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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消防员绩效考核细则样本 合同制消防员绩效考核细则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合同制消防员绩效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合同制消防员(以下简称队员)队伍的管理,激励队员士气,增强队员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消防部队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江苏省消防总队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队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刻苦训练,踏实工作,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等任务。 第三条队员量化考核实行计分制,分季度、年度考核两种方式。 季度考评基准分为050分,年度考评基准分为200。 分,队员季(年)度奖金依据季(年)度量化考评得分发放。 计算公式:¥(季、年度奖金)=F(季、年度考评得分数-季、年度基准分)J J(每分折换奖金值)。 季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55元、年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020元。 ¥(季、年度处罚)F=F(季、年度基准分-季、年度考评得分数)J J(每为分折换处罚值)。 季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55元、年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020元。 第四条涉及队员奖惩的量化考评,应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以规定和本细则奖惩条款为依据。 奖惩要依据事实、对照标准、全面衡量、恰如其分、慎重实施。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第五条奖惩的加(扣)分,结合规定和本细则的奖励处分要求,遵循“及时公正、就高不低、适量勿滥”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加分的条件、标准第六条被总队、支队、大队评为优秀合同制消防员、先进个人的,分别加020分、010分、66分。 第七条受到省(市)级(含)以上、驻地党(政、军)表彰的,每次分别加020分、010分。 第八条在总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或班(组)成绩前六名的,分别加 20、 16、 12、 88、 44、11分。 第九条在支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或班(组)成绩前三名或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2、 66、44。 分。 第十条新闻报道或论文被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采用的,分别加010分、66分、22分、11分。 第十一条消防装备器材技术革新项目被消防局、总队、支队认可的分别加050分、030分、010分。 第十二条在灭火救援中,表现勇敢,作用发挥明显的加11-33分。 第十三条能够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并及时制止或上报的加11分。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队伍建设,发挥主人翁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11-33分。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第十五条在全队大会上受到表扬的加11分。 第十六条在点名时受到表扬的加11分。 第三章扣分标准第十四条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1分。 (一)未按规定要求擅自实施的。 (二)未按级、按时请、销假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就寝或熄灯后大声喧哗的。 (四)午睡(午休)时,打扑克或其它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的。 (五)未履行营门卫兵职责或擅离岗位的。 (六)在非规定场所抽流动烟的。 (七)集合站队动作不迅速或不按队列要领执行的。 (八)不假外出、请假超假或超过休假归队规定时间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手机、寻呼机等通信工具的。 (十)未经批准,私自进入通讯室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3分。 (一)无故睡懒觉或不出操的。 (二)无故不参加操课的。 (三)不假外出未超过11小时或请假外出超假11小时以上的。 (四)接到指令,未及时归队的。 (五)擅自到网吧上网的。 日常工作方面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1分数。 (一)无故叫人代值日的。 (二)无故不参加中队行政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登记统计的。 (四)请假外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出手续不全的。 (五)不能自觉接受点验的。 (六)对来队人员不热情、该登记而不登记的。 (七)对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3分。 (一)无故不履行值日员职责的。 (二)无故不参加各类集体组织活动的。 内务卫生方面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1。 分。 (一)包干区卫生不整洁的()。 (二)个人卫生不整洁的。 (三)床上用品不清洁或个人物品、衣物等不按规定叠放的。 (四)学习桌上未按规定放置物品或放置不整齐的。 (五)学习桌抽屉内物品放置不整齐的。 (六)洗漱用具、报纸等未按规定放置的。 (七)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自制或自购床上用品的。 (八)违反内务设置要求,张贴、悬挂、放置物品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22分。 (一)无故不搞包干区卫生的。 (二)内务卫生检查连续两次被扣分仍不改的。 作风纪律方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22分。 (一)对上级首长无礼节礼貌的。 (二)不尊重他人,取绰号、叫绰号的。 (三)过失损坏公物的。 (四)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操课时擅自接听电话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44分。 (一)有欺侮、刁难他人行为的。 (二)顶撞上级或领导、不服从管理的。 (三)有损部队和他人利益的。 (四)有意损坏公物的。 (五)散布不良言论,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经批准,接待来队家属或来队家属留营住宿的。 (七)发生警民纠纷,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拉帮结伙有损团结行为的。 警容风纪方面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1分。 (一)领花、警徽、肩章缀钉不符合要求的。 (二)大檐帽风带未拉紧、保持水平,松紧带不用时外露于帽外。 (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扣好领钧、衣扣、裤扣的。 (四)着队服时,不按规定要求着鞋的。 (五)不按规定着装的。 (六)。 (七)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及其它物品的。 (八)违反规定佩戴玉饰等首饰、非工作需要和眼疾戴有色眼镜及佩戴非国家和部队统一颁发的徽章的。 (九)搭肩挽臂、边走边吃东西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3分。 (一)擅自将队。 服以及部队配发物资外借的。 (二)擅自拆改队服的。 (三)。 着队服擅自到地方酒吧、歌舞厅、录像斤等场所消费娱乐的。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四)着队服在公共场所和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 (五)其它有损合同制消防员形象的。 学习教育训练方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1分。 (一)有拖拉或偷懒现象的。 (二)学习不做笔记、操课(上课)不专心,影响他人的。 (三)训练态度不端正的。 (四)训练过程中有故意摔、打训练器材,但未造成损坏的。 (五)无故不按规定着装参加训练的。 (六)不遵守操场(课堂)纪律的。 第二十六条在学习教育训练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重加重扣分,每项扣扣33分。 (一)训练不认真,耽误当天集体训练课目进度的。 (二)自作主张违反教育训练计划、程序的。 (三)不遵守训练场(课堂)纪律,影响他人的。 灭火执勤方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扣每项扣22分。 (一)个人执勤装备物品不清洁、放置不整齐的。 (二)岗位器材装备不清洁或未定位放置的。 (四)交接班未按要求检查到位的。 (五)无故不参加交接班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3分。 (一)接警出动掉队未造成后果的。 (二)在执行任务时分工器材装备出现故障而未造成后果的。 (三)未构成执勤责任事故的其它行为。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安全工作方面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1分。 (一)无故不参加集体安全活动的。 (二)擅自改装。 电器设备未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乘坐车辆的。 (四)未按操作规程操课,且未造成事故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3分。 (一)泄露机密,未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塔上训练操作规程的。 (三)违反“五条禁令”的。 (四)发生不够等级事故的。 政治思想方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扣每项扣22分。 (一)不能自觉接受组织谈话或主动报告思想情况的。 (二)散布不良言论未造成影响的。 (三)有拉帮结伙、倚老卖老现象的。 (四)思想消极,影响他人情绪的。 (五)思想波动大经教育无悔改的(六)购买、传看、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44分。 (一)无故不参加各级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 (二)无故不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的(够不上党、团纪律条例处理)。 其它方面第三十三条在工作生活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等级事故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44分。 (一)发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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