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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湖南路古城段提升改造工程第三标段路基填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最终版)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名称环湖南路古城段提升改造工程第三标段路基填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HNFBHT-002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环湖路提升改造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一四年六月十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甲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环湖路提升改造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劳务分包人(乙方)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环湖路提升改造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xx年6月10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确定由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招标编号为ZBWJ-001劳务分包的中标资格(采用招标方式为综合评标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1、工作内容1.1工程名称中铁上海工程局环湖南路古城段提升改造工程第三标段1.2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昆明市晋宁县古城镇,起点为k5+240,位于大河尾村东侧,止点为k8+200,位于四家村东侧,全长2960m。 1.3劳务作业内容便道填筑、路基填筑、抛填片石、土工格栅铺设。 (1)具体工作内容挖一般土方、填方夯填,余方弃置运土方,泥结碎石路面,碎石土路基,回填片石、双向土工格栅、碎石路基褥垫层、路床换填碎石土、挖桩间土方等。 (2)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机械设备,工器具,周转材料,辅助材料,现场文明施工等,并包含与承包范围相关的一切永久性工程及附属工程的一切工序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基坑主体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直至竣工验收前的保护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 22、工作期限2.1开始工作日期4xx年66月6日;结束工作日期5xx年9月20日;总日历天数为1481天。 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2节点工期要求以月进度计划另行约定,乙方作业期限超出分段节点期限,则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0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3、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甲方与业主已签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等,本工作必须达到业主质量评定标准合格。 44、合同价款4.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含乙方因承揽本项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本工程的各项劳务综合单价(详见附表一)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本合同综合单价是双方在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的风险对合同价的影响后,商定的合同价格,已经充分考虑了自乙方进场到工程验收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因变更设计、自然灾害、便道、水电、甲供材料、甲方机械、工序衔接、事故处理等各种因素造成停工而导致乙方人员、机械、物资等所有损失,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引起的停工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4.2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本合同的暂定价格为人民币7963858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佰玖拾陆万叁仟捌佰伍拾捌元整),最终价格以甲方确认的实际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为实际结算价格。 4.3本合同价已包括了甲方应给乙方的所有款项,除此之外,甲方再无其他付款义务。 55、双方驻工地代表5.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尹竹,职务项目经理,身份证号360425197809104019,负责审批乙方报送的劳务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相关指令。 5.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熊伟,职务项目经理,身份证号511124198509206831,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相关事宜。 专兼职安全员朱正党,身份证号530127196403274716,负责现场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3双方约定双方工地代表有权代表各自单位确认工程量、签署结算单和其他书面资料以及发放、领受结算。 上述资料只有双方指定负责人签字后方有效,其他人签署的均无效。 乙方报送甲方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甲方工地代表亲笔签字的劳务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66、工程量确认6.1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按规定程序核定确认。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合同范围和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或超设计数量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6.2乙方在开工后的每月25日至28日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向甲方提交当月劳务结算所需资料一式3份(包括但不限于劳务结算结算单、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收方记录等相关资料)。 乙方不按约向甲方提交劳务结算相关资料,甲方当月不予计量。 6.3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所报的劳务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并返还一份给乙方,乙方如对该次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核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定后的计量结果为最终结果。 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当月最终计量结果和价款支付依据。 6.4乙方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末次验工结算单(在劳务结算单上注明“最终结算”字样)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甲方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进行封帐,以审核结果为最终劳务结算;若有异议,则按6.3条款的程序办理。 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上报最终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则甲方视乙方上月的计价为本合同内容的最终计价进行封帐。 封帐后未进入最终劳务结算单的其他内容一律视为不存在。 最终结算总价=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其他扣款 77、劳务款支付7.1本合同工作内容无预付款。 7.2待建设单位支付相应款项到位,进度款付扣除甲供材料款等按合同规定应扣款后的剩余款项的80。 7.3双方约定在每月应支付乙方款额中,其中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作为施工安全保证金,5%作为质量保证金,剩余的11%作为保留金。 7.4甲方结算款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额。 如工程量增减,双方应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7.5发包人(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期限作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7.6工程发生变化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办理支付与主合同一致。 7.7付款方式支票/转账,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同时向甲方提供与其单位名称相符的完税发票。 8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享有施工过程中(包括劳务作业)形成的全部施工资料、技术数据、各项记录、图纸、图表等施工文件的所有权。 8.2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作业指导书、基线等)。 8.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主要建筑材料(详见附表二),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电源、水源接点。 电力、管线接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和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8.4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技术测量、隐蔽工程检查、物资采购、现场计量、作业进度等进行全面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8.5审核乙方提交的劳务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结算手续,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8.6制定确保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 8.7当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调减乙方的工作量,或直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8.8行使与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方及有关部门排他性联系的权利。 8.9施工过程中,末次验工计价付款前,乙方未及时清算或偿付为履行本合同而与他人发生的租费、货款、其雇员工资及工伤等一切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剩余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8.10负责监控乙方现场雇员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每月底由乙方将月份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提供给甲方财务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时,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当月劳务款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部分,待乙方农民工工资支付完后,甲方再支付乙方剩余劳务款,乙方对甲方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予以认可。 8.11甲方发现乙方转包或再分包时,有权单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清场、追究乙方的责任。 8.12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就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建设单位、监理、村镇各方关系等方面,对乙方进行评价,若因乙方恶意或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等情况而被评为不合格时,甲方将在公司及上级公司范围内通报,乙方将失去在其范围内承包工程的资格。 8.13遵守与乙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质量责任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廉政责任协议、环保协议、治安包保责任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99、乙方的权利、义务9.1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务成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严禁偷工减料;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交底,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劳务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环保、消防、卫生管理等规定;承担由于自身责任原因造成的质量返修、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等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9.2组织合格的、身体健康及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能满足施工质量、技术要求和需要的工作人员投入劳务工作;作业人员进场后,所有参建人员的身份证及职称证、上岗证及劳动合同书交甲方查验,复印件留甲方备查,参加施工的主要人员、机械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调离、撤离,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尽量保证班组作业人员的稳定,作业人员变动不超过花名册的20%。 如退场作业人员,应提前3天书面告知甲方,新增作业人员在7日内提供相应的作业人员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到甲方备案,如人员变动超过20%时,乙方工地代表必须在7日内重新提供签章的全部作业人员花名册到甲方备案。 9.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更换劳务队伍造成的经济损失。 9.4做好施工场地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道路、地上附着物和地下文物、管道、电路、线路等保护和防护工作。 9.5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租赁、买卖等一切合同,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施工工地发生的合同债务、侵权责任,一律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也应由乙方承担。 9.6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其劳务人员工资,劳务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应按照经甲方授权人员签字审核的考勤表所编制的工资表,在甲方拨付劳务结算款时,首先支付劳务人员劳务费(劳务人员在工资表上签字),并由乙方将劳务人员签字后的工资表在乙方驻地公示,同时交甲方备案。 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劳务费,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劳务结算款前,直接先行代乙方支付乙方劳务人员工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出具加盖印章的劳务人员工资代发清单并组织其所属劳务人员领取并签认。 9.7按甲方要求提交各类报表,完整的原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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