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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两个条例学习汇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随即,开发区保税区工委和开发区机关党委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以学习两个“条例”为主线,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月活动。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西区办公室主任和西区办党支部书记,我深刻认识到这次活动意义的重大,立即召开西区办党支部会议,组织全体党员采取逐章逐条研读、讨论的方式,认真学习了两个“条例”全文。此外,我在工作之余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阅读了胡锦涛、吴官正、张立昌等领导同志在不同场合发表的关于学习两个“条例”的讲话及人民日报等媒体的有关文章,从不同角度体会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了我们党对加强自身建设,永远保持先进性的决心,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试行,标志着我党的反腐败工作由“运动型”转向了“制度化”,由事后惩治为主转向以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为主,是我党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下面,我分别就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基于对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我们党在十三届六中全会就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一任务,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不断强化党内监督。经过13年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条例”终于形成并正式颁布。“条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作为主线,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系统总结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集中汇集了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方面创造的新鲜经验,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全面反映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党内监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基本法规。制定这部条例,充分展示了我们党无私无畏、敢于正视和解决党内各种矛盾和问题、敢于面对和克服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决心和信心。通过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精神实质,我认为学习“条例”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精髓:第一,“条例”明确,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是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即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监督,是两者的结合体。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如果党内民主发扬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不浓,监督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等都是对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第二,“条例”明确,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条例”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住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比如,“条例”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规定了如何反映对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规定了通过巡视制度,加强对省(部)、地(市)两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这些规定得出台,鞭策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第三,“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型”监督是“条例”的一大鲜明特点,标志着我们党的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更为成熟和完善的阶段。“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条例”还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是我们党执政50多年来丰富经验的总结。第四,“条例”是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它与宪法和法律并不矛盾,它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章和两个“条例”就是具体的体现。而宪法和法律则是我们的治国之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第五,“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第六,“条例”在强调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又强调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强调,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进行党内监督的同时,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等等。这在制度上杜绝了少数人利用“监督”的名义对党的干部实施打击、报复,既保护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党内监督健康有序的开展和党内的团结统一,充分反映了这部“条例”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觉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根据目前形势的变化,对“试行条例”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制定。“条例”是我们党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条例”的指导思想、运用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进行了具体的定义。第二部分则详细地定义了党内各类违纪行为。其内容具体,定义明确,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充分反映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周密性和完备性。通过学习,我认为这部“条例”与以前颁布的“试行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与时俱进之处:第一,“条例”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条例”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第三,“条例”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第四,“条例”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地解决了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通过学习两个“条例”,既使我充分认识到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又让我进一步学会了如何进行监督,更使我加强了自我监督的意识。同时,纪律处分条例还让我明确地界定了何种行为是违纪行为,为我今后合法、合规、合理地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 精品办公范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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