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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山市伟烨昌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中山市伟烨昌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玉平联系人杨玉平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东海西路 38 号厂房 E 幢首层之二 联系电话18038663782传真/邮政编号528425 建设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东海西路 38 号厂房 E 幢首层之二 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 新建技改 变更扩建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2912 橡胶板、管、带 制造 用地面积 (平方米) 1300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00 总投资 (万元) 100 其中环保投 资(万元) 20 其中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20% 评价经费 (万元) 0.8投产日期2019 年 12 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一、环评类别判定说明环评类别判定说明 中山市伟烨昌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东海西路 38 号厂房 E 幢 首层之二;项目用地面积为 13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1300 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加 工、销售:绝缘材料、玻纤管、硅树脂、硅橡胶、热缩套管、铁氟龙套管、高温电线、 硅胶门边、硅胶管;主要产品及年产量:高温套管,600 万米;内胶外纤管,600 万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部令第 44 号,2017 年 9 月 1 日施行) 、 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中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本项目属于“十八、橡 胶和塑料制品业-46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其他,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受中山市伟烨昌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承担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并深入进行现场踏勘后,依 2 据国家、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在建设单位大力支持下,完成了本报告表的编制 工作,上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1、项目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建设项目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绝缘材料、玻纤管、硅树脂、硅橡胶、热缩 套管、铁氟龙套管、高温电线、硅胶门边、硅胶管;主要产品及年产量:高温套管,600 万米;内胶外纤管,600 万米;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2013 年修 正版)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中 府2013110 号) ,本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 产品不属于淘汰类;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8 版)中禁止的项目;本 项目符合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 (2018 版)的要求。因此,该项目是符合产业政 策的。 2、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 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0303号) , 本项目所在区域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不属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 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根据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中环201887) ,项目所在区域为声环境 3 类区。 根据中山市水功能区划 (中府200896 号)的功能区划分,中心排河属于 水环境功能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的类标准。 因此,符合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 年) 。 3、准入要求符性分析、准入要求符性分析 对照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的 通知 (中环规字20173 号) ,根据准入要求,除船舶制造项目、共性工厂外,原则上 不再审批(或备案)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的高 VOCs 产排项 目。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 辅材料,全面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 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 涂料)、大豆油墨、水性胶粘剂等绿色产品。 本项目不在中山市主城区,本项目不使用高 VOC 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 材料。项目治理效率满足 90%;因此,符合中山市的准入条件。 对照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 (中环2015109 号) , 3 定点基地(集聚区)外禁止建设、专业电镀、专业金属表面处理(铝及铝合金的阳极氧 化、铝的表面铬酸盐转化、锌的铬酸盐钝化、酸洗、磷化、喷漆、喷涂等,下同)项目。 印染、洗水、化工、危险化学品仓储、线路板、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污染行业需按本 细则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本项目不属于需要进入园区建设的项目。 4、选址可行性分析、选址可行性分析 项目选址于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东海西路 38 号厂房 E 幢首层之二。根据中山市规 划一张图,项目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规划图 1;由此可见,本项目 符合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东凤镇总体规划,且周边交通发达,区域条件优越。 此外,项目所在地没有占用基本农业用地和林地,符合中山市市城市建设和环境功 能区规划的要求,且具有水、电等供应有保障,交通便利等条件。项目周围没有风景名 胜区、生态脆弱带等。项根据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可知,项目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 声、固体废物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关措施处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故项目选址符合区 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本项目的选址是合理的。 图图 1 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项目所在地用地用地规划图规划图 三、三、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修订,2018 年 1 月 1 日 项目所在地 4 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2018 年 10 月 26 日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 11 月 7 日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 (7)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改本);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本);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年版);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 6 月 29 日); (11) 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部分内容的决定 (部 令第 1 号,2018 年 4 月 28 日); (12)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 (13)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 气【2017】121 号); (14)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等 3 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 (15) 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 (环 发【2015】178 号); 2、地方法规、政策及规划文件地方法规、政策及规划文件 (1)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8 年 11 月 29 日修订) ; (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粤环 201651 号) ; (3) 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 的意见的通知 (粤环【2012】18) ; (4) 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 (粤环 发【2018】6 号) ; (5) 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 修编)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15 年) ; (6) 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中府函【2016】236 号) ; 5 (7)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中环 201887 号) ; (8) 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中府【2008】96 号) ; (9) 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指导意见 (中环201534 号) ; (10)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 的通知 (中环规字【2017】3 号) ; (11) 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 (中环2015109 号) 3、技术规范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四、环境要素的评价等级判定及评价范围四、环境要素的评价等级判定及评价范围 1、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2.3-2018)要求,地表水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等级按照影响类型、 排放方式、 排放量或影响情况、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 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 本项目位于东凤镇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东凤镇污水处理厂处 理达标后最终排入中心排河,根据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纳污河道中心排河执 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标准。本项目不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2.3-2018)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分级判据,确定本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B,可不考虑评价时期, 评价范围应满足依托可行性要求。 2、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2.1、大气导则中相关规定、大气导则中相关规定 1)评价等级判断确定依据)评价等级判断确定依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的规定,大气环境评价工作 分级根据项目污染物初步调查结果,分别计算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大空气质量浓度占标 率 Pi(第i 个污染物,简称“最大浓度占标率”) , 及第i 个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 6 标准值的 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 D10%。 其 中Pi定义见下公式: 式中:Pi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 1h 地面空气质量浓度,g/m3; C0i第 i 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g/m3。 一般选用 GB309 中 1h 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如项目位于一类环境空气功 能区,应选择相应的一级浓度限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确定的各评价因 子 1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对仅有 8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者年平 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 2 倍、3 倍、6 倍折算为 1h 平均浓度限值。 大气评价工作等级按下表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 Pi 按下述公式计算,如果污染物数 i 大于 1,取 P 值中最大者 P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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