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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一、简答题1 善意占有的效力有哪些?【答案】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善意占有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权利推定效力。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2)状态推定效力。在没有他人举出有力的反证证明时,法律上推定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和平、公开占有; 占有人主张继续占有的,只需证明前后两端有占有即可。(3)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其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善意占有人对于真正的权利人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但如果同时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不负此义务。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仅在其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得到的利益(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2 试述物权变动的原因。【答案】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或消灭。而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也会因法律事实而取得或丧失。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即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具体阐述如下:(1)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民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这主要有:a. 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b. 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c. 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d. 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e. 因继承取得物权;f. 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g. 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h.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i 孽息的所有权取得。(2)物权的消灭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民事行为。a. 抛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b. 合同,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的存续期间,或者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c.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的消灭。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a. 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食物被吃掉、汽车报废,或者标的物因其他原因被灭失,如地震、大火导致的房屋倒塌、烧毁。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不存在了,因而该物的物权也就不存在了。b. 法定期间届满。在法律上对他物权的存续规定了期间,该期间届满,则物权消灭。c. 混同。这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时,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混同有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这里专指物权的混同。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棍同而消灭。 3 时效中断与时效中止的异同。【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己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己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二者的异同阐述如下:(1)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相同点诉讼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2)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不同点产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之后的任意时间。而诉讼时效中止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中止时效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原则上仅具有相对的效力,即只对使诉讼时效中断的当事人有效力。诉讼时效中断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至届满为止。 4 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答案】(1)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2)债权让与的条件需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得以成为现实,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的让与范围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a.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b.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c. 依照法律规定小得让与的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依据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须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3)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后果:a. 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b. 从权利随之移转。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5 简述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及区别。【答案】(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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