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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都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操纵第六章 临时建筑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 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治理,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都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都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治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操纵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用地界线;相邻用地建设情况;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技术经济指标;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比例(1:500或1:1000);指北针。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俯视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阻碍分析报告;4、交通阻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讲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阻碍分析报告;5、交通阻碍分析报告;6、文字讲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第八条 都市重点操纵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都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一)、建筑规划处业务会或分局业务会;(二)、局建筑专题审批业务会;(三)、专家咨询或评审会;(四)、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注:1、其中都市重点操纵地区、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8层以上高层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2、规划市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如二七广场和火车站地区)的建筑、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都市交通设施项目须另报送交通阻碍分析报告。第九条 第八条涉及的内容报送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第十条 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爱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在差不多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章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对已建成住宅,相邻新建建筑其侧向间距已满足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操纵距离南侧为多层时为18米,南侧为低层时为9米。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最小操纵距离主朝向一侧为多层时为15米,主朝向一侧为低层时为6米。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最小操纵间距多层为13米,低层为4.5米。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操纵。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山墙最小操纵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并应同时满足消防及通道的要求。山墙开有卧房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卧房窗的,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操纵。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操纵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操纵。(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操纵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高度(米)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253035东西向202530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操纵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高度(米)24H4040H6060H100最小距离182025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操纵。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操纵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高度(米)24H4040H6060H60都市主干路60L40都市次干路40L25都市支路25L15H24米865524米H40米12108640米H60米181512860米H80米2018151280米H100米25201815(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8倍操纵,且最小值为5米。(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6倍操纵,且最小值为5米。(四)、都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交红线距离按表2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5倍操纵,且最小值为5米。(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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