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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的税法口径与会计口径一致吗一、什么是税法上的资产损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根据该政策界定,税法上的资产损失似乎与会计上界定相差无几,事实如此么?二、资产损失的税法口径与会计口径一致吗?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客观存在。对于资产损失,会计准则是立足于谨慎性、可靠性,而税法则强调确定性和真实性。会计质量要求税法原则举例谨慎性: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确定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税前扣除应当是确定的,而不是预估的。企业认为某项资产已经不可控,已进行减值处理,但不得税前扣除。可靠性: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真实性:企业应纳税额的计量,应当以真实发生的交易如实确认,并符合税法要求的法定要件。企业认为某项应收账款已无法收回,会计上已做处理但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要注意几点1资产损失判定的标准、金额,都应以计税基础为准,应重点关注企业资产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过程。比如,固定资产损失,如果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规定的最低年限,应按税法的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损失,而非会计上的年限计算的固定资产损失。2资产损失税法申报扣除的前提: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因此,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都强调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发现,资产损失的税法口径是小于会计口径的,毕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就意味着少交所得税。3资产损失资料不再报送税务机关,只需留存备查,但不减少企业的税法责任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将转向事后管理,将更加强调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尤其是大额资产损失的,很有可能是税收检查或税收稽查的重点对象,企业没有完备的资产损失税收扣除证据材料,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被税务机关检查后可能被定性为偷逃税。资产损失证明证据主要包括:(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行政机关的公文;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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