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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可编辑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第一部分 强化对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目前,针对在我南港工业区处于建设高峰的大环境下,海上安全管理机构把水工作业水域现场安全管理及时调整为安全监管重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但从监管效果来看,南港工业区水工作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纵观全国各地也陆续发生了数起施工船沉船死人事件,从一定程度上讲,施工船的安全监管已成为现阶段安监部门监管的难点。一、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监管法律定位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或规章无法为施工船舶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施工船舶管理问题存在许多盲区。目前辖区施工船舶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依据未对施工船舶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无法实施有效操作,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施工船的技术标准要求也不是很明确。“施工船舶”的概念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非常模糊,现在施工船舶的管理还无法找出专门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安检人员如果将施工船完全等同于运输船管理标准进行检查,从理性上讲对现有部分施工船和船员要求标准偏高,但现实中从运营区域、水深条件要求、经营形式和效益来看,各类船艇则各有千秋,难分上下,不能互相替代,却有互补性,在特定海域确实需要这部分船舶参与施工。这是安监机构在实际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亟待对海上施工船立法的尽快解决。二、施工船舶状况总体介绍 施工作业船舶根据功能不同大致分为工程船和非工程船。工程船类型船舶包括起吊船、打桩船、铺排船、疏浚船、挖泥船、吸砂船、打捞船、地质勘查船等,非工程船主要是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拖轮、运料船、交通船等施工辅助船。部分工程船舶是按照施工要求设计专门建造的;而相当数量的工程船则是根据不同项目施工作业的需求临时改装而成的,船上设备配置也相差甚远。此外,在日常现场安全检查中,还发现了大部分由内河船改建而成的海区工程船。目前,在港口工程项目招标竞争激烈情况下,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相互竞争激烈,加上建材柴油价格、员工工资等施工成本上涨因素,导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尽可能降低施工成本,减少支出,压缩必要安全资金和设备投入,甚至招揽低质量船、低素质员工乃至无一技之长的民工上船工作。租用渔船、“三无”船舶等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船舶(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船租金低廉)参与施工作业并不罕见。所以,总体评价,施工船舶船况差或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事故隐患多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三、施工船检查注意的难点问题1、施工船舶船龄老化,部分船舶甚至由报废运输船舶改建而成。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对全国水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船舶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工程船舶未列入在强制报废的范围内,在检查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工程船舶仍在使用。有些工程船采用废钢板建造的,有些工程船甚至是由报废的运输船舶改建而成的,大大地增加了工程船舶的安全隐患。2、机动船与非机动船的界定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船舶实际上配备了主机,但在船舶适航证书上却被标明该船为非机动船,由于根据机动船与非机动船之间的建造及配员要求差别很大,给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3、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根据现有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不高,随着造船技术的提高,大型工程船的出现,这个问题尤现突出,由于大型工程船用电量大,船上的发电机组功率很大,有的甚至已达几千千瓦,燃料油的储存量也大,同时非机动船未要求配备经过培训的持证船员,火灾危害性大大的增加。4、私自增设船舶设备的情况严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船舶为了满足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往往随意在船上增设设备,如起重设备、空集装箱(给施工人员休息用)、工程用电、用气所需的发电机组、电气焊、空压机组,发电机所需的外置油箱等;部分船舶使用液化气代替乙炔进行气焊、气割作业,为作业方便严重威胁船舶自身安全,增设的设备既没有经相关的船检部门检验,安装要求也达不到船舶检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船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十分不利,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及防污染工作影响较大;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机构对此类设备以各种理由拒绝作出检验报告,安全检查人员对此类问题感到棘手。5、“交通艇”等辅助船违章载客现象严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每个施工项目部为了接送本公司倒班施工作业人员以及考虑成本因素大多雇佣当地的小渔船作为交通艇,这些小渔船大多为不能出海捕鱼的简易木质渔船,船舶证书及驾驶员证书基本上不具备。这些交通艇在某些时段为贪图方便,节省成本,不愿多跑一趟,违章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此类交通艇渔民驾驶员自恃经验充足、水域情况熟悉,违章雾航的现象也不少见,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其危害性十分巨大。所以安监部门、海事部门借鉴客船、旅游船的安全要求,特别制定施工交通艇管理和使用规定,包括对交通艇的调度、载人定额、上下、航行、离靠泊等具体安全事项作出规定要求,确保乘运过程的人员安全也是一项较为迫切的任务。第二部分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概述一、船舶安全检查概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船舶主管机关或安监主管部门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公约、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以及船舶、船员是否具有适当的证书,就检查出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船舶不低于标准。