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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第三条 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第二章 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第六条 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第三章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 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 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第九条 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 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七) 其他情况。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第十一条 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第十三条 谈话时应填写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对谈话对象做出的提醒和该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谈话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有需要由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写出由其本人签字的说明材料。谈话记录和说明材料经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上一级纪委书记审阅后,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第二节 任职廉政谈话第十四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任职或调动岗位的领导人员进行的,以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为目的、以廉洁从政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的谈话。第十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二)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三)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五)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六)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第十六条 任职廉政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参加,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第十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第十八条 开展任职廉政谈话,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第三节 提醒谈话第二十条 提醒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人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教育提醒。上述苗头性问题,如反映来源为群众信访举报,应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邮银党字200961号)相关程序要求,对谈话对象直接实施信访谈话。第二十一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三)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希望和要求。第二十二条 根据党委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第二十三条 提醒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具体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照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见附件2)格式,在谈话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其他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第四节 诫勉谈话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警示诫勉。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未贯彻落实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做到公正民主,独断专行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三)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在人员招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规定或以权谋私;(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讲排场、比阔气、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挥霍公款行为;(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良后果;(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表态;(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四)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填写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件3),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九条 审批同意诫勉谈话的,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第三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诫勉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第三十一条 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第三十二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同级行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第五节 履职谈话第三十四条 履职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为纠正高管人员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增强银行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清正廉洁的管理体系,针对影响银行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对各级行相关领导人员和所辖单位(部门)履行职责、职能情况而进行的谈话。第三十五条 履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对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政策及本行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熟悉情况;执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对内外部稽核反映的合规经营问题进行整改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及案件处理情况等。(二)廉洁从业情况。高管人员及分管员工是否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认真学习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或机构的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三)风险防控情况。包括是否根据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参与建立本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结合实际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是否熟悉本行的整体内控状况,知晓本行和分管部门或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具有解决这类问题的思路和安排等。(四)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高管人员分管部门或机构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分管部门或机构建立风险制度情况;对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落实和执行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履职谈话,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履职谈话。第三十七条 履职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第三十八条 履职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三十九条 履职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第四章 廉政谈话的要求第四十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第三十九条 谈话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谈话人参加,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第四十条 谈话对象接受组织提醒或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要将廉政谈话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向所在行党委反馈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同时向同级行党委和上一级行纪委报告。第四十二条 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对象所谈的问题有意泄露和扩散,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廉政谈话应予以回避的,谈话人应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第四十四条 每年12月10日前,各级行要将本级行进行廉政谈话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分行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至总行纪委、监察部。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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