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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课题:7.2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教学目的:知识目标: 要求学生通过学习了解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重点: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教学难点: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教学课时:2课时教学过程:每课一案:由贵春霞同学提供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王学武采写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长篇报道。该文报道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接受北京瑞星公司的请托,指使原网监处案件队副队长张鹏云、原网监处产品管理科副科长齐坤(于兵、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这一假案使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无辜锒铛入狱,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业蒙受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技术公司针对该报道发表了“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的声明,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引起互联网大量转载,严重侵害了本报记者名誉权。为此,本报记者王学武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瑞星公司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海淀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瑞星信息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学武撰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为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学武存在勒索行为,并操纵他人炮制虚假文章违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即在涉诉声明中多次使用“勒索”、“受贿”、“捏造事实”、“颠倒黑白”等词语,亦将王学武描述为操纵他人炮制虚假文章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上述评论属于降低贬损王学武人格的侮辱性言词,已超出正常的评论界限。鉴此,海淀法院认定瑞星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二、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学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四、驳回王学武其他诉讼请求。引入新课: 教师:大家知道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的交易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等特征,对各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讲授新课:一、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 虚拟化:交易行为、税收概念、税务信息、交易对象、税收原则虚拟化多国性 隐蔽性 便捷性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理论的影响组织:让学生分组阅读教师下发的材料,请各组派代表回答,通过开展本活动,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理解电子商务给我国税制提出的挑战。考核:计入平时成绩,考核学生分析能力。资料:见后的补充案例1、 纳税主体难以认定2、 征税客体难以确定 例如:某书店在一个月内卖出了200本书,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200本书的销售额对该书征税,但如果把该书店搬到网上,读者通过上网下载有关书籍的内容,那么我们可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使用转让征收所得税,但这个网上书店1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信息,还是不能确定的。三、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原则的影响(让学生阅读知识链接,再归纳总结)知识链接: 一、电子商务与税(所得税、营业税)法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生产的再分配,它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税收是政府经济能力的主要来源。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必然会和税收发生联系。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贸易,其贸易的许多部分以及费用的支付都可以经过网络完成,甚至有些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可以直接在网上传送。这就使得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并产生了许多非常棘手的问题。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二、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问题用户一般对信息在网上运行的路径十分清楚,在上安排一个不可跟踪的网站非常容易,这使得网址与供货履行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位置之间的联系相当微妙。生产和交易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征税指标。在国际贸易中,多数关税的征收是根据原产地原则进行的。而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税务机构难以对交易进行追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因而给税收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三、跨国电子商务在税收上的性质问题1. 电子商务课税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商品的跨国流动是由国际性的贸易公司来完成的,国家对此要征进口环节流转税,如有所得还要征所得税。作为因特网服务的提供者,其实质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服务,使国际贸易可以直接在网上完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因特网是一种“虚拟商店”,因此,使用者所在国对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征税,其理由是十分充分的。但是,因特网上的商品或服务即使是完成了交易,其交易额也难于统计,按交易额的大小来征税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征税标准是目前的一个难题。2. “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国外)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声所等等。在电子商务中,对纳税主体的认定存在困难。传统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管理中心所在地以及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都变得模糊不清。因特网的出现,便利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蓬勃发展。借助于因特网,企业无需在国外建立常设机构,便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此外,从销售商的居住国来看,销售商虽然把商品或服务销售给外国的客户,销售国对其销售征税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销售商如何享受出口商品或服务的税收优惠、如何退税等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3. 无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分由于因特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越来越难以进行。在电子商务中,有形交易与无形交易的性质按现行标准来衡量会变得界定不清。例如,对书或杂志电子版本的交易应作为商品交易还是作为服务交易处理,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对软件交易也存在类似的划分不清的问题。由于划分不清,便难以确定其征税地以及由谁向哪个税务机构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四、电子商务给我国税制提出新的挑战1. 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收入,一般是根据企业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成交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电子商务公司为确保及时足额收取服务费,通常是要求企业(主要是企业之间的交易)将货款扣除公司的服务费后划到电子商务公司的账户上,再转到另一个企业的账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在网上进行交易的企业之间开具。这一做法的结果是,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与企业银行账户上所记载的金额不相符,按照增值税管理规定,出现这一情况是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于是,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纷纷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改变”原来的经营方式,即从一企业购进货物,然后再卖给另一企业。实际上,货物仍是由一企业直接发给另一企业,只不过是货款划到电子商务公司,而货物并未发到电子商务公司。为此,电子商务公司需作假“入库、出库”(“虚拟库存”),而这一做法是不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的。但是,电子商务公司若建立物理意义上的仓库,则难以体现、发挥电子商务降低成本(减少、取消有形的商店、仓库)的作用。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有关税务部门的意见是,不宜修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而应要求电子商务公司与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采取在网上交易完成后支付服务费的办法,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2. 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由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问题。某些网络服务公司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大部分程序是通过计算机在网上进行,而开具发票在网下操作,需另外雇56个人手写发票,这既增加了经营成本,也影响了交易速度。一些网络服务公司提出,税务部门应在网络服务公司进行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网上交易中实行计算机开具发票。有关税务部门认为,这样做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开展,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3. 关于电子商务公司多头开设银行账户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顾客(消费者、企业)各自所开设的银行账户,遍及所有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而我国的各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之间及各商业银行内部尚未实现或尚未完全实现计算机联网,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划转,一般需37天,这严重地阻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因此,各电子商务公司几乎都是在各金融机构多头开户,这一做法,既不符合我国金融管理的有关法规,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因此,有关税务部门指出,根本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完善、安全、快捷、便利的金融体系,在这一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采取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统一的企业代码作为企业税务登记号码的办法,这样即便是企业有多个账户,税务部门可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号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计算机登录、检索,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4. 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的问题。确定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是建立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先决条件。目前的一些网上交易(主要是小额交易)协议(即订单,应属合同范畴),是在货款到后执行,其交易协议在计算机中储存,并未书写纸质合同书,若对这一电子数据合同征收印花税,亦缺乏法律依据。1、对税收管辖权原则的影响2、常设机构的认定受到挑战四、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作业布置: 再次仔细阅读下发材料,理解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影响教学反思:补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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