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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12011-4-22 9:06:28学易网【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页面】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要紧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要紧内容包括:(一)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都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差不多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差不多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治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22011-4-22 9:07:29学易网【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页面】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建筑工程承包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然而,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建筑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托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单位的托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对施工单位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四)建筑安全生产治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五)建筑工程质量治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该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32011-4-22 9:10:09学易网【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页面】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区不三个概念:法人(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即: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1)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猎取盈利和增加积存、制造社会财宝为目的的盈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活动最频繁的是企业法人,合同中最要紧的当事人也是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是指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给予这些组织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利于爱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外部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合同的差不多原则1.平等的原则2.自愿的原则合同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差不多特征,是合同关系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3.公平的原则4.老实信用的原则老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职能。5.合法的原则(三)合同法的构成合同法的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42011-4-22 9:11:59学易网【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页面】 三、招标投标法(一)招标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1)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差不多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托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2)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2.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52011-4-22 9:14:36学易网【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页面】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要紧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老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差不多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1)义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治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猎取合法利润。(2)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3)禁止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卑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2.政府的定价行为(1)定价目录。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2)定价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眵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定价范围。政府在必要时能够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62011-4-22 9:15:42学易网【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页面】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教材介绍的要紧内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爱护、建设用地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太,有爱护、治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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