场封样 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相结合的样品采集制度。 2.设定了对获证产品及其获证企业的跟踪检查实施 分类管理制度。 n设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 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 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 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 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第二十二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机构应当根 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 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 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 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 办理。 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 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 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n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 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 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 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 活动中使用。 n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 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 济措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变化二 包括六项制度: 1.设定了国家认监委对指定认证机构、指定检查机构 和实验室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 2.设定了国家认监委对获证产品实施的定期或者不定 期的监督检查制度。 3.设定了地方质检两局对所辖区域内强制产品认证活 动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4.设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 实施的入境验证管理制度。 5.设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境 物品 实施的无需认证和免予办理认证制度 。 6.设定了认证机构向国家认监委、省级地方质检两局 信息通报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 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 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n第三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 、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 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 进行通报。 n第四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 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 施后续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变化三 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行政处罚: 1.由国家认监委实施的行政处罚。 2.由地方质检两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n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