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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强 制性条文实施指南 1、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 o2000年以后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均采用黑体 字标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对工程活动具有 重要的作用,在标准化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o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同时该条例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建设活动各方责 任主体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 o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促进技术进步、维持建设活动技术秩序的 需要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严格执行 标准规范。但是,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的 认识不断提高,标准规范需要不断地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允许人们进行创新, 可权先于规范进行实践,这就需要有一个 更科学更严格的划分界限。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o在强制性与灵活性上面的要求是相互关联 的,对于法规强制性要求严格,而对于技 术性的指南、手册灵活性大,由于具有权 威性,也起到指导工程实践活动的作用。 法律 条例 标准规范 指南、手册 强 制 性 灵 活 性 数量 在多数国家的标准中, 均有:“必须、严禁”( A类);”“应、不应、 不得”(B类);“宜、 不宜、可”(C类)严 格程度的用词。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o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 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 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 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 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 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15部分,覆盖 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 o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整体,基本上或多或 少地涉及到质量、安全等内容,制定成为 强制性条文,就应当更加严格、更加科学 来划分。这些条文的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具 体原则: o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得作 为强制性条文; o2)标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且未完全 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 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 o3)其他标准的内容已经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 不再重复列入; o4)强制性条文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 不得”等用词,采用“宜”、“可”等用词; o5)标准条文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其他标准 中不强制的内容,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避免扩 大强制性条文的范围; o6)几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相同,仅具体文 字或要求稍有不同的,可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 但文字表述不重复,仅给予注释。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实施标准的要素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判定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解释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标准的权威性 公众的标准化意识 对执行标准的监督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 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判定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实 施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o(1)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 o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判定应当 以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依据。在具体工程项目中, 符合标准规范的检验指标是存在的,具有质量缺 陷的工程也是存在的,是否都应判定为不合格工 程。事实上,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多数是 可以及时处理达到标准规范的规定的,为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第5章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的可进行采取返工、鉴定、复核、加固等下列办 法: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o1)以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 进行验收; o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o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 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 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o4)经返修或回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 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 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o当采取上述四种办法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o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o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是一致的。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o(1)建设单位 o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工程管理的职责 的行为是多方面的,对于强制性标准方面,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o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o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 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o即: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进行监督;建设单 位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质量 标准,提高工程质量。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o(2)勘察、设计单位 o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o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o(3)施工单位 o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 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 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o(4)工程监理单位 o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强制 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 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o(5)事故单位和人员 o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 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 罚。 o(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o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基本规定 o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o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o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o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o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o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进行验收,并应形成 验收文件。 o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 取样检测。 o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o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o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o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 二、基本规定 o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 合下列规定: o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 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o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o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 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o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 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o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 基本规定 o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 验收。 o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 验收报告。 o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 、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 子单位)工程验收 。 o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 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o3.3.3 地下室或者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 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 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o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 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 试验。 o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 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 饮用水卫生标准。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o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 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o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 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 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 合格。 o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 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 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o8.2.1 (室内采暖系统)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 未注明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o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 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 ,不得小于2; o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 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o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 和泄水。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o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 热器在安装之前应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 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 且不小于0.6Mpa。 o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 接头。 o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 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 0.6MPa。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o8.6.1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 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o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 力加0.1MPa做水村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 验压力不小于0.3MPa; o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以系统顶点 工作压力加0.4MPa; o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系 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 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o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 和调试。 o9.2.7 (室外)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 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 满足饮用水要求。 o10.2.1 (室外)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 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o11.3.3 室外供热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 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条件时,应延期进 行。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o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 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的规定。 o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 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 其中的一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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