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检验、船员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等“源头”海事安全管理职能的积极补充和监督。现执行交通部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二、船舶安全检查的一般要求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施工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检查工作证件,且必须两人同时登船。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在实施检查时,应尽可能避免船舶被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应注意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安全的或对水域环境构成不合理危害的船舶航行或施工作业。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考虑拟定施工船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该船缺陷隐患被整改消除前是否允许开展施工作业。同时应认识到船舶所有的设备或部分机具都可能会失灵造成的安全隐患,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安全检查员认为不能消除隐患,则不应允许船舶展开施工作业。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隐患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船舶因存在隐患缺陷按要求需在纠正后申请复查。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安监部门存查。三、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一)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2、船员及其配备;3、救生设备;4、消防设备和堵漏设备;5、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预防;6、一般安全设施;7、报警设施和报警信号;8、发电机械及主动力传动设备;9、船舶旗子和标牌要求;10、系泊设施;11、吊装辅助机械;12、航行设备;13、无线电设备;14、防污染设备;15、装载设施;16、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17、进场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18、船舶应急通讯联系;19、应急药品物资;20、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二)检查内容的具体要求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1)船舶国籍证书的检查:a、船舶登记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正式公布的具有船舶登记权的海事机构在授权登记范围内进行,未经授权或越权登记核发的船舶国籍证书,视为无效证书。b、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为1年。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c、证书应制作规范,内容须打印,船名、船籍港及其拼音以及其他项目应填写规范,登记号码正确。须加盖规范的核发机关登记专用章。d、船舶持有涂改、伪造或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应视为无效。(2)检验证书的检查:是否齐全(包括船舶技术概况和单页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无涂改、伪造现象;制作是否规范,登记号是否正确,是否使用海事局统一制作的防伪证书。(3)船舶签证簿的检查:是否持有船籍港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签证簿;内容是否与本船相符,并经海事机构校核、盖章;证书中“船舶概况”的内容是否与国籍证书和船检证书一致;是否有涂改、缺页;是否持有两本以上的签证簿;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常见缺陷及处理(1)船舶证书的缺陷,是最根本的缺陷,严重缺陷有:船舶所持证书为假证书;证书短缺;证书失效,包括证书过期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越权签发;证书内容不全,如该有附页的证书缺少附页等,这样的缺陷往往是滞留缺陷,须对船舶采取清退出场措施或经济惩罚。其它缺陷如证书签发不规范,如未打印;须填写的项目未填写;发证人员未签字或未盖章;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概况部分不全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等。若是发证机构的原因所致,或船方保管方面的问题,可视情况,可要求船方开施工前纠正或限期纠正。(2)若船舶文书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如船舶持有假文书或文书不全,可要求船方在施工前整改纠正,若所缺文书须由船籍港主管机关签发,可要求船方限期纠正或回船籍港纠正。2、船员证书对船员证书的检查包括核实船舶实际配员是否符合配员规则的要求,核对船员所持证书是否齐全,鉴别船员证书真伪三个方面,并结合船员操作性检查,确认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1)配员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对于中国籍机动船舶,由船籍港海事机构或内河船舶管理机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根据该规则,机动船应配备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核定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数额;船舶在施工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2)证书检查船舶安全检查中对船员的检查应重点注意一下几个方面:a、适任证书:有无“船证不符”、“人证不符”、“低等级高职务”(或“高等级低职务”)现象、过期等情况。b、船员服务簿:任职等级、职务是否超越职务记载栏的记载,主管机关签注的日期是否超过3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出借、转让、冒用、签证过期等情况。c、在部分特殊船舶上服务的相关船员是否持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如内河船舶特殊作业船员必须持特殊培训合格证等上岗。3、船体检查应首先从船舶的外部开始,以获取船舶的第一印象,包括:船舶外观的总体状况、涂层状况、腐蚀情况、船壳板凹陷情况、船体保养情况、船体倾斜情况及施工机械机具情况、动力传动情况、电力供应情况、用电配置系统等。根据上述第一印象,确定船舶的检查重点和检查范围,必要时进行船体内部检查。缺陷处理:船体结构常见缺陷一般出现在船体易发生碰撞、腐蚀和应力集中的地方。例如船舶首柱、护舷材以及舷外板是最易发生碰撞的地方,容易引起板架变形。如果这种变形即板材及其骨架的变形超过结构所允许的范围,该类缺陷应视为滞留缺陷。露天甲板、压载舱的骨材易因腐蚀而减薄,如果腐蚀量超过所允许的腐蚀极限或出现穿孔、裂纹等导致结构强度不足,施工机械机具严重缺陷、动力传动隐患、电力供应缺陷、用电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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