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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testing and evalu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 foundationDBJ 15-201备案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年月日出版社目 录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23 基本规定24 勘察64.1 一般规定64.2 勘探与测试64.3 勘察成果报告85 地基检测95.1 一般规定95.2 天然地基检测125.3 处理土地基检测135.4 复合地基检测136 浅基础检测156.1 一般规定156.2 基础现状调查166.3 钢筋探测176.4 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177 基桩检测197.1 一般规定197.2 既有建筑基桩静载法217.3 既有建筑物基桩钻芯法237.4 既有建筑基桩旁孔透射法237.5 既有建筑基桩低应变法257.6 既有建筑基桩磁测井法288 加固基础检测308.1 一般规定308.2 扩大基础308.3 新增微型桩308.4 地基注浆加固309 变形监测329.1 一般规定329.2 沉降监测329.3 水平位移监测339.4 裂缝监测349.5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359.6 土体分层沉降监测369.7 地下水位监测369.8 振动监测3710 地基基础鉴定3910.1 一般规定3910.2 地基基础鉴定3910.3 评定方法和分级标准4110.4 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42本规范用词说明43引用标准名录441 总则1.0.1 为了在广东省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数据准确、评价正确、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测、监测和鉴定。1.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各种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综合考虑上部结构类型、地基基础现状、地质条件、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综合确定。1.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监测和鉴定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 found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已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地基基础。2.1.2 旁孔透射法 parallel seismic method在基桩顶部或与基桩相连的刚性结构上激振产生应力波,利用在被测桩旁平行被测桩的钻孔内放置的检波器,接收从钻孔底向上以一定距离经由桩身或桩底以下土层传播的应力波,通过分析应力波在激发点和接收点间传播时间的变化,判定桩长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方法。2.1.3 低应变法 low-strain integrity testing 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方式在桩顶激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在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同时,实测桩顶部的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的时域分析或频域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2.1.4 磁测井法 magnetic logging method通过在桩中或桩外侧成孔,采用专业仪器测量井壁及其周围介质的磁性参数来分析和判断钢筋笼长度的检测方法。2.1.5 扩大基础 extended foundation 通过加大基础底面积、加深基础或抬墙梁等方法提高基础整体刚度和承载力的加固方法。2.1.6 微型桩 micropile直径不大于300mm的树根桩、预制混凝土桩或钢管桩。2.1.7 注浆加固 grouting reinforcement将水泥浆或其他化学浆液注入地基土层中,增强土颗粒间的联结,使土体强度提高、变形减少、渗透性降低的地基处理方法。2.2 符号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P芯样试件抗压试验测得的破坏荷载(N);T两测点初至波分别到达时间的差值(ms);ti入射波波峰与第i个缺陷反射波波峰之间的时间差(ms);t1,i、t2,i通道1、2的初至波到达时间(ms)。2.2.2 抗力和材料性能c受检桩的桩身波速(m/s);cm桩身波速的平均值(m/s);ci第i根受检桩的桩身波速值(m/s);f幅频曲线上桩底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Hz);fi频域曲线上第i个缺陷对应的相邻峰之间的频率差(Hz);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MPa),精确至0.1 MPa。2.2.3 几何参数d芯样试件的平均直径(mm);h钢筋笼长度(m);h1检测时桩顶面标高(m);h0钢筋笼底面标高(m);h2,i通道1、2距离激振点的轴线距离(m);L测点下桩长(m);L两测点之间的距离(m);n参加波速平均值计算的基桩数量;第i个桩身缺陷至传感器安装点的距离(m)。3 基本规定3.0.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可分为地基检测、浅基础检测、基桩检测和加固基础检测。3.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1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倾斜、开裂、扭曲等损伤或破坏; 2 荷载或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3 建筑物移位; 4 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5 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6 质量事故分析或为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提供依据。3.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前应明确检测目的、要求和检测实施的可行性,进行现场调查,并取得下列资料: 1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图纸、地基基础施工资料、检测和验收资料; 2 建筑物现状调查报告、变形监测报告; 3 临近既有建筑物的场地环境、施工情况、地下工程和管线分布情况; 4 与检测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等。3.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工作可按图3.0.4的程序进行。接受委托现场调查搜集资料制定检测鉴定方案检测及勘察准备补充作业现场作业与室内试验数据整理与分析勘察报告及检测报告建模计算、鉴定报告图3.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工作程序3.0.5 检测鉴定方案应根据调查情况、检测鉴定目的和要求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概况及现状调查情况; 2 检测鉴定目的及依据; 3 检测内容、检测数量及抽样方案; 4 所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及进度计划; 5 试验点开挖、加固、处理; 6 现场检测,恢复措施; 7 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8 需委托方配合的条件及要求。3.0.6 检测点位置应综合考虑结构类型、荷载分布、地基基础型式、场地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测点: 1 结构损坏部位; 2 荷载突变部位; 3 加固改造影响部位; 4 场地地质条件复杂部位; 5 环境影响异常部位。3.0.7 加固基础检测应在满足龄期要求及地基施工后周围土体达到休止稳定后进行。3.0.8 检测用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或校准周期的有效期内。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3.0.9 检测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检测鉴定人员应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3.0.10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因检测所形成的场地局部缺损部位进行修复。3.0.11 当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密监测或调整监测方案: 1 建筑物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或超出预警值; 2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滑移、侧向变形较大并不收敛时; 3 既有建筑物裂缝、倾斜、扭曲及地表出现裂缝、较大沉降及塌陷等异常。3.0.12 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报告编号,委托单位; 2 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地基基础类型、结构类型,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3 建筑物及基础使用现状描述,存在的问题;4 场地主要岩土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指标; 5 检测点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6 检测点的标高、场地标高及地基设计标高; 7 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过程叙述; 8 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9 相关图件或试验报告; 10 检测鉴定结论。4 勘察4.1 一般规定4.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前应调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图纸,必要时进行岩土工程专项勘察。【条文说明】收集并查阅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建筑物设计图纸是分析建筑物损害或异常的基础资料,如果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对报告提供的计算参数有疑问,或环境条件发生较大改变,影响地下水水位等,应进行岩土工程专项勘察。4.1.2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4.1.3 既有建筑岩土工程专项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完好程度及设计图纸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布置,基底压力和沉降变形观测资料;调阅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检测及监测报告;查找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变形,地面裂缝的发生、发展过程等资料。2 通过专项勘察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3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4 提出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5 对建筑物损害或影响正常使用与岩土工程条件及周边环境关联性进行分析,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6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条文说明】如果收集不到设计图纸,宜适当开挖,探明基础情况。如果无沉降变形观测资料,宜在制定检测鉴定方案前进行一段时间的沉降观测。4.2 勘探与测试4.2.1 钻探设备可根据钻探位置、岩土类别、可钻性、取样要求和施工环境选择。在地下室内钻探时,应考虑地下室层高是否满足钻机操作高度要求,钻穿底板后,应评估地下水涌水是否会造成建筑物新的附加沉降。【条文说明】地下室层高不满足钻机操作高度要求时,可考虑改装钻机。地下水丰富时,钻穿底板风险高,需要找准桩位,尽量避免不钻穿底板。4.2.2 勘探点宜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可在基础中心线布置;勘探点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重点部位或中等及以上复杂地基的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5m,建筑物损坏区域应加密布置。 2 建筑物非重点位置或简单地层的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条文说明】建筑物重点位置是指本规程第3.0.6条规定的容易发生工程事故的部位,这些部位是需要重点研究的位置,因此本条规定建筑物重点位置勘探点的间距较小。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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