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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的概念及渊源 组长:田晓研 组员:刘婧伟 缪玲 王琦 汪康顺 肖航 廖鸿志 传播法或媒介法,网络普及前主要指规范大众媒介 传播的法律,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新闻传播活 动和各类新闻传播媒介的法律,是调整新闻传播活 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中的社会公众利 益以及规范国家政府机构、新闻媒介组织、公民、 法人等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法律总称。 一、传播法的定义 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我国目前所讲的法 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 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 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 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 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 ,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 ,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传播法渊源及体系 新闻传播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新闻传播法就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 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我国法律 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 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 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新闻传播法,既不是 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它具有广泛 的法的渊源,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 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从狭义上说,新闻传播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 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 等。 传播法渊源及体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 规、经济特区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 条约和国际惯例。 到201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00多件现 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 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 有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有 的法律或法规某些条款还专门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某些方 面作出规定。所有这些法律性文件构成我国新闻传播法 的渊源。 传播法渊源及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 特别立法程序制定,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具有 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 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 ,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 面。其中,有很多条款直接涉及新闻传播活动。 宪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 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 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 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 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 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 民法是一种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及与其相联系的人身关系的法律。 新闻传播活动中大量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公民作为 受众、被采访者、被报道者和作者的身份与新闻媒 介发生的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征。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法律中与新闻传播有关 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基本法律是指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它由全国人大 制定和颁布。基本法律通常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刑法是一种禁止性的最高法律规范,它规定犯罪和刑罚 ,其中包含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 活动犯罪的制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二十多项 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以暴 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二百五十条关于“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 民族的内容”等。 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不少直接涉及新闻传播活动 的内容: 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 法律 除宪法和基本法律外,还有一些用于调整某一方面社会 关系的法律,我们称之为一般法律。这些法律一般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这类法律也有不少涉及新闻 传播活动统计法、测绘法、防震减灾法、 证券法、气象法、立法法、突发事件应 对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军事设施保护法、 国家安全法、档案法、著作权法、广告 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维护互 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等。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 规定、办法,也属于法律,其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 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在我国,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关于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非法出 版物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 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也是我国新闻传播法 的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所制 定的行政工作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 和命令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行政 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行政法规的名称一 般为“条例”“规定”“办法”。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新闻传播法渊源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类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如印刷业管 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 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 行政法规,如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外国记 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管 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 三是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 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就政府公开信息的内 容、方式、限制以及公民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救济作 了全面规定,这部旨在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 将对新闻采访报道产生有益的影响,再如破坏性 地震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等。就规定了新闻媒介在发布破坏性地震以及突发 公共事件等信息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们 也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 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所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 ”“规则”“定”“办法”。此类法规有些是与新 闻传播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是新闻传播法的 渊源。例如云南省出版条例、北京市图书报 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 例、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 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 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 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 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 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民 族自治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 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 法规 经济特区是指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 地区。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 1988年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海 南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1992年全国人大授权深圳市 人大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 区实施。经济特区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 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规章。经 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 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 渊源。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 法规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局、署等直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按 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施行细则、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国新 办、工信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根据宪法 和有关法律制定公布的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 网的规章,是直接用于管理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性 法律规定,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是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行政规章 一是对行政法规所管理的大众传媒再分类制定管理 规则。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了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 暂行规定,广电总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工信部、 国新办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了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管理规定等。 行政规章 二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再制定操作性的细 则。新闻出版署根据刑法和关于严禁淫秽物 品的规定制定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 行规定和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 行规定,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 电影电视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制定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行政规章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未涉及的具体事项制定规 则。出版管理条例只对依法登记的出版单位正 式出版物制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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