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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管业务的现状和变化关于车管业务的现状和变化 车管所的基本业务车管所的基本业务 目前驾驶证的基本业务有:目前驾驶证的基本业务有: 一、一、 换证、补证业务换证、补证业务 一笔业务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子一笔业务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子 项。项。 (一)、期满换证业务。系统会自动判断并选择该(一)、期满换证业务。系统会自动判断并选择该 驾驶证是否相应办理期满换证业务。驾驶证是否相应办理期满换证业务。 (二)、达到规定年龄换证。(二)、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三)、自愿降低准驾车型。(三)、自愿降低准驾车型。 (四)、驾驶人身份信息变更(四)、驾驶人身份信息变更 (五)、遗失和损毁(五)、遗失和损毁 二、注销驾驶证业务(受理群众申请部分)二、注销驾驶证业务(受理群众申请部分) 三、军警换证三、军警换证 四、境外驾驶证换证和临时驾驶许可四、境外驾驶证换证和临时驾驶许可 五、外地驾驶证转入业务五、外地驾驶证转入业务 六、提交年度体检证明六、提交年度体检证明 七、满分学习和异地满分学习七、满分学习和异地满分学习 八、驾证恢复业务八、驾证恢复业务 目前行驶证的基本业务:目前行驶证的基本业务: 一、一、新车注册登记新车注册登记 二、二、变更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 三、三、变更发动机变更发动机 四、四、变更车身或者车架变更车身或者车架 五、五、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 六、六、变更登记(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七、七、变更共同所有人变更共同所有人 八、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八、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 式)式) 九、变更登记(重新打刻原发动机号、车架号)九、变更登记(重新打刻原发动机号、车架号) 十、转移登记(辖区内转移)十、转移登记(辖区内转移) 十一、转移登记(辖区外转移)十一、转移登记(辖区外转移) 十二、转移登记(转入)十二、转移登记(转入) 十三、抵押登记(质押备案)十三、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十四、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十四、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十五、注销登记十五、注销登记 十六、补领(首次申领)登记证书十六、补领(首次申领)登记证书 十七、换领登记证书十七、换领登记证书 十八、补(换)领号牌十八、补(换)领号牌 十九、补(换)领行驶证十九、补(换)领行驶证 二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二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昆山车管所办证大厅的业务流程昆山车管所办证大厅的业务流程 :驾驶证补换证的流程驾驶证补换证的流程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变更登记 、补换行驶证流程图、补换行驶证流程图 机动车抵押和解除抵押登记流程图机动车抵押和解除抵押登记流程图 恢复驾驶证流图恢复驾驶证流图 外地驾驶证转入流程图外地驾驶证转入流程图 车管业务延伸至中队、进社区车管业务延伸至中队、进社区 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提高上牌率、年检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提高上牌率、年检 年审率,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便民年审率,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便民 服务工作要求,拟将部分车管业务权限延服务工作要求,拟将部分车管业务权限延 伸至中队办理,部分简单业务直接在社区伸至中队办理,部分简单业务直接在社区 办理。办理。 根据前期调研、协调,准备在锦溪中队、根据前期调研、协调,准备在锦溪中队、 淀山湖中队、城北泾河社区为试点,再在淀山湖中队、城北泾河社区为试点,再在 全市逐步推广。全市逐步推广。 一、驾驶证业务一、驾驶证业务 1.1.摩托车注册登记(社区因条件限制,暂不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社区因条件限制,暂不办理 ) 2.2.机动车补牌补证(补机动车登记证书除外)机动车补牌补证(补机动车登记证书除外) 3.3.机动车变更登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机动车变更登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 号除外)号除外) 4.4.摩托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5.5.补领检验合格标志补领检验合格标志 二、驾驶证业务二、驾驶证业务 1.1.摩托车驾驶证初、增学(社区因条件限制,暂摩托车驾驶证初、增学(社区因条件限制,暂 不受理)不受理) 2.2.驾驶证补证换证驾驶证补证换证 3.3.驾驶证注销驾驶证注销 4.4.驾驶人信息变更驾驶人信息变更 5.5.驾驶证的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需参加学驾驶证的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需参加学 习的除外)习的除外) 6.6.补打体检回执补打体检回执 关于公安部出台的新规关于公安部出台的新规 公安部公安部123123号令(驾驶证的新规)号令(驾驶证的新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12分: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 定人数定人数2020以上的;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 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 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 证的;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 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 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 规定时速规定时速20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50以上,以及以上,以及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50%以上的;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 车辆超过车辆超过4 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20分钟的;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公安部公安部124124号令(机动车登记的新规)号令(机动车登记的新规)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 617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 全,公安部决定对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作如下修 改:改: 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专用校车办 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 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 用许可,应当按照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向县级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 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 验机动车。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 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 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 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 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 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校车 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 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 车标牌。车标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 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 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 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 类型和核载人数。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 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 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 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 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 可有效期。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 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 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 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标志。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 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 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 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 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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