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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探望权摘要:探望权是2001年我国修改的婚姻法增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新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具有不同寻常的进步意义,本文将分为三大部分对探望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是开篇,是系统的对探望权制度进行概述,分为探望权的概念,性质和探望权的内容和探望权的特征以及探望权的价值四方面。以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对此的规定出发,然后重点通过探望权的自然取得性,主体特定性,与亲权的关系,探望权本身权利义务关系,特别的执行交付内容来阐述探望权的特征。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缺陷的进行阐述,列举了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一些缺陷,通过阐述主体范围的不合理,权利义务关系不统一,中止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和强制执行规定有待于完善四个方面来具体说明。第三部分针对以上第二部分列出的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有的放矢地提出了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应从适当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探望子女的义务,应细化对探望权中止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原则来强制执行四个方面加以完善。关键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探望权特征 探望权的完善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英文摘要:Visitation right is a new contention law of marriage recently revised. This provision to fill the legal gap, with an unusual sense of progress.This thesis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o elaborate the contents about Visitation right.The first part shows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Visitation right, it is divided into four aspects: conception and nature, content, character, value of Visitation right. In 2001 revised the Marriage Law article 38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nd then focus on the natural right through the visit made, the main specific,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al authority, the right to visit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particula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tent delivery On the right to visit the characteristics.The second part of our countrys right to visit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ystem elaborate, citing the visit of Chinas system of some shortcomings, through the main areas on the irrational,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not unified, be too simple principles and provisions to be enforced Improve the four areas to specify.The third part of more than the second part of the right to visit China listed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 with Chinas actual situation and learn from foreign advanced legislative experience, targeted by the visit of Chinas system should be appropriate to expand the right to visit the main scope of , Should be required after the divorce is not directly dependent children, parent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visit their children, should be refined on the right to suspend the visit, enhance operability, and to the minor children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to enforce the principle of four Aspects to improve.引言:2001年经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新婚姻法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很多适应新时代需求的设定。新婚姻法的颁行体现了新时代的特征,作出了很多符合时代需求的修订,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新的依据,首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这是婚姻法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的进步。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此条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次规定了探望权,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应当说“探望”的提法更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所谓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人类情感交流的必须,是亲权的一种延伸。一,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概述(一)探望权的概念,性质。探望权,又称之为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其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1】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基础。探望权的性质既不是监护权的内容,也不是配偶权的内容,而是亲权的内容。因为,被探望的客体只能是未成年的子女,而已经成年的子女接不接受探望,完全有识别能力,可以自己做出决定,只有未成年子女才是被动地接受探望,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就是亲权,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照护权。探望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派生身份权,即亲权的具体内容,这种权利不可能是监护权,因行使探望权的父或者母,并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就不享有监护权。同样,它不是配偶权的内容,因为探望权是对子女的权利,不是对配偶的权利,况且享有探望权是对子女的权利,不是对配偶的权利,况且享有探望权的人的配偶身份关系已经消灭,因此,探望权也不是配偶权的内容。(二)探望权的内容。1,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只能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与该方共同生活。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则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或难以与子女见面,照顾子女。因此,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其义务主体则是直接抚育子女的母或父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未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探望,不得妨害和阻挠,且负有予以协助的义务,以使探望活动能顺利进行。2,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和承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平等地拥有亲权,但亲权的行使是以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前提。父母离婚后,亲权被一分为二,由父母双方分别行使。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了直接抚养权,照顾子女的生活,辅导子女的学习。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则依法享有了探望权,探视子女,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的情况,并监督对方对子女亲权的行使情况,因此,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3,行使探望权是无条件的。当法院判决或夫妻协议,由父母一方对子女直接抚养行使监护权时,法律同时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该子女的探望权。行使探望子女权时,不必以该父或母支付子女抚育费为前提,即使因某种原因暂时未能支付抚育费,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不仅如此,行使探望权也不以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否再婚为条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再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再婚,都不影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虽然行使探望权是无条件的,但不表示该方父母可以任意妄为,如果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4,探望权具有一定期限。探望权适用的期限仅限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是未成年人之间。如果子女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三)探望权的特征。1,自然取得性。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仍然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即父母离婚后,子女还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然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只是抚养的方式发生了变更而已,即一方为直接抚养方,而另一方为非直接抚养方,因此,直接抚养权一旦确立,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也就是说,“探望权并不需要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的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确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就自然取得了对子女的探望权.”。尽管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协议中约定,但协议约定的是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并不是约定有没有这种权利,探望权具有自然取得性。2,主体特定性。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而不是其他亲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意愿,只要直接抚养方不变,探望权的主体就不会改变。【2】3,探望权是亲权的具体内容。探望权的背后是亲情。新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条规定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而且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因此,探望权是亲情的具体内容。首先,探望权不可能是监护权,因为它是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权利,既然没有直接抚养,当然就没有监护权。其次,它也不会是配偶权的内容,因为这是对子女的权利,不是对配偶的权利,况且享有探望权的人的配偶关系已经消除,所以探望权不能成为配偶权的内容。4,探望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因此,只要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但探望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探望子女不仅仅是为了维系亲情,更主要是为了关心照顾抚养教育子女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有专家认为:父母的离异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仅次于死亡。强调探望权是一种义务,能够唤起非抚养一方的责任心,使其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5,探望权执行具有特别的交付内容,其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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