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页
第2页 / 共8页
第3页 / 共8页
第4页 / 共8页
第5页 / 共8页
第6页 / 共8页
第7页 / 共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港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京唐港灯塔(391245N/1190045E)为圆 心,18.5 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码头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下列船舶应按本章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 的中国籍船舶;(三)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船舶。第五条 VTS 区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船舶应通过VHF12 频 道向交管中心报告:(一)船舶应在进入 VTS 区域前 2 海里,用 VHF 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舶种类、船长、船宽、吃水、载货情况和航行意图等;(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 VHF 报告锚位和锚泊时间;(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包括以绞缆方式前后移动)、离泊、锚地离港或过驳作业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需至少提前 10 分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也应立即报告;(四)若上述航行计划、活动发生变更或锚泊位置发生变化,当事船舶应立即报告;(五)按规定应配备 VHF 的载客旅游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 10 分钟按相关规定报告航行范围和游览计划;(六)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等作业的船舶应提前10 分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七)船舶在 VTS 区域内 进行试航、测速、吊放救生艇演习、检修主机或其他对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时,除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向交管中心报告。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在 VTS 区域内的船舶应立即通过 VHF 或其他有效的通讯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二)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三)发现助航设施或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七条 船舶由引航员引领时,有关报告事项可由引航员执行。 第八条 引航员在引航开始和结束时,应及向交管中心报告时间、地点、船名、动态、引航员编号及交管中心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引航员因引领的船舶不适航、气象水文状况不良或本人的身体不适等原因,拟决定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和说明原因,并将对被引领船舶做出的安排报告交管中心。第十条 码头经营人应提前 12 小时将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移泊计划报告交管中心,交管中心将根据港口生产计划、航道、港池、泊位的设计能力以及通航环境等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组织船舶进出港。前款所述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码头经营人应至少提前 1 小时将变更计划报告交管中心。第十一条 在 VTS 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抛锚定点的位置、撤离时间等。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二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锚泊、停泊、移泊和从事其他作业时,除应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服从交管中心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未经交管中心同意,船舶不得进入航道航行、锚泊。第十四条 船舶在穿越航道前,必须向交管中心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穿越航道。第十五条 船舶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相应锚地内锚泊。海上油田安全作业区及作业船舶临时锚地为限制区域,船舶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第十六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并在工作频道守听。第十七条 船舶发生走锚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相关船舶应听从交管中心的统一指挥,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第十八条 当发现 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交管中心将发出违法警告,被警告船舶须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听候调查处理。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十九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信息服务。当船舶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及时报告交管中心。第二十条 为保障航行安全,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警告。第五章 通讯联系第二十一条 交管中心的 VHF 工作频道为 12 频道,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二十二条 VTS 区域内的船舶 应在 VHF12、16 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配备 AIS 设备的船舶,在 VTS 区域内应开启 AIS 设备。第二十三条 船舶 应严格遵守 VHF 通信秩序和有关规定,当其他船舶在与交管中心进行通讯联系时,应保持静默,严禁故意干扰 VHF 正常通讯。当有遇险及海难救助紧急通讯时,无关船舶必须保持静默并守听。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或影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交管中心。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根据唐山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实际情况,划定三个引航员登(离)轮点及相应水域如下:(一)一号登(离)轮点(390750N/1190550E);一号登(离)轮水域是以一号登(离)轮点为圆心,0.5 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船长 230 米或 5 万载重吨及以上或吃水超过 10米船舶引航员登(离)轮点;(二)二号登(离)轮点(391008N/1190350E);二号登(离)轮水域是以二号登(离)轮点为圆心,0.3 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为船长不足 230 米或 5 万载重吨以下或吃水不足10 米非危险品船舶引航员登(离)轮点;(三)三号登(离)轮点(390920N/1190250E);三号登(离)轮水域是以三号登(离)轮点为圆心,0.3 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为船长不足 230 米或 5 万载重吨以下或吃水不足10 米船舶及危险品船舶引航员登(离)轮点。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相应锚地为:散杂货船锚地、危险品船锚地、海上油田作业船舶临时锚地。散杂货船锚地为下述水域:以京唐灯塔(391245N/1190045E)为圆 心,以5海里至9.5海里为 半径划弧,与过灯塔两条方位线110和135所围成的海域,水深 14-18米。 危险品船锚地为下述水域:以京唐灯塔为圆心,以 5 海里至 6 海里为半径划弧,与过灯塔两条方位线 150 和 162 所围成的海域,水深 14-16 米。海上油田作业船舶临时锚地为下述四点连线所围成的海域:A、390143N/1191315E B、390243N/1191540EC、390045N/1191858E D、385945N/1191430E海上油田安全作业区为以下四点连线区域:A、390636N/1191036EB、390901N/1191348EC、390636N/1191524ED、390512N/1191048E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