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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案例一、历年考试案例 1、(25分)原告许某于年月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场,将元装在一红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许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路寻找。期间,邻居赵某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的五岁儿子王某捡到了提包。邻居杨某也看见王某的儿子捡到一红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讨要丢失的提包。在这之后,原告又一次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对话偷偷录了音。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并有证人赵某出庭作证:“我是王某的西邻居。月日上午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的儿子喊:“爸爸,我捡到一兜钱”,这时我爬到墙头看见王某的儿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的证言:“月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家附近,看见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捡到一兜钱”。说着,跑进王某的院子里。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王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将所捡提包返还原告。 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 答案: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它是以录音带所记录存储的声音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本案最终判定原告胜诉并不取决于录音资料中被告对见到提包一事的陈述,而是因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的认可,本案中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是讨论的问题。(5分)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可能有证据效力,为法院所采信,由于视听资料的特殊性,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是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明确了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标准,只要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符合批复中的规定,也就不能采信。(10分) 然而,批复中的这一规定,过分限制了录音资料的使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解决社会上的各种纠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对批复作了修订,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批复放宽了录音资料的适用条件,只要证据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就有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于录音资料就意味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就有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0分) 5(25分)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4)邻居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一家老实,没有声张。(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上的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也吻合。请问,根据你所学的证据法的知识,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答案:(25分) (1)凡是能够证明巧巳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凡是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无罪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资料。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又称为第二手资料。根据诉讼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学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15分) (2)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实物证据。(10分)6(15分)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问:(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答案:(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7分)(2)在本案中,原告张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C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8分)10、(20分)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首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乙认为这是一起入室抢劫案,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入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的陈述一致,并从家中收获了甲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依法受到了制裁。 问题:(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张某抢劫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哪一种?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答案:(1)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的陈述是证人证言、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张某抢劫的现金和金项链是物证。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传来证据,因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11、(20分)2000年6月22日午夜时分,在河北省涿州市第四中学的女生宿舍发生了一起凶杀案。17岁的初中学生张小娟在睡梦中被人连砍3刀,当场死亡。十几天后,案子破获,凶手是张小娟的班主任,26岁的李东。警方查明李东曾多次以询问学生学习情况为由将胆小怕事的女学生张小娟叫到办公室进行猥亵和奸污,后见张小娟即将毕业,怕事情败露,遂在学生即将离校的前一个晚上,带匕首到女生宿舍撬开门将张小娟杀死。警方收集的材料有: (1)在女生宿舍的灯泡上发现李东的指纹,根据李东交代,因怕作案时张小娟开灯,所以撬开门后,将灯泡拧下来,杀人后又将灯泡拧上。 (2)案发几天后警犬对现场足迹的气味的辨认,三条警犬中有两条警犬认定犯罪现场足迹上闻到的气味就是李东。 (3)李东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后来对全部供述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后说的,竟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4)李东学校同事,两个与起其同办公室的老师对侦查人员谈到,曾经看到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叫到办公室。 (5)撬门用的改锥。 问题:(1)公安机关收集的口供、灯泡上的指纹、警犬认定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哪些直接证据,哪些间接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李东有罪,为什么? 答案:(1)公安机关收集的口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灯泡上的指纹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本案中的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在其他场合留下的。警犬认定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不包括警犬认定。 (2)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直接证据是李东的口供。间接证据是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根据这些证据不能认定李东有罪。除了李东的口供外,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均是间接证据,在 (1)中已分析灯泡上的指纹不排除是李东在其他场合留下的,老师的证言不能证明李东对张小娟进行了奸污和猥亵,撬门用的改锥没有李东的指纹,不能证明李东曾经实施撬门行为。本案所有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认定李东有罪。 二、典型案例 1、案情:1998年4月原告(某县粮店)经县粮食局调拨进37吨面粉向居民供应。销售期间,被告(某县标准计量所)工作人员经检查抽样化验后,认定原告所售面粉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能食用;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1998年6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非法所得13690元,罚款4000元。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1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县粮食局调拨,原告无主观过错为由,请求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问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究竟谁负有举证责任?通过本案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同?答案:本案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分析P257页。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P247-248.行政诉讼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P257-259 2、在同一案件中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个由12人组成的抢劫、流氓、盗窃犯罪团伙,抓获之后,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这同一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吗?请根据所学内容说明可以作为证据或者不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答案: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对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举、揭发者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的检举揭发均是证人证言. 3、行政诉讼期间被告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1998年9月,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某专卖店经营的进口手表以国产机芯欺骗顾客。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经调查,就将专卖店查封,并没收专卖店所有“违法所得”。专卖店对此处罚不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马上派人向消费者调查,收集证据。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请根据所学内容说明理由。答案:不能 4.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是否合适?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5.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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