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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技术管理监控技术要求1.1 量值传递与溯源1.1.1 集团公司建立三级量传体系,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计量中心(以下简称计量中心)建立第一级、第二级量传体系、发电厂建立第三级量传体系。各级计量标准实行统一量值溯源,保证公司系统三级量值传递体系的完整、统一。1.1.2 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由计量中心负责建立,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1.1.3 发电厂计量标准应经计量中心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1.1.4 计量标准器具应按照溯源关系,定期送上一级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校准。未经检定、校准或未按周期检定、校准,或经检定或校准确认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禁止使用。1.1.5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1.1.6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或企业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1.1.7 对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1.1.8 发电厂外送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应负责计量器具的运送和取回,并充分做好计量器具防振、防雨等安全措施。1.1.9 发电厂检定或校准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时,允许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技术规范中的检定和校准时间间隔、项目和测量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1.1.10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规程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1.1.11 校准首选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如果没有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使用公开发布的,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依据计量检定规程中的相关部分,或选择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最新公布的方法,或有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还可以使用自编的校准方法文件,自编的校准方法文件应依据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进行编写,经确认后使用。1.2 计量标准1.2.1 发电厂应建立热工、电测计量标准(项目见附录A),用于压力、温度、转速、电测量等非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1.2.2 发电厂应结合生产实际需求建立其他计量标准,用于其他非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1.2.3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 经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确认符合等级要求;b)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c)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d)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1.2.4 发电厂应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地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其计量特性应当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1.2.5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1.2.5.1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应当用计量标准能够测量出的一组量值来表示,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1.2.5.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按照本专业规定或约定俗成进行表述。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1.2.5.3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用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的变化量表示。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可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已建计量标准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稳定性考核,并通过历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数据比较,以证明其计量特性的持续稳定。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95或U,k2)。当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有规定时,则可以依据其规定判断稳定性是否合格。注: 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1.2.5.4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计量标准的灵敏度、分辨力,鉴别阈、漂移、死区及响应特性等计量特性应当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1.2.6 发电厂应为每项计量标准建立一个文件集,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件的保存地点、方式和保存期限,并确保所有文件完整、真实、正确和有效。文件集应当包含以下文件:a)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b)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c)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d)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e)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f)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g)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h)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i) 计量标准履历书j)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k)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l) 计量标准操作程序m)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适用说明书(如果适用)n)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o)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p) 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q) 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r)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如: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计量比对报告、研制或改造计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或验收资料等。1.2.7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2.7.1 总体要求新建计量标准,应当撰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完整、正确;已建计量标准,如果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引起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发生变化时,应当修订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发电厂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应当准确描述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结论及附加说明等内容。1.2.7.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以及检定或校准机构等栏目信息应当填写完整、正确。1.2.7.3 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及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等主要技术指标以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当填写完整、正确。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给出对应于每种参数的主要技术指标。1.2.7.4 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根据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正确画出所建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计量器具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1.2.7.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将得到的重复性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已建计量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当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要求。1.2.7.6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时,评定步骤、方法应当正确,评定结果应当合理。必要时,可以形成独立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1.2.7.7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时,验证的方法应当正确,验证结果应当符合要求。1.2.8 发电厂应针对每一项计量标准制定期间核查的方案,并作为技术文件经审核批准后使用,按受控文件管理。应制定期间核查计划,认真执行,并记录期间核查实施情况及核查结果。1.3 实验室环境条件及设施1.3.1 发电厂应按照DL/T5004的相关要求设置实验室。实验室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洁净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及供电等应满足开展检定、校准所依据规程、规范的要求。1.3.2 发电厂应当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设施,并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1.3.3 发电厂应当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监控设备,对温度、湿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1.4 人员1.4.1 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政策、法规、制度和国家对电力行业的特殊要求,以及集团公司颁发的相关制度,掌握计量技术规程和计量测试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检定和测试水平,定期接受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1.4.2 发电厂应设置计量技术管理专业工程师,统一归口全厂计量工作。1.4.3 发电厂建立的计量标准应设专人负责,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对计量标准的建立、使用、维护、溯源和文件集的更新等负责。1.4.4 发电厂计量检定人员的配备应满足生产实际需求,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计量中心考核合格后取得集团公司计量检定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计量检定活动。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1.4.5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员应当向计量中心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注销其计量检定员证。1.4.6 发电厂应建立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职称、教育水平、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等记录。1.5 工作计量器具1.5.1 计量器具管理1.5.1.1 发电厂应对计量器具的配备、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和报废处理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和在用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1.5.1.2 发电厂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各项监控规程的要求。1.5.1.3 发电厂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台账中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编号、检定周期或校准间隔、检定或校准状态等信息。1.5.1.4 发电厂应建立完整的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a)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b)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书;c)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d) 计量器具维护记录;e)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1.5.1.5 发电厂应制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1.5.2 计量器具使用1.5.2.1 在用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应在计量器具上贴上反映检定、校准状态的状态标识。状态标识应贴在显著位置,其内容包含检定、校准的日期及有效期,还可根据需要包含检定或校准机构名称、检定或校准实施人员签名等信息。当前的检定或校准状态标识应覆盖上一次检定或校准状态标识。1.5.2.2 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计量器具有效的使用说明书(包括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检定或校准证书等资料应保存完好并便于取用。1.5.2.3 计量器具应在受控或已知满足需要的环境中使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有效。1.5.2.4 对影响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裝置及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其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1.5.2.5 在用计量器具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可能使其与预期用途相悖、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或校准间隔、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做出明显的标签或标志,排除不符合原因,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1.5.2.6 应保存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在调整或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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