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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110-1Z301210 其它相关法规1.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2.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3.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工http:/www.100ksw.com/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五类)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通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5.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三类)重大影响环境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内容7条轻度影响环境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7.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8.噪声防治相关规定何为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何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相关规定市区范围内施工可能产生噪声的,应在开工前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在城市市区http:/www.100ksw.com/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和特殊情况除外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措施9.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五项)编制节能计划政府编制节能考核评价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节能产业政策节能技术创新节能监督10.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节能责任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文件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1.建筑节能制度(三项)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发展节能产品制度12.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三类目录管理)材料分为三类(政府发布目录)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材料13.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四类主体)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义务规划部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此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期限)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http:/www.100ksw.com/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节能的材料由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应保证质量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提供节能信息14.既有建筑节能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公共建筑物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15.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范围公安部门确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将设计文件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取得施工条件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16.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使用前)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17.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6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安全法规里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法规里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法里规定)施工过程中,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18.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四大类)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19.档案移交的程序(两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http:/www.100ksw.com/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给建设单位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移交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参建单位的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才移交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2套,1套由建设单位保管,1套(原件)移交当地档案馆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内容(6点)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应责令改正,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20.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根据是否交纳土地出让金划分)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拍卖、招标、协议年限:40/50/70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可转让、出租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出让方(国土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低偿或无偿取得期限无土地拨划的范围可转让、出租或抵押,但收益优先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21.国有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征用土地,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法定标准给予补偿单位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经土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供地分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22.拆迁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申请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许可证载明事项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法律效力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3.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管理拆迁单位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委托拆迁的在拆迁委托合同订立15日内到管理部门备案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禁止事项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期限暂http:/www.100ksw.com/停期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也不得超过1年24.拆迁补偿与安置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等价交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拆迁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25.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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