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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合同范文 林林木采伐合同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道路施工林木采伐作业需要,将林木采伐作业发包给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达到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双赢的原则;一致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作业地点、期限和内容 一、地点林场境内,具体砍伐地点界址由甲方管理人员同乙方到实地划定砍伐地点及界址。 二、期限xx年5月8日至xx年6月15日前完成采伐作业内容。 三、采伐作业内容完成甲方指定采伐作业地点林木的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木材运达集存点、木材装车(由林场负责)、伐区清理(由甲方负责)、伐区管护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作业要求 一、乙方须组织不少于120名工人进驻4个作业点(只能增多人数,不能少于进驻伐区的人数),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开工。 二、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采伐期限,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四、作业质量标准要求l、不破坏林地表土。 2、松(杉)木伐桩平整,伐桩上方不高于10cm,杂木伐桩上方不高于20cm。 3、造材杉原条木要求在尾径4公分处断尾,其它各种原木造材规格按甲方及林场相关要求执行。 4、集材乙方必须当日将采伐下的木材归堆至甲方指定的集存地点,堆放整齐,确保木材安全。 归堆的木材,乙方必须指派专人看护,防止木材流失、被盗。 看护木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得越界采伐乙方越界采伐、占用、破坏他人林地,甲方可依金额双倍扣除乙方的承包费,属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伐区内采伐地上不得遗弃木材。 7、乙方必须按时完成伐区清理工作,柴火归堆必须听从甲方及林场管理人员指挥归堆到指定地点,对不清理的柴火甲方不给予结算,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采伐作业单价和支付款结算规定 一、采伐作业费采伐作业费为人民币万元整。 采伐作业费已包括乙方人员作业工资、人员意外伤害险、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作业工具、工棚、车辆、油料及其它物料、杂费、保险费、税费、木材归堆码方费用、合理报酬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 二、支付及结算方式 1、甲方于xx年5月20日支付乙方采伐作业费人民币万元整。 2、甲方于xx年6月10日支付乙方采伐作业费人民币万元整。 3、结款时间伐区内木材全部完成装车外运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采伐作业费剩余款项。 第四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处理阻碍采伐林木及林地周界或权属纠纷。 2、根据林木采伐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指定采伐区和尽可能的帮助。 3、监督采伐质量和采伐作业进度。 4、负责在约定时间付款结算。 5、负责对砍伐剩下的树枝及垃圾清理及运输。 6、用机械协助乙方将胸径大于1.5米的成材移到指定地点归堆码方。 二、乙方职责 1、乙方作为民工用人单位(甲方与乙方民工无任何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律规定,不得雇佣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按国家规定及时为雇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此意外伤害险是与甲方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保证在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得到有效赔偿,如乙方没有为其人员投保,其人员发生一切伤亡,疾病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进场开工7天内达不到限额人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代表及民工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按甲方技术管理人员及林场相关人员指导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时终止支付一切费用,并拒付采伐作业工程款。 4、负责伐区范围内林木(含伐倒木)、木材的管护。 对有可能发生林地产权或界线纠纷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林场相关人员处理,同时停止该伐区的作业,并有责任保护林木不被盗伐或哄抢。 甲方支付乙方采伐作业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并将工资结算报表交由甲方备案,若乙方拖欠民工工资、与民工发生其他经济纠纷或发生意想不到的资金损失事件与甲方一概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剩余伐木工程款。 5、乙方与甲方签署合同时需要提供有效的伐木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对应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6、乙方在伐木现场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要配带安全员袖标。 7、乙方伐木人员在伐木现场禁止吸烟,禁止乱扔杂物,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森林火灾及环境污染由乙方负全责。 8、乙方住宿地点用火必须到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审批,如未备案审批不得用火,发生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9、乙方伐木人员进入伐木区必须配戴安全帽,并将安全帽带系紧。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清款项的,对本付款金额自付款期限界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能及时划定采伐界限,乙方有权停工,并索取相应的误工费。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采伐过程中有偷窃、盗卖林木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赔偿甲方三倍以上的经济损失。 2、对不按规格造材造成不合格原木段,甲方按林场相关要求对乙方进行处罚;对采伐归堆的木材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木材流失、被盗的,甲方追究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成材现行实际销售价格三倍的赔偿)。 3、若乙方拖欠作业人员工资或在作业过程中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纠纷影响采伐作业的,甲方查实后可从乙方承包作业费中扣除有关款项付给相关方。 4、对违反林木采伐标准的,甲方按林场相关要求计扣乙方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采伐,作业质量不合格,不按要求造材的,如发现一次作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不合格作业的,则由甲方罚扣乙方人民币5001500元的违约金,出现三次直接解除合同并罚扣违约金。 6、乙方伐木现场未设置安全员的,每少一人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7、乙方在伐木现场吸烟,未设置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8、乙方住宿地点,未设置防火措施的,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9、乙方伐木人员进入伐木区未配戴安全帽,发现一人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第六条、如因自然灾害、大灾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安全责任在甲方施工林区内作业,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严格管理,若因管理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民工进入林区作业要做好防火工作,工棚周边必须铲一条1015米防火隔离带,生活用火做到火灭人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林业部门有关的森林防火规定。 第八条、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自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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