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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采购框架协议 买方名称: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卖方名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度采购框架协议买方 名称: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西漳北段299号卖方 名称: 地址: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买方),通过比选确定 (以下简称卖方)为买方 项目采购协议供应商。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采购框架协议。1.协议标的1.1 协议生效后,买方同意采购,卖方同意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货物及有关服务。1.2 本协议为框架协议,除另有约定外均按照本协议内容执行,买方所需的具体货物清单与单价以买方订单或附件约定为准,具体货物的数量均为预测数据,卖方若因此产生的备货库存或者呆滞情况,与买方无关。1.3 卖方向买方同时提供所供货物的以下服务:培训、安装、测试验收、质保期服务、质保期后服务等(如涉及)。1.4 供货范围应完全满足协议条款的全部规定和要求。1.5 在买方依照协议规定履行其协议义务的条件下,卖方应依照协议规定而履行其协议义务。1.6 对卖方所能供应货物,买方亦有权在其他供应商中进行比较采购。2.协议价格2.1货物单价清单中的各项单价是协议货物在协议规定的地点交货并且卖方完全正确履行其协议义务的价格,已包括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生产、检验、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图片的提供)、售后服务、人员培训、人员劳务、质保期服务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2.2 卖方必须按照货物单价清单的价格向买方提供规定货物,卖方不得擅自更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等。2.3 在协议范围内,实际供货单价不得高于货物清单中的单价,同时卖方有义务根据市场行情降低单价,并接受买方的监督。卖方承诺向买方提供最优惠的具有竞争性的最低价格,在同一时期及相似的供货量情况下,如果卖方以更低的价格供应其他买方时,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更低的价格最终结算。3.付款3.1 付款方式:按照双方协议执行过程中另行签订的合同为准3.2 卖方以合同为单位单独开具发票,发票上产品描述需要与订货单产品描述一致,如有变化,请另附说明,该说明须买方签字确认。3.3 银行所发生的费用,在买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由卖方负担。3.4 发票开票信息:以协议下买卖合同信息为准。3.5 付款时间:买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卖方开具金额为当批货物总价百分之一百(100%)的人民币17%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买方收到发票后45天内付款,对于采购量较大的,卖方应给予更长的信用期限。 3.6本协议生效后卖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预支付买方_元作为保证金,协议期满,如卖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买方全额无息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保证金,卖方须开具相应金额收据给买方,如卖方2014年已预支付买方_金额作为保证金,故此金额将无息作为2015年度协议的保证金,保证金转账账户信息为保证金转账账户信息为:买方公司名称: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买方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 账号:29010188000103233卖方公司名称: 卖方开户行: 账号: 4.合同与交货4.1 买卖双方根据本协议,执行每笔交易的合同须加盖买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本协议为年度框架协议,送货批次预计每月一次,具体按照合同另行约定。4.2 卖方在收到买方加盖买方合同章的合同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逢节假日顺延),邮件回传加盖卖方公章(或合同章)的合同扫描件予以确认,合同生效;十个工作日内(逢节假日顺延)递交卖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原件,卖方须按照生效合同全面履行。4.3 买卖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经正式确定的合同的各项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价格、产品数量、产品交货期、产品交货地点、付款期限、所有合同附带说明或者条款等。4.4 卖方根据合同内容,提前一天将供货内容通知买方,由买方确定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4.5 卖方交货时间为工作日期间上午09:30至下午4:30,每月25日至月底为封库期,原则上不办理入库手续。4.6 卖方在交货时,须提供送货单、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承诺书、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合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如原产地证明,进口报关证明等凭证。送货单上须明确注明合同号、买方物资编码、物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位等基础信息。4.7卖方必须满足经双方确认的生效合同中交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除非买方要求,卖方交货时间提前或推迟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视为逾期交货。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卖方应立即将修改后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在买方提出的要求后24小时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买方,买方将有权选择是否需要卖方继续履行本协议。4.8当买方要求卖方提前交货时,卖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交货要求,若确实无法满足,应在收到买方提出的要求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告知最早的交货时间和数量。4.9 卖方为满足买方需求,有义务根据买方的需求计划预测,保持适量的安全库存,满足买方的需求计划。4.10 如买方因紧急需求需要卖方提前交货或临时下合同时,卖方必须全力满足交货要求。4.11 除买方允许外,交货时必须有卖方人员在场,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因此造成的逾期交货,买方将按逾期交货处理。4.12 卖方负责将到货物资装卸到买方现场人员指定的货位。4.13 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装卸相关设备器具劳务等一切工作。5.包装与运输5.1 卖方应按照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如果合同内没有约定,则应按照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5.2 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材料应具备适应运输和多次搬运和装卸,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丢失等情况出现,包装应足以承受多次转运和装卸。