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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的措施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为了提高物资运输服务质量,确保驾驶员及财产的安全,特做如下承诺: 一、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车标准,车辆完好,能确保安全。 二、驾驶员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躯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公司制定了经营治理、财务、统计、安全、劳动和服务质量治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公司所属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不挂靠经营,不承包经营。 五、严格按照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行,不擅自暂停、终止经营,不非法转让货运经营权。 六、老实守信,文明服务。1、车辆统一标识,车容车貌整洁。 2、保持车辆清洁和车内空气清新,不播放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影像节目。 3、实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品位。 七、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不超速超载运行,驾驶员不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行驶,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配双班驾驶员。 八、遵章守纪,依法经营。营运车辆各种证、牌齐全有效。经营等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公司逐级反映,不出现停驶、罢运、聚众闹事等阻碍社会稳定的事件。 九、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治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治理,按时缴纳规费。 如违反以上内容及有关规定,自愿按规定同意处罚。 承诺方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物资运输服务标准和规范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爱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物资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物资运输 第一条 物资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物资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条 物资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公司讲明物资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第三条 对专用用车辆如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物资运输,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一般物资造成污染、损害。不得将危险物资与一般物资混装运输。第四条公司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物资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第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物资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物资安全卡。第六条在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公司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物资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第七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发生阻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刻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物资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第九条危险物资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治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治理人员。第十条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第十一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第十二条 在车辆运输物资时,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物资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物资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物资运输线路、时刻、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物资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物资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物资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第十五条在物资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依照顾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物资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物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环境爱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章 物资装卸第一条 大力开展文明装卸,严禁粗暴蛮干。各装卸站、队、班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奖罚制度,并制定装卸操作规程。因装卸造成物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条 各种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完整,车厢不漏。车辆进出铁路车站、港口、仓库装卸物资,在不阻碍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应靠近货堆或收货人指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严格执行车辆装载标准和有关规定,车厢内装载要均衡。 第四条 装卸件杂物资一般要做到:堆码整齐,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车厢关闭。对有专门要求的物资还要分不做到: 1. 贵重、周密、易碎物品,要轻装轻卸,防剧震,防撞击,不倒置; 2. 食品及怕污染的物资,车厢内必须清洁,下垫上盖,防玷污,不混装; 3. 易飞扬的物资,行车前盖好苫布,以防污染环境; 4. 装卸散装物资,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操纵丢撒漏损; 5. 装卸危险品及超重超限物资,应制定专项操作规程,事先察看现场,依照物资特点和外形尺寸,拟订装卸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物资包装,已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必须按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按交通部颁水路、公路运输物资包装差不多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物资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不得装运。第三章 物资交接 第一条 物资从接收、装车、起运、卸货至交付,各环之间都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条 工人随车装卸的单车作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接;无装卸工人的,由驾驶员负责物资的交接工作。车辆到达装货现场,必须按照行车路单的要求点件装车,由发货人在回单上签名或开具送货单。如有破包、破件、应在回单上签注记录,以明责任。 第三条 车辆到达卸货地点后,应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后再卸车,当场点清数量,由收货人签证回单,不得自行签证。如发生破损、货差等质量纠纷,要当场与收货人分清责任,并在回单上批注清晰。 第四条 在澄清货损货差过程中,致使车辆停滞、时刻延误而造成营运损失时,货损货差发生缘故属于托运方责任的,由托运方交付车辆停滞损失费;属于承运方责任的,不应向托运方索赔。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方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治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治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物资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治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方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物资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治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进展。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本方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差不多合格和不合格,分不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治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治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治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缘故,造成所承运的物资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峻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缘故,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峻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阻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分不建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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