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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40.99P 34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33/T 21592018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Use of regulations for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Shelters and resettlement places2018 - 11 - 07 发布2018 - 12 - 07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21592018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选址要求25建设要求25.1 基本要求25.2建设规模35.3功能设置35.4 设施配置36管理要求46.1 基本要求46.2启用管理46.3 标志管理5附录A (规范性附录)避灾安置场所LOGO及城乡避灾安置场所标志示意图6附录B (规范性附录)避灾安置点指示牌示意图8参考文献10IDB33/T 2159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救灾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瑾、陶澄滨、陈蕴韵、曲太东、袁青、邵琦、陈璋、张欢、梁益平、方恒、周广喆、徐骋、陈星。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IDB33/T 21592018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避灾安置场所的术语和定义、选址要求、建设要求和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含新造、新挂牌)、改建(含改造、扩建)的避灾安置场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2173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3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DB33/ 1066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DB33/T 2158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避灾安置场所由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为受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无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3.2避灾安置人员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要临时安置的避灾人员。3.3自然灾害1DB33/T 21592018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3.4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选址要求4.1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覆盖区域内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数量、空间分布和公共设施状况,合理布局,确保选址安全。4.2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且交通便利、转移便捷,避开下列地段、建筑物和线路:一一不稳定斜坡或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江堤、海塘或溪滩边、旧有河道或山口、谷口;一一工矿排污污染源、病源、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等的下风、下游或下坡;一一危险品或易燃易爆仓库;高压输电、输油或输气线路。4.3避灾安置场所应避开自然灾害高发地带,选址要求如下:一一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不应选择建造在风口地带的建筑,所选建筑宜与周围房屋集中成片;一一避灾安置场所应选择建在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的建筑,不得选择设置在危险地段的建筑;一一蓄滞洪区以及洪水威胁的地段,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最高洪水位的影响,选择地势高的平坦区域,且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5建设要求5.1基本要求5.1.1避灾安置场所的抗震设防应符合GB 18306、GB 50011和GB 50223的相关要求。5.1.2避灾安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GB 50016相关要求。5.1.3地震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应参照GB 21734。5.1.4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屋盖应采取措施与相邻构件可靠连接,屋顶不应设置天窗。5.1.5避灾安置场所可以新建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建设,可利用以下公共资源:一一县(市、区)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一一乡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进行建设;一一村(社区)级避灾安置点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文化大礼2DB33/T 21592018堂、党群服务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5.1.6选择己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时,使用单位应做好场所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必要时应进行加固。乡镇(街道)、村级避灾安置点建设应符合DB33/1066的要求。5.2建设规模5.2.1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5.2.2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根据自身级别见表1。表1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规模分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人)总建筑面积(m2)县(市、区)级彡200彡600乡镇(街道)级彡100彡300村(社区)级彡50彡1205.3功能设置5.3.1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5.3.2避灾安置场所宜分设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厨房间和卫生间(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宜设置医疗室。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见表2。表2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项目级别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室VVV管理用房男女休息室VVV特殊人员休息室VVO办公室VVV监控(保安)室VOO附属用房厨房VVO食堂OOO卫生间VVV注:“V”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5.4设施配置5.4.1避灾安置场所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要,场所本身应符合建筑、消防等部门的要求。5.4.2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供存放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DB33/T XXXX的要求。5.4.3避灾安置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水、照明和通讯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乡镇级以上避灾安置中心宜配置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备。各类设施配置见表3。3DB33/T 21592018表3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项目级别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物资储备设施VVV供水设施VVV照明设施VVV通讯设施VVO温度调节设施VVV消防设施VVV环卫设施VVV广播(指挥)系统VOO临时供电设施VOO医疗急救设施VOO淋浴设施VVV视频监控VVO注:“V”表示应具备该设施;表示可具备该设施。6管理要求6.1基本要求6.1.1避灾安置场所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负责管理,产权单位协助配合日常维护管理。6.1.2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应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县(市、区)级政府可确定临时避灾安置场所,产生的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6.1.3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单位应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更新、补充。6.1.4避灾安置场所的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并予以记录。6.1.5避灾安置场所内应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运行管理制度,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6.1.6避灾安置场所应严格进行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医治或转送受伤、患病人员,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6.2启用管理6.2.1启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用避灾安置场所: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一一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时;一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时;4DB33/T 21592018其他条件需要启用时。6.2.2启用方式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避灾安置场所应急启用,并统一指挥管理。民政、公安、交通、卫生、教育、建设等部门各负其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避灾群众的转移安置。注:在特别紧急情况下,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6.2.3服务保障6.2.3. 1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避灾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对避灾安置人员进行登记,做好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发放、登记,安排好群众的基本生活,安抚受灾群众情绪,掌握避灾群众的动态,维护好避灾安置场所秩序。6.2.3. 2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向转移安置群众提供的第一餐可为方便食品,之后避灾安置场所应自行选择方法制作热食,购买热食并提供。6.2.4 响应终止6.2.4. 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撤离回迁指令后,管理服务人员应组织避灾人员有序撤离。6.2.4.2避灾人员撤离后,管理服务人员应及时对避灾安置场所物品、设施进行整理和补充。6.3标志管理6.3.1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应明显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中心”、“避灾安置点”标识牌(见附录A),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6.3.2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全省统一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村(社区)避灾安置点”指示牌(见附录B)注:若该避灾安置场所为多个村(社区)提供服务保障,应在其建筑外墙、多个路口或路边建筑上设置引导路标,其标识牌、指示牌应表述为“XX村(社区)、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6.3.3避灾安置场所各功能分区和人员疏导的标识牌、安全警示标志齐备明晰,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在启用时及时将标识牌设置在相应位置。5DB33/T 21592018AA附录A(规范性附录)避灾安置场所LOGO及城乡避灾安置场所标志示意图浙江咨避灾安置场所LOGO示意图避灾场所Emergency Shelter颜色:參力C100为C100、Y100參为M50、Y100图A.1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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