并应根据货物特点及需要,采取防潮、防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运至买方指定地址。5.3 卖方要求唛头标示清晰,方便买卖双方核实和清点。如由于卖方装运时所有的保护措施不足或不妥,致使货物生锈、受潮、破损、浸泡、压皱等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坏由卖方负责。导致货物损坏的,卖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并自行承担运费。若卖方无法按时补齐,卖方应按损坏货物总价的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4 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应该负责返修和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费用。买方有权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而要求赔偿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5.5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不同送货地点分开打包送货,卖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费用要求。6. 收货与验收 6.1 交货准确:卖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是100%准确,不允许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不一。6.2 到货检查(对到货货物按箱件记录检查):由买方质检员负责货物数量的清点并在送货清上签字确认,但该确认仅是对数量上的确认,不代表货物质量验收合格。买方将后续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办理组织质量验收。6.3 卖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买方要求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或者出厂合格证明或者第三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文件、相关技术性能参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否则买方可拒收、拒验。6.4 买方可采取抽样送检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有检验不合格,此次检验费由卖方全额支付。抽样合格后未抽样的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情况卖方仍应承担全部的风险和责任。6.5 当货物送交至买方指定地点由买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买方负责,但卖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卖方负责。6.6 物资到货后,验收不合格品,卖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取走,逾期未取走,货物的一切损失买方概不负责。6.7 不合格产品处理: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而是表明产品由买方开始对其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在此阶段发现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买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及时处理不合格品,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因不合格原因造成买方停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连带损失由卖方负责。买方将保留向卖方进行追偿和索赔的权利。6.8 卖方应无条件配合买方组织的验收工作。6.9 买方按照双方已经确认的相关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卖方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替换不合格货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6.10 卖方按买方要求提供货物,如买方发现并不适合实际使用要求,在保持货物完好30天内,卖方给予无条件退货或换货。7. 质量及售后7.1 卖方所供物品,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买方如有特殊要求,还须符合买方提出的质量要求或图纸设计。卖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符合质量标准,并有产品的质量证明书。7.2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协议项下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不会因为任何潜在缺陷发生安全事故。若由于货物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的所有买方损失应由卖方赔偿。7.3 卖方为完成协议规定的义务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7.4 质保期:对于买方订购的每批货物,卖方提供的该批货物的品质保证期应不低于生产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期,质保期的起始时间从该批物品买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7.5 在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卖方应对之承担责任。除非该缺陷或损坏是买方人员不正常操作引起的。7.6 若货物在质保期内需要更换或更新,从双方认可的修复完成日开始,质保期按修复验收后重新算起。7.7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该货物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等,并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发现卖方提供了假冒伪劣产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和没收保证金,且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卖方承担。7.8 若卖方提供进口货物,须提供合法的进口手续和商检证明。7.9 如买方要求在供货前提供样品,卖方应无条件提供,并按买方确定的样品供货。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特定条款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最高标准;质保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卖方承诺最高标准执行。8.知识产权8.1 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第三人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向买方说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名称等权利状况,相应知识产权使用费由卖方负责支付。8.2 在卖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需增加使用第三人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卖方应取得买方同意,所使用知识产权应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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