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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推进两纲全面达标情况报告(2009年9月) 民政部在推进2001-201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全面达标工作进程中所做的工作及相关情况如下:一、在建立社会救助体系中注意保障妇女儿童的社会保障权利,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较好地保障了城乡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家庭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同时,鉴于社会救助制度的无偿性和无差别性,城乡贫困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具有同等的受助权利,获得同等的救助。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还通过实施分类施保措施,对城乡低保对象中妇女儿童的救助水平给予适当提高。1.最低生活保障情况我国分别于1999年、2007年在城市和农村先后全面建立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来,低保制度日趋完善,操作管理日益规范,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不断提高。2002年底,城市低保实现应保尽保。目前,农村低保正在向应保尽保的目标迈进。近年来,民政部进一步提高低保救助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指导各地按照“重点突出、补助合理、体现差别、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推进分类施保。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分类施保制度。其中,20个省(区、市)出台了有关城市低保分类施保的政策。在农村低保方面,我部指导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分类分档救助措施。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331.71万人,全国平均低保标准221元,月人均补助162元。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4473万人,平均年低保标准为1148元,月人均补助60元。2.农村五保供养情况农村税费改革后,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2006年1月国务院修订公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这些都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体制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各地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体系。从2006年开始,民政部投入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启动为期5年的“农村五保服务机构建设霞光计划”,在乡镇建设敬老院,提高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的集中供养率和生活质量。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共有农村五保对象551.1万人,年人均集中供养标准2442元,分散供养标准1730元。3.医疗救助情况自2006年、2008年分别建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以来,民政部不断健全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救助模式,初步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2009年6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各地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时,及时将符合条件贫困家庭中的妇女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并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帮扶等途径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截至2009年一季度,全国城市医疗救助113万人次,另资助553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国农村直接救助162万人次,另资助2693万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扩大和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和水平。1.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规章,为扩大妇女参与提供坚实的制度保证。1998年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2005年下半年,民政部积极推动和呼吁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妇女名额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等规定。2008年2月召开了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分析会,对2005年至2007年包括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在内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形成了推动这项工作的指导性意见。2008年,民政部和全国妇联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对扩大基层妇女民主参与,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比例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实的规定。2.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为扩大妇女参与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推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民政部和全国妇联于2004年组织编写了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实用手册。此外,通过制作多种宣传画、举办女“村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能力,提高男性干部对性别平等的认识。我们还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女“村官”代表的先进事迹,为扩大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3.开展政策创新项目,探索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经验和途径。从2003年起,民政部在天津市塘沽区等地实施了“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政策创新示范项目”,开展了以出台有利于妇女当选的政策为中心,辅之以宣传培训、能力建设、调查研究等各项活动,调动农村妇女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4强化工作手段,加强对女性参与状况的动态掌握。2007年6月,民政部在国家统计局的支持下,对民政统计报表中有关村民自治的指标设置进行了修改,重点强化了分性别统计,除保留“女村委会成员数”外,增加了“女村委会主任数”和“女村民代表数”等指标。2008年,民政部在开发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系统时,也将农村妇女参与状况单独列项、专门统计。从最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村委会成员中的妇女平均比例为17.62%。截至2008年底,全国居委会成员总数为42.2万,女性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为49.76。三、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妇女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1.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妇女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开展了大规模的培训,帮助婚姻登记员掌握新法律,同时在全国开展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2.积极配合计生、卫生等部门,开展婚前体检、优生优育等宣传教育活动。2004年以来,民政部多次以文件形式要求基层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计生、卫生等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举办婚前体检、优生优育等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政府投入、多方合作、资源共享的方式,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婚姻指导、优生优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书刊。”目前,有的地区接受婚前卫生指导、咨询的人数已达婚姻登记总人数的80%以上,参加免费婚检的人数也已达到50%以上,其中未参加婚检的多为再婚、复婚以及在单位刚参加过体检的当事人。3.开展婚姻文化建设,推进婚姻家庭和谐。一是推行结婚登记免费颁证制度;二是开展婚姻法律法规宣传;三是探索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社会工作岗位,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健康咨询、法律咨询、婚姻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4.推动满足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老年人养老福利服务需求。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5989亿,占总人口的12%,其中,约一半为老龄妇女。民政部通过完善政策、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大力支持机构养老,不断满足老年人养老福利服务需求。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四、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福利制度,切实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1.关注孤儿福利保障,推动儿童福利制度建设。2006年4月,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部门制定和落实好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及成年后就业、住房等9个方面的优惠政策,全面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意见是建国以来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制度安排,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9年2月和6月,民政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全国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最低养育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孤儿养育标准,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2.启动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从2006年起,依托“蓝天计划”资助地级以上大中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儿童福利机构。2007年,民政部进一步将“蓝天计划”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与国家发改委联合编制了“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截至2008年,规划共安排专项资助资金9.8亿元,资助了全国276个地级以上城市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3.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并建立长效机制。从2004年开始,民政部对全国儿童福利机构内残疾孤儿、弃婴实行了全覆盖的手术矫治和康复。截止到2007年底,共完成残疾孤儿手术41000例。从2008年开始建立“明天计划”长效机制,已完成手术3652例,并在全国设立了47个脑瘫儿童术后康复训练示范基地。4.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工作。一是逐步完善政策。2006年10月,制定了民政部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五年工作计划(2006-2010年)。2009年4月出台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二是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从2006年起,民政部开始投入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帮助艾滋病致孤儿童改善生活、教育条件,还重点资助艾滋病预防重点省建立各级救助安置指导中心。在部分省初步建立了由省、市、县分级负担、有稳定资金渠道的分类救助制度,形成了涵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纵向工作体系,较好地保障了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各项权益。三是形成了多种安置模式。包括鼓励亲属收养,积极推广家庭寄养,在社区建立家庭单元式儿童之家,在确有需要的地区改建或新建收养服务机构,对部分孤儿进行相对集中的安置等。5.启动实施“重生行动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2008年4月,民政部与李嘉诚基金会启动 “重生行动”。截止2009年3月底,已为6200多名符合条件的唇腭裂患者提供了手术及语训康复服务。6.发展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各地民政部门围绕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养育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各具特色的特殊教育工作。一是将特殊教育与早期教育、康复训练相结合。二是科学分类,开展个性化、多样化的特殊教育。三是将特教理念贯穿于机构养育工作。构建社区平台,促进残疾儿童社区康复特教工作的开展。目前,全国城市社区服务中心达到10489个,在中心开展的残疾人活动项目10087个。培育社会组织,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特殊教育。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福利、特殊教育等公益慈善领域中来,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特教领域的社会组织派驻专业社会工作者。7.大力开展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1)及时发现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目前,全国共有1351个救助管理站和152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003年8月以来,累计救助流浪未成年人58.85万人次。(2)积极保护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各地救助保护机构积极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等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特别是对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照顾。 2006年第四季度,民政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行动,解救了大量被操纵乞讨的未成年人。近年来,全国已经有五十多个城市的救助管理站开设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尝试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救助保护。(3)分类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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