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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处级干部考勤制度为了加强对全院处级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健全干部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院处级干部的考勤及请、销假手续统一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第二条 全院处级干部要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因病、因事、因公、因私不能坚守岗位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处级领导干部的出勤情况及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情况将纳入对部门及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第三条 处级干部外出三天以内的,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各院(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向学院分管领导口头请假;副职应向本单位负责人口头请假。第四条 处级干部外出三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须到党委组织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统一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处级干部请假条,并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各院(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请假,应由党委书记签字审批;副职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第五条 处级干部外出超过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的,在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书记汇报。第六条 处级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第七条 处级干部因出国、出境离校外出者,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向学院党委汇报,并提请党委会研究审批。出国、出境前须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第八条 处级干部经学院同意在外攻读学位、进修或短期培训者,须及时履行请销假制度,以便准确界定年度在岗时间。第九条 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第十条 处级干部应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按时返校,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者,可先电话续假后再补办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到校党委组织部和分管领导处销假。对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销假、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计算。并按照干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办理请销假手续者,可委托本单位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履行会议请假手续:(一)全院性的中层干部会议,正处级干部应向党委书记请假;副处级干部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并告知会议承办单位。(二)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处级干部应向分管校领导请假。第十二条 院系主任、副主任、专职书记应坚持坐班制度,院系领导班子应坚持例会制度。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的对全院处级干部的到岗情况及班子例会的召开情况进行抽查。一学期累计缺勤5次以上(含5次)者,将扣发相应岗位津贴,并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每学期末将本学期请假、到岗情况汇总后抄送院人事处。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6年5月20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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