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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公众气象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下达2015年广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677号)要求编制的。本标准属广东省地方标准,由广东省气象公共服务中心牵头,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参与编制,广东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102)归口。二、编制目的和意义编制本标准是为了建立公众为评价主体,兼顾地区之间不同服务需求和服务特色,适合本省公众气象服务质量评价的方法与指标,为各级气象部门开展公众气象服务质量评价提供依据。三、编制原则本标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全省统一、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服务特点;3、与时俱进、适度超前。四、编制过程1. 2016年3月,确定标准起草项目组成员,项目具体研究内容,项目工作计划、时间安排和任务分工。2. 2016年4月,主要编写成员对标准大纲进行专项研讨。3. 2016年5-8月,开展标准编制调研工作,通过查阅国内外导则、标准、文献,会议研讨等方式,形成标准编制思路,初步确定标准提纲。4. 2016年9月,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公众气象服务质量评价规范(讨论稿),并进行认真研究、修改。5. 2016年11月,草拟了公众气象服务质量评价规范初稿。6. 2016年12月,组织讨论会,重点讨论评价指标的制定,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初稿,形成公众气象服务质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稿。7. 2017年3月,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进一步凝练评价指标、评价方式等核心内容,形成公众气象服务质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稿。8. 2017年4-6月,就重要内容多次组织研究讨论和修改。9. 2017年7月,就标准术语定义、评价指标、统计方式等作进一步讨论,修改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10. 2017年8月,项目组经过讨论和修改,形成公众气象服务质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定稿。11. 2017年8月22日-9月15日,开展标准征求意见工作。标准编写组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面向省市县各级气象服务业务单位,全省21个地市的服务专家、业务骨干,气象标委会专家,以及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华南农业大学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征求意见。共收到57条意见和建议。12. 2017年9月16-10月27日,处理反馈意见,咨询相关专家,对标准进一步修改。13. 2017年10月30日,形成送审稿并送审。14. 2018年7月20日,标准审定。省质监局在广州组织召开标准审定会。来自广东省气象台、广东省气候中心、广东省气象标准化委员会、华南农业大学、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广州数鹏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对本标准进行审定,同意标准通过审定,并对标准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1)调整部分术语的表述与英文翻译;(2)补充相关的引用文件;(3)调整评价内容和评价原则的次序;(4)修改评价方式的表述;(5)修改评价指标内容的用语;(6)增加指标的分级说明和评分标准;(7)简化公式;(8)增加专家咨询和样本验证。15. 2018年8月9日,根据审定会专家意见修改后,召开专家会,邀请来自广东省气象台、广东省气候中心、广东省气象标准化委员会的专家进一步审定。修改意见包括:(1)进一步统一和精简用语;(2)修改指标内容、说明与指标等级表;(3)调整部分条文的次序。16. 2018年8月10-20日,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17. 2018年8月22-23日,开展样本验证。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方法,设置公众气象服务质量评价页面(见图1),在广东应急气象网首页放置(见图2),请网友对近期气象预报服务质量进行打分。共收到便利程度、实用程度和及时程度的样本各12个,得分情况:便利程度4.42分、实用程度4.33分、及时程度4.42分,气象预报服务评价及总体评分得分为:4.39分。经测试,评价流程顺畅,通过验证。图1 评价页面图2 在公众气象网站放置评价页面五、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表1 起草小组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主要工作高权恩广东省气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牵头庞子琴广东省气象公共服务中心文稿编写,方案设计王娟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参与研讨、文稿修改贾子冰广东省气象公共服务中心参与方案设计、文稿讨论胡葳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参与研讨黄美玲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参与研讨六、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1. 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以下情况:对当地影响较大的天气过程、公众密切关注时段、气象部门指定时段的气象服务质量评价”。这几种情况涵盖了公众气象服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 关于术语和定义参考气象服务分类术语、气象信息服务基础术语、公众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规范等标准的相关术语。术语明确了本标准所指的公众气象服务质量评价,是包含对天气实况、气象预报、气象预警的服务质量评价。3. 关于评价原则本标准第4章规定了评价原则,核心思路是针对公众气象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价,着重于“服务”而非“实况、预报、预警”。客观公正。及时高效。某一天气过程或阶段性的气象服务应及时开展评价。相对以往的一年评价一次,更有利于及时收集公众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不同阶段服务水平,以便及时改进服务;便于公众参与。评价方式方法应简便易行,降低公众参与的门槛,尽可能多的收集评价样本。4. 关于评价内容本标准第5章明确了评价内容,与术语“公众气象服务”相对应。并规定:开展评价时,组织评价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天气实况服务、气象预报服务和气象预警服务的其中一个或多个项目。5. 关于评价方式考虑到让公众更加便利、及时地参与到气象服务评价中,采用在线评价、线下调查方法。6. 关于评价方法1) 评价指标与分级气象服务涉及多种渠道,本标准没有对每一个渠道作出要求。一方面是各地的服务需求与服务特色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服务渠道变化较大。为了尽可能兼顾地区之间不同的服务特色,使得评价结果可比,在公众对气象服务的感知和体验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尽可能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前瞻性。通过指标内容进一步解释指标的含义。对应每一项评价内容分别设立“便利程度、实用程度和及时程度”三项评价指标,并按照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五个等级进行评价。三个指标含义为:便利程度。获取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公众气象服务是否方便。实用程度。公众气象服务内容是否易懂,是否包含相应的指引、提醒等。及时程度。公众气象服务信息更新是否快速高效。公众可选择评价其中一项或多项指标。2) 评分统计规定了单项指标评分、综合评分和总体评分的统计公式。7. 关于评价结果规定了评价报告的格式并给出参考。公众参与评价后,结果可向公众公开,规定了公开的内容并给出参考。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建议由广东省气象局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全省公众气象服务业务部门进行宣贯和应用。标准编制小组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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