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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一节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和依据一、会计监督的必要性(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新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各单位深入贯彻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的会计监督制度,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确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二)财政资金、会计行为、资金效益二、三位一体监督体系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141条:内部监督第一百四十一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146条:政府监督第一百四十六条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145条:社会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中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二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根据会计法等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二、会计监督的依据会计监督的依据实际上就是会计监督的标准,主要是以各类会计规范,作为约束、评价和指导会计工作的标准和依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本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本单位制定的预算、计划等。三、权利义务143条: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144条:义务第一百四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起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会计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建立、健全(一)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管理需要,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系统是为确认、汇总、分析、分类、记录和报告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并保持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受托责任而建立的各种会计记录手段、会计政策、会计核算程序、会计报告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的总称。所以很有必要对会计系统进行相关的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会计工作交接办法;会计岗位及人员的从业条件、任免、考核、奖惩办法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规定各项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把有关规定、要求等具体落实到每一会计工作岗位的制度。(二)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立适合本单位的授权批准制度授权审批控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单位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单位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根据上述规定,授权控制的范围通常包括:单位所有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能行使相应权力,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不经合法授权,任何人不能审批;有权授权的人则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授权。单位的所有业务不经授权不能执行。单位业务一经授权必须予以执行。授权按照其形式可分为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对非经常经济行为进行专门研究后作出的授权。与常规授权不同,特别授权的对象是某些例外的经济业务,只涉及特定的经济业务处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具体人员。规范规定:授权批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和审核人员;批准范围、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责任承担等。单位内部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主要包括: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三)单位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分离;业务经办与审核职务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分离;保管与会计记录分离;保管与稽核分离;出纳与会计职务分离;记录总账与记录日记账职务分离等。(四)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控制制度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用改进措施等。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五)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黑龙江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采购具体方式、招投标、招投标程序、采购环节监督和具体采购环节的法律责任等实施办法。(六)单位应当建立收入管理制度收入的分类及具体项目;收费管理制度。(七)单位应当建立支出管理制度支出的具体分类及界限;支出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八)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结余分配制度结余分配制度要以财政财务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基础,不能与之相抵触。主要内容包括:结余分配前的扣除项目;分配方法及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九)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用资金管理制度专用资金的种类;管理原则和办法;支出的审批程序;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十)单位应当建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基建项目计划和预算的制定;资金来源;审批程序;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基建支出审批制度。(十一)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经营业务、规模大小和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满足管理需要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的签署、传递、汇集程序及要求等。事业单位一般应制作或填制采购、保管、劳动工资、货币资金收支、债权债务、财产清查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格式和记录内容,应当由会计部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旦确定则应当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十二)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1.现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的使用范围;库存现金限额;现金管理办法等。2.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包括:银行开户管理、备案印章分管;支付结算审批制度;存款清查制度等。3.应收款项和长短期借款管理制度。包括:结算和催收制度(重点规范发生债权业务时应履行的程序、债权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审批领导应承担的责任和监督管理机制等);核销坏账审批程序等。4.存货管理制度。包括:存货的分类、计量、计价、储备定额、购买、验收、出库、领用、保管、清查、盘存、记录、报告等。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的风险论证、收益论证、报批手续、投资计价方法等。6.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计价方法、清查办法、保管、维修、转让、报废等。7.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包括: 无形资产的分类、标准、取得、计价、使用、评估、保密、转让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的安全完整,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这里所述的财产主要包括单位的货币资金、存货以及固定资产等。它们在单位资产总额中的比重较大,是单位进行经营活动的基础,因此单位应加强实物资产的保管控制,保证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应建立安全、科学的保管制度,限制接近控制制度,人员牵制控制制度应定期盘点、进行账实核对等。(十三)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清查的范围;清查的组织;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清查责任人员的奖惩办法等。清查制度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年终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年度中间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清查和重点清查。2.全面清查应当包括财产清查、核实债务和确认净资产;专项清查应当至少包括对货币资金、债权、库存材料、有价票据的清查,对金融借款、应付预收款项和应交税金的核实;重点抽查由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抽查对象。3.每次清查均应成立清查小组。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体负责单位清查的组织、协调工作。4.清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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