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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书第一篇:区域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为落实_,加强_区域内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协查联动,加大对跨省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促进_区域医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本着区域合作、协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的宗旨,开展_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并就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在本协议框架内,_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都是合作的参与者和执行者,都有落实本协议所列各条款及_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义务和权利。第二条_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共同组成_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委员会,由_省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负责人轮流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所在省区自动成为值勤省区。确定主任委员原则上与承办当年_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的省同步,其余_省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_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机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第三条建立委员会联络员制度。_省区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分别指定1名总联络员并组成总联络员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人自动成为联络员并实行本辖区负责制,由总联络员负责_省联络员的日常管理。第四条省区之间的日常联络工作由总联络员负责,主要包括:及时通报联络员人事变动等信息;及时通报本区域的稽查执法情况;及时协调跨省区的稽查执法工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等。为提高区域稽查合作的效能,除跨省区查办案件需向_省的总联络员局面备案外,各省区联络员之间可以直接沟通交流,及时核查通报有关情况。第五条建立_省区案件协查联动机制。_省区实行统一的案件受理、接办和转办制度,对于_省区内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人可以就近向其中一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把案件转交给有关省区处理。对跨省区的案件协查,无论电函委托或直接派员调查等方式,有关省区均应给予密切配合、优先安排,协查结果各自送上级总联络员书面备案。对电函委托协查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跨省区办案的,经向其上级和调查对象所在地的总联络员备案后,可以向调查对象所在地的联络员提出协助,联络员所在稽查机构应予以密切配合,优先提供人员、食宿、交通、技术、取证等方面的便利和帮助;对需要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的,协查方应当积极联系并给予支持;对邻近省边界接壤的县市之间的稽查执法,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界追踪并要求当选联络员联动协查;但查处案件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一并向双方总联络员书面备案。合作区域内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之间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工作,被委托方必须按委托方要求及时送达,并按时将回执和结果反馈给委托方。第六条建立_省区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对在_区域内涉及到跨省区并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影响,需要紧急控制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应当立即启动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首发省区应当及时知会涉案省区的总联络员,涉案省区的总联络员应当立即通知各自的联络员展开调查,并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在区域内予以通报。第七条建立_省区信息沟通机制。建立_省区共享的稽查信息化数据库,形成区域内协调、统一、规范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储存系统,及时沟通、交流、共享以下信息:各省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稽查动态以及查处药品、医疗器械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情况;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情况和质量公告等;其他有关信息。第八条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接任主任委员的单位负责召集、接待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当年药品监督稽查合作的情况;交流各自辖区的有关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工作动向;协调解决区域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拟定下年度合作计划、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及实施细节等。每年召开全体会议前,接任主任委员的单位的总联络员应当召集各省区总联络员,提前商讨和确定全体会议的主题及相关事项,协调组织筹备和接待工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由_省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承办。第九条全体会议及日常工作有关的经费安排,按_确定的原则执行。第十条在_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内,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加内容,由各省区总联络员收集意见、综合协调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协议_年_月_日于_签署。协议一式_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各方代表签字_。第二篇:药品区域经销协议书药品区域经销协议书委托方:受托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为促进和规范甲方的产品销售,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现就甲方产品地区经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区域经销甲方的产品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如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在接受委托后需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有单位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二、本协议所建立的甲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其中任何一方均无权指派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三、甲方责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本协议范围内的甲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药品检验合格证明。2、甲方给乙方的产品价格按照下表所列价格体系执行:3、甲方必须根据乙方产品营销的需求,为乙方提供各种必需的证件及有关文件的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包括:经销委托书、“证照”、物价批文、广告批文、质量标准及其它证明等,并提供一切应配合的支持。4、甲方依据乙方与甲方代表签定的购销合同所需产品数量和内容及时供货,但考虑到交通运输的原因,乙方应允许甲方产品的到货日期可以有一定的误差。5、甲方负责货到乙方所在地车站的费用,到货后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6、甲方应对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促销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对乙方提供相关咨询,以制定乙方合理的销售计划和分销网络。四、乙方责任1、乙方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内销售甲方的产品,并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产品市场价格体系,同时配合甲方在当地的打假工作。2、乙方在协议期内规定区域销售甲方产品个品种的全年任务共计件,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在协议期间内必须完成甲方产品的任务如下:3、乙方在协议期内的销售任务按季度分解如下:4、铺货要求:乙方在到货后天内,在所协定的区域内,甲方各品种在药店的铺货率应达以上,天内药店的铺货率达%以上。如乙方在个月内未能将甲方各品种在协议区域内的直营连锁药店及大卖场进行铺货销售,甲方有权就该品种与直营连锁药店进行直接合作或委托第三方介入操作。5、乙方负责甲方产品到达乙方所在地车站后的提货费用及同时产生的其他费用。乙方对所收产品及所涉金额有异议时,应在收货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配合办理相应的保险索赔手续,否则视为认可甲方的发货数量及金额。如产品在甲方向乙方发货的运输途中有所丢失、被盗,乙方应向承运部门索取有关证明,以向甲方冲抵。6、乙方应对甲方发出的每笔货物以签名及加盖公章进行签收。同时必须协助甲方进行每月来往帐目的核对。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从甲方的货款中扣除任何费用。8、乙方在外的经营行为不能侵犯甲方的利益,如有此行为发生。甲方可取消乙方产品的经销权,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责任。9、乙方的经营、办公场所及仓储等应符合国家gsp的要求,应配有电脑以供数据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填报各项有关库存、货物流向及市场信息反馈的报表。10、乙方不得有非质量原因退货,出现质量问题退货时,需经甲方代表核验后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并呈报甲方公司批准后,通知甲方销售服务部以便接货。如乙方擅自退货,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五、结算方式:款到发货乙方可以支票、现金汇票、电汇等方式进行货款结算,甲方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六、甲方按季度考核乙方各品种业绩。如乙方的某品种实际销量件数达不到规定的季度销量, 或全年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量,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该品种保证金,并取消乙方该品种经销资格。七、本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自然终止:1、如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后7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3、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以致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八、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九、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十、本协议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协议具同等效力。十一、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同时终止双方之前就本协议经销产品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甲方:乙方:负责人:负责人:日期:日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第三篇:药品监督稽查的自我总结20XX年,我局药品监督稽查工作在市局和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执法理念,加大稽查力度,狠抓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稽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圆满地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稽查工作目标和任务,有效地维护了药械市场的经济秩序。今天,借此机会,把我局开展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主要做法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一个自我总结: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稽查工作顺利开展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是党和政府赋予药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效手段。为此,局党组高度重视稽查工作,始终将稽查作为全局的中心工作紧抓不放,坚持一切围绕稽查这个中心,在人员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首先配强稽查岗位人员。同时,强化稽查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形成了相对集中、相对分工、相互协作的稽查工作机制;在执法车辆上优先保证稽查用车;制定了一系列形之有效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了稽查人员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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