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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学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平谷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消防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学区所辖的各小学、幼儿园消防管理工作。第三条 我学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体系。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职责第四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学区校长是学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区所辖的所有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园)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校(园)确立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岗位,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确定具体的岗位直接责任人。岗位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直接责任。第五条 学区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学区校长任主任,主管安全工作的校级干部任副主任,委员包括学区校级干部、各科室主任、各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管综治工作的校级干部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证本学区消防安全;(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五)制定学校消防灭火疏散救援预案,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规程;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六)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七)组建教师义务消防队。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学校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等固定宣传设施,并通过印发宣传手册(资料)、张贴图画、广播、开办网上专栏、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包括:(一)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及操作规程;(二)组织分析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隐患、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和研究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预防火灾、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第九条 学区及所辖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责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十条 所辖各校设立兼职消防教师,专门负责对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认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活动,保证安全教育进课堂,每年的安全教育课中有消防知识的内容。第十二条 学校没学区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问答等活动,对在校师生进行消防技能考核。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取得区、市级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一)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二)学校兼职消防教师;(三)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定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这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内建筑设施,做到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障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一)违章用火、用电;(二)埋压、侵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三)占用消防通道;(四)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五)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六)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十六条 学校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登记备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与整改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情况;(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及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电、用火有无违章情况;(六)消防安全重要部位的管理情况;(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八)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察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时听取检查情况汇报,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负责人并限期进行整改。第十七条 建立消防档案。学校收集整理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材料,分门别类做好归档工作。第十八条 学校举行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向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审查,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要求标准,学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才能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需要变更时,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变更。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第五章 火灾扑救第二十条 学校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启动学校消防灭火疏散救援预案,现场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教师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撤离疏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题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直接参加救火灭火活动。火灾扑灭后,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报告。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 学区将所辖各校(园)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综合治理的检查、考核、考评内容。经学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检查、考核评定,并报请校委会审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对于未履行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有关责任人给与批评、行政纪律处分以及其他必要的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消防教育管理中做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学校和个人,将给与表彰和奖励:(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二)及时组织或积极参加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三)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不免火灾事故发生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记应承担的责任,给与相应的处分:(一)防火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致使发生火警、火灾的;(二)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三)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四)损坏或擅自改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五)违反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条款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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