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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第三条 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第四条 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第五条 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第六条 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第七条 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3、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5、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6、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第八条 在审计程序展开的准备工作中,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条件和书面资料,包括:1、个人资料,主要应提供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2、单位资料;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第九条 实施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1、书面证据材料务必详尽,必要时甚至进行“外调”,并根据获得的材料,落实到具体的经济责任;2、口头证据要重视、要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万一得不到书面签证的情况下,要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字,以防止误听;第十条 审计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3、对未来事项不作预测结果的评价;4、评价使用的数据,应采用审计认定的数据;5、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如应考虑企业违规行为是否受到外来干扰,或是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6、分清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7、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责任;8、对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分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公司外部原因与公司内部原因、公司效益原因与社会贡献等关系;9、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10、重大事项必须揭示。第十一条 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单位)情况,并与离任者核实情况,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接、离任者意见: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意见,应视其要求决定是否追加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征求离任者意见,接离任者均可对事实与报告中查明事项不符之处以及报告意见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补充;2、报告初稿中如有“特殊性”问题,必须注意要在征求接任者、离任者意见以前,先向总裁或董事会汇报,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审计报告与接任者、离任者见面及内容表述的方式。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审计中心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和掌握的情况,在征求接离任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表,报集团总裁审定。第十三条 正式离任审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归档。第十四条 财务遗留问题的了结和工作交接:1、离任审计报告正式报出后,由审计中心根据报告中的“遗留问题财务清理情况”督促离任者了结,待财务问题理清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离任者与接任者双方进行工作交接;2、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交接情况,出具交接清单,由三方签名认可,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涉及财务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中心,并负责收集相关原始凭据,财务中心据此做帐;3、如在2个月内不能顺利或完全了结和交接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当事人书面报告其原因,报董事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并及时将书面处理意见反馈当事人,同时报财务中心及审计中心备案,待处理时做帐。第十五条 对各公司经理聘期届满后,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任期审计。如需进行,参照本办法执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 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 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 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 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 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五章 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有关部门的 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八章 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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