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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宗教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宗教事务管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缺失。这些都制约着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安全。宗教管理的不完善,不仅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也使得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权益也频频遭受侵害。因此,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更新宗教管理理念,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宗教工作依法行政,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热点难点之一。一、分析宗教事务管理现状,排查重点难点问题我区是泉州市宗教工作重点县区之一,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在区域内均有众多信徒。现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即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三个宗教团体,正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共计164处,其中佛教场所89处,道教场所55处,基督教场所19处,天主教场所1处,另有民间信仰场所431处。在所有登记场所中现有教职人员共计175人,其中佛教134人(含清修女24人)、道教12人、天主教1人、基督教28人。建区以来,全区宗教领域基本稳定,四大宗教和睦团结,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一)教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信教动机具有盲目性。信教群众的人员构成呈现出老年人口多、女性人口多、身患疾病的教徒多、文盲半文盲人口多的“四多”特点。由于科学普及工作的欠缺,使教徒的信教动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功利性,造成正常的宗教活动与迷信活动时常混杂在一起。就是教职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基督教会有许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相关部门认定备案、政策、法律知识欠缺的“义工”,佛教方面还有大量闽南地区普遍存在的“清修女”,道教方面也存在教职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及思想觉悟偏低、宗教修养不高等普遍情况。 (二)宗教活动场所较为分散,不利于实行统一管理。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由此可见,登记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的必经程序,是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条件。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合法的登记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便不利于政府实施统一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目前尚有431处未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而一些纳入管理的登记场所也存在着地理位置偏远、面积狭小、信息闭塞或滞后、教职人员缺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上同样存在一定难度。(三)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跟不上形势要求。目前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文件。有些规定比较宽泛,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严谨和扯皮现象。同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存在人员少、经费少、力量薄弱等因素,导致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目前的管理仅限于宣传、协调、引导等,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乡镇宗教工作,虽建立了管理网络,明确统战委员兼任,但由于统战委员大多担负繁重的中心工作,无法将主要精力用于宗教管理。另一方面,我区宗教活动场所众多,部分场所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管理制度不尽完善、民主管理不规范、场所管理人员政策法律观念淡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能力差等,甚至因财务管理的混乱或管理人员的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个别宗教场所建设盲目扩大,接受可能带有功利性质的社会捐资,甚至在未经用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或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建设,造成毁坏山林、侵占土地、破坏文物等后果。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和滞后,不仅损害了宗教界的形象,影响了宗教内部的和睦与稳定,还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抓好宗教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宗教工作网络。(一)抓好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建立责任奖惩制度。宗教工作不仅要求干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教义教规等,也需要许多的工作方法和技巧,还需要敏锐的政治敏感性,更需要一颗热爱宗教工作的心。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对宗教干部各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而这些要求需要长时间的积累,要加大对基层宗教干部在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的学习培训力度,不断加强基层宗教干部的政治思想,提高宗教干部业务知识和综合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需要。宗教工作干部要明确管理职责,端正工作态度,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宗教领域的调查研究,掌握各教派的发展动态,积极进行理论思考和建言献策,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通过建立考核机制、完善监督措施、注重群众公认、绩效与待遇挂钩、实行责任追究等措施,促使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大胆管理、大胆创新、争创实绩,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抓好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培养爱国宗教人士。宗教教职人员在处理宗教事务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发挥着双重桥梁的作用。要切实做好教职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建立选拔、考核机制,大力加强爱国宗教人士和宗教后备人才的教育培养,提高教职人员的宗教素养和文化素质,把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股众、深受信教群众尊重的骨干力量推上领导岗位,帮助他们提高管理水平,始终保持我国宗教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要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不懈地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进行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教育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帮助和支持各宗教团体结合各自特点加强自身建设,保证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三)抓好宗教团体建设和管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引导宗教团体结合各宗教的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教风建设、教制建设、组织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化解矛盾纷争,服务中心大局,发挥积极作用;要处理好政府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变微观指导为宏观管理,引导宗教团体严格遵守宗教工作的方针、法规和政策,培育它们自我管理、自主开展工作的能力,推行“以团带点”的管理方式;要维护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它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宗教事业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和物质保障;要依法推进宗教团体的制度建设,推行规范化、民主化管理,建设和谐宗教、法制宗教、文明宗教。(四)健全完善宗教工作网络,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要继续健全完善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落实镇(街道)、村(居)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增强基层组织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和“重心下沉”的要求,切实将宗教工作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基层,实施基层宗教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要加强宗教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形成政府主管、部门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依法管理基层宗教事务的实效。三、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加强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信教群众理性信教。结合“六五普法”、“宗教法制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对基层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培训,让他们充分理解党的宗教政策,了解宗教的自身规律及基本知识,掌握运用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本领,切实加强农村党组织的宗教工作责任意识。对信教群众要帮助他们正确理解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坚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组织信教群众认真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区政府制定的相关宗教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宗教信徒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识别宗教活动合法与非法的政治水平,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深化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市、区文件要求,以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年为契机,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创建安全发展行业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的和意义,研究制定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循序渐进”的思路,确定标准化建设培植典型示范单位,强化典型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按照“一级抓巩固,二级、三级抓提升”的目标,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三)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参与社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宗教团体具有政策执行功能和社会发展功能,可以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要开展宗教和谐社区建设,将宗教活动与社会团体功能相结合,增强宗教团体的功能,激发社会活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力所能及地参与公益慈善、救灾济贫、医疗服务、文化服务、资助教育、植树造林、修桥铺路等活动,扩大宗教界人士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影响力。还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体系外的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服务,促进政教关系的和谐。对私设聚会点乃至整个宗教事务的管理,都应该纳入社会建设的布局之中,加强社会化管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教会执行、信众参与”的宗教治理新思路。(四)推进法制管理,提升宗教事务管理水平。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要坚持不懈推进法制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在人员管理上,规范教职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和任职备案程序,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在宗教场所管理上,要加强监管,督促和指导宗教场所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民主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卫生安全制度、教务活动制度特别是财务监督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明确管委会和教职人员的职责范围,要求宗教场所建立场所管委会实行按时换届,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产生,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定期向信教群众公布收支情况,确保了财务开支的公开、民主、透明,切实推行民主管理,进一步加强宗教场所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对于场所的建设,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翻建、迁建、新建等翻修建工作进行审批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滥建寺观教堂,并配合住建、文化、执法等部门,对涉及“两违”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查处。(五)依法加强宗教活动管理,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在宗教活动的管理上,引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维护现有宗教格局,自觉抵制外来宗教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与侵蚀,加大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确保宗教活动合法有序。加强宗教传播渠道和宗教出版物的管理,截断非法宗教宣传制品传播、蔓延的途径。完善情报网络,掌握进展动态,以预防为主,同时具备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坚决禁止非法传教活动和非法宗教出版物的流传,坚决打击任何借宗教之名从事反党反社会主义、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坚决取缔各种邪教组织。加强对非法传教积极分子的教育和监管,重点惩治骨干分子。对于敌我矛盾,政府部门要立场鲜明、果断处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把法治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做好日常防渗透工作。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治理非法宗教活动的长效机制,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 学习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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