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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20C 82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33/T 21292018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facilities2018-07-23 发布2018-08-23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21292018目 次1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总则23.1 一般要求23.2检测要求24消防供配电设施34.1抽检比例34.2消防配电34.3自备发电机组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5.1抽检比例55.2火灾探测器设置55.3火灾探测器功能65.4手动报警按钮75.5模块的设置75.6消防控制室75.7报警控制器设置85.8报警控制器功能85.9火灾显示盘95.10消防联动控制器95.11消防电源监控系统155.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155.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65.14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76消防给水设施186.1抽检比例186.2消防水源186.3稳压泵、増压泵及气压水罐206.4消防水泵206.5水泵控制柜206.6水泵接合器216.7控制与操作217消火栓、消防炮227.1抽检比例227.2室内消火栓227.3室外消火栓237.4消防炮24IDB33/T 212920187.5消火栓按钮247.6管网24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58.1抽检比例258.2报警阀组258.3水流指示器278.4末端试水装置及试水阀278.5管网278.6喷头288.7系统功能29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309.1抽检比例309.2系统供水319.3报警阀组319.4水流指示器319.5末端试水装置及放水阀329.6喷头329.7管网329.8系统控制功能3210水喷雾灭火系统3310.1抽检比例3310.2雨淋报警阀组3310.3水雾喷头3310.4给水管道3410.5系统控制功能3511细水雾灭火系统3511.1抽检比例3511.2加压供水装置3511.3 喷头3611.4 管网3611.5防护区3611.6系统功能3612泡沫灭火系统3712.1抽检比例3712.2泡沫液及泡沫液储罐3712.3泡沫消防泵3712.4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812.5泡沫产生器3812.6泡沫喷头3912.7固定式泡沫炮4012.8泡沫消火栓4012.9 管网4012.10防护区41IIDB33/T 2129201812.11系统功能4113气体灭火系统4313.1抽检比例4313.2储瓶间4313.3储存装置4313.4阀驱动装置4313.5集流管4413.6单向阀4413.7选择阀4413.8低泄高姻4413.9 管道4413.10 喷头4413.11防护区安全要求4513.12控制装置4613.13系统功能4613.14模拟试验4614干粉灭火系统4714.1抽检比例4714.2药剂核查4714.3储存装置间4714.4储存装置4814.5阀驱动装置4814.6集流管4814.7单向阀4914.8干粉贮存容器4914.9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4914.10管道及附件4914.11 喷头5014.12 防护区安全要求 5014.13组合分配系统设置要求5114.14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5114.15预制灭火装置5114.16系统功能5114.17模拟试验52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5315.1抽检比例5315.2正压送风机5315.3机械加压送风口 5315.4门洞风速5415.5 余压5415.6系统功能5416消防排烟系统5416.1抽检比例54IIIDB33/T 2129201816.2排烟(补风)风机5416.3消防排烟(补风)口 5516.4电动挡烟垂壁5516.5自动排烟窗5516.6排烟防火阀5516.7排烟风量5516.8材料要求5516.9机械补风量5616.10系统功能561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617.1抽检比例5617.2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5617.3工作间备用照明照度5617.4疏散用应急照明地面照度5717.5设置要求5717.6系统要求5718消防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5818.1抽检比例5818.2设置要求5818.3系统功能5819消防专用电话5919.1抽检比例5919.2系统要求5919.3设置要求5919.4系统功能6020防火分隔设施6020.1抽检比例6020.2防火门6020.3防火卷帘6120.4 防火窗 6520.5防火阀6621消防电梯6621.1抽检比例6621.2消防电梯前室设置要求6621.3消防电梯及相关设置要求6721.4消防电梯控制功能6722结果判定6722.1子项评定6722.2单项评定6822.3综合评定68附录A (规范性附录)常用检测设备一览表69附录B (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71IVDB33/T 212920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泡沫混合比检测方法90附录D (规范性附录)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91附录E (规范性附录)泡沫供给速率的检测方法92附录F (规范性附录)送风(排烟)口风量测量方法93参考文献95VDB33/T 21292018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消防协会。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站、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盈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诚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晓龙、周志忠、李海学、唐辉、蒋妙飞、刘平、王鹏兴、李新晖、刘学祥、沈国建、徐娟文。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VIDB33/T 21292018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要求、方法和评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等场所的消防设施现场检测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消防设施现场检测评定。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场所的消防设施及新产品等的现场检测评定,当有专门技术要求的,应从其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尚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竣工检测申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检测。2.2年度检测建筑的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的检测。2.3其他检测其他根据需要,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检测。2.4检测人员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公安部令第129号2.51DB33/T 21292018子项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GA 8362.6单项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防烟分隔等。GA 8362.7综合评定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测结果作出的检测结论。GA 8363总则3.1般要求3.1.1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定的证明文件。3.1.2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3.1.3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无池漏现象。3.2检测要求3.2.1检测前,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的性质(竣工检测或年度检测),要求受检单位提供与受检工程相关的下列(但不限于)资料:a)竣工检测(见表1);表1受检单位竣工检测前须提供的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2消防工程竣工图纸6设计变更资料(若有)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消防设施档案表4系统试压、冲洗(吹扫)记录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5系统调试、测量记录、消防联动控制逻辑关系表b)年度检测(见表2)。2DB33/T 21292018表2受检单位年度检测前须提供的资料1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系统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备案凭证2消防工程竣工图纸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3系统调试、测量记录7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4消防设施档案表8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表5建筑构造、建筑使用性质及消防系统变更记录(若有)3.2.2实施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查检测用仪器、仪表、量具等的状态(检测设备见附录A)。3.2.3检测完毕后,检测人员应提示被检测相关方将各消防设施恢复至原状。3.2.4检测人员应逐项记录现场检测的结果及仪表显示的数据,填写检测记录表(记录格式参考附录B),做到客观、真实、完整。3.2.5消防设施相关组件的使用和检测仪器性能有环境要求时,检测时应做好检测环境要素的记录,如: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3.2.6检测人员应遵循本标准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a)现场抽检的楼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并予以说明;b)子项内容属于组件性能和涉及位置、间距等安装质量方面的,检测时应涵盖。3.2.7对局部装修、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a)属于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设施必须检测;b)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公共设施,子项涉及的系统功能必须检测;c)完整防火、防烟分隔的非使用区域,其消防设施可不在检测范围内,有联动控制或相关联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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