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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2.甲類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3.乙丙丁戊類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4.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 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2.甲類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2.甲類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甲類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甲類倉庫小結: 1. 距離工業廠房12米 2.距離民用建築20米 3.距離廠內次要道路5米,主要道路10米 4.距離廠界外道路20米,廠界5米 5.要獨立建築,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倉庫水平距離不 應小於杆塔高度1.5倍 3.乙丙丁戊類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GB50016-2014建築防火設計規範 3.乙丙丁戊類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乙類倉庫(一二級)小結: 1.距離乙類廠房(一二級)10米 2.距離室外變配電站25米 3.距離民用建築(裙房一二級)25米 丙丁戊類倉庫(一二級)小結: 1.距離乙類廠房(一二級)10米 2.室外變配電站12米(5t 變壓油總量 10t) 3.距離民用建築(裙房一二級)10米 4.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 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 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 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 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4.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4.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倉庫法規要求 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倉庫小結: 1.甲乙類距離相鄰工廠(圍牆或用地邊界)50米 2.廠外公路路邊距離20米 3.變電站(圍牆)50米 4.架空電力站(中心線)1.5倍塔桿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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