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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设备购置与租赁3第三章 设备安装与拆卸5第四章 设备的验收与检测 7第五章 设备使用与检查9第六章 设备保养与修理11第七章 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13第八章 设备资料管理13第九章 设备报废与处置14附录: 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1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二章 设备购置与租赁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根据市场租赁或工程施工的需要,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机械选型原则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第五条 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要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验收。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开箱验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2-1)、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表(表2-2)。第七条 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文精神,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起重机械(见第九条)。第八条 根据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号)和关于执行闽建筑【2012】35号文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13】12号)文规定,2013年4月1日起,我省各设区市城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且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2014年4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承诺本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第九条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文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函2007175号)文规定,必须按照出省行业确认的应具备基本条件,取得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表2-3)。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和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提供本导则第十一条(一)(四)款规定的资料、设备转让合同或企业重组的相关资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出租或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制造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应配备齐全和有效地保险及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见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三章 设备安装与拆卸第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符合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十条 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经过维护保养,零部件齐全完好,机体外观无严重锈蚀,结构件无严重变形,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随机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有产品标牌,标明最大起重力矩或额定起重量、制造厂家、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应符合省标DBJ13-8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表3-1)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第二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文第三条,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由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第二十六条 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严禁未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和未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拆卸)他人的资质(资格)从事安装、拆卸业务。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连同以下资料报送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二)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和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五)建机一体化企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方案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审批后再实施。第二十八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表3-2)和经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上述资料,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基础交接验收,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表3-3)。第三十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配备司机操作工1名、司索、电工1名、机械员或安全员1名。安装前建机一体化企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安装(拆卸)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表3-4)并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必须核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见证以下工作,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表3-5):(一) 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向全体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二)对所安装、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参与安装、拆卸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三)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验收;(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的自检工作。第四章 设备验收与检测第三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表4-1)。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收到自检表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检测所需的费用按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列入安全施工措施费。第三十五条 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表4-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第三十六条 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第三十七条